学习法官妈妈陈燕萍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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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官妈妈陈燕萍思想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同年8月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予以确立。司法为民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蕴含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人民”属性,而且体现出当代中国法官传统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既蕴含着过去成功司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是对当前人民法官司法行为的提升与概括。

一、陈燕萍——司法为民价值观的典型示范

就在全国各地法院围绕“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观掀起各项活动之际,陈燕萍同志的事迹深深地感染了我,让我对“司法为民”四个字有了更为深刻的体会。

陈燕萍,现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她在2019年的基层法庭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陈燕萍工作法”,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其最突出的办案特点就是善于运用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在群众心目中,陈燕萍不仅仅是法庭上主持正义的优秀法官,更是生活中值得依靠的挚爱亲人。陈燕萍说:“我没有办过大案要案,我办的案子都是老百姓的案子,对他们来说,那就是天大的事。”十几年如一日,他用女性特有的耐心,细心和温馨,将司法温暖和认为关怀传播,被人们亲切的成为“法官妈妈”。陈燕萍是一个有崇高理想、有责任心、有正义感的人,也是一个平凡的人。她生动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作为一个基层法官,他对基层群众充满感情,把老百姓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把执法为民延伸到法庭之外,尽心竭力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加起来党群关心的“连心桥”。所以说,“法官妈妈”交出了人们对陈燕萍的尊敬,爱戴,这是人民口中的不朽丰碑。

二、司法为民价值观的内涵提取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为民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被冠以“人民”的称谓,体现了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方向都离不开“人民”的属性。司法为民的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坚定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设置司法权的目的就是要借助司法途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为民的深刻内涵,就是要通过司法权的运行为人民群众开辟一条运用法律、实现合法利益的畅通渠道,即要求司法权沿着依靠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的主线运行,落脚点放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并实现合法司法利益和权利的保障上。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司法为民的行为规范要求最终将落实到具体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法官身上。“从形式上看,法官在法院司法活动特别是在庭审中居主导地位,参诉所有人员要服从法官的调度、指挥,法官和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但是,

从本质上讲,法院所有法官都是人民选举或人民选举的权力机构人大任命而产生,它应该对法律负责,应该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群众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主体,司法活动只有践行为民价值观,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认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背离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司法权也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

三、在时代背景下,对司法为民价值观的深刻领悟

在当前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趋势,旧有的社会规范还没用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规范尚未普遍得到认可,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现象常有发生。 不同的社会主体无法避免基于自身立场对司法提出不同的角色期待,从而形成他们心目中的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行为规范和模式,但是不同主体对司法角色的期待,从宏观上而言,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司法不能脱离“人民性”要求,司法必须践行为民宗旨。就“剧本”而言,《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规范直指法官司法行为模式,要求法官在处理具体个案时,以为民思想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是为法官提供了具体详尽的演绎为民司法行为的脚本。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有着共同的法律语言、职业利益和范围、职业伦理,既是知识的共同体,又是利益的共同体和信仰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不仅为法官提供了特定的行为模式,也为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官交往,从事职业活动提供了合理预期。而对“社会剧本”中的观众而言,虽然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但受制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司法资源有限及社会公众获取司法资源的能力相差悬殊的社会大背景,民众对传统诉讼观念的更新并未跟上司法制度设计的“现代化”步伐,多数群众对复杂的法院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语言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完全适应法律诉讼的竞技性要求。这就导致经济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弱的普通群众无法通过“对抗式”的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为民价值所强调的便民诉讼举措实施、利民诉讼效果的发挥,无疑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司法行为模式。

陈燕萍同志用十几年的全身心投入,将“司法为民”这简短的四个字向世人做出了最精彩的诠释。我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新进人员,如果真正要将这四个字领会好,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就需要用“心”接受审判实践的磨练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在践行司法为民的道路上,无论是明晰司法功能的界限,还是法官角色意识的回归,亦或是司法为民平台或者机制的搭建,围绕实现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司法活动在遵循其自有规律的前提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的司法才能坚定地在追求公正、高效、权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学习法官陈燕萍,对我这样一个法院新人而言,无异于是我在司法系统工作伊始的一次神圣洗礼,我将在实践中深入领会其价值内涵,使之不断升华,最终让它扎根于我灵魂深处,成为能时时刻刻反射和警示自己工作和生活的一面镜子。

汇报人: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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