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保卫公务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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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劳动报酬,没有谁可以随意地借用或扣发。以强制捐款或者其它名目直接扣发部分工资,其实质就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无视基本的公民权利,为了自己的仕途与私利,打着各种冠冕堂皇的招牌,砌建各样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这样的领导眼中,别人的权利都要服从他们手中的权力,只要自己一声令下,敢问谁能反抗?又可以怎么去反抗?我们拿什么来保卫公务员的工资?

拿什么来保卫公务员的工资?

从情理上讲,这种捐款以及扣钱的方式其实与抢钱无异。如果在大街上,有人拿着刀逼着你说:“兄弟最近手头有点紧,借点银子花花。”此时,咱立即可以正当防卫,或者请警察帮忙抓劫匪。可谁又敢冲着那些扣咱工资的头头脑脑们去正当防卫呢?还是向警察报案说有人抢了咱的工资?恐怕报案人进了公安局,一时也就别想出来了。看来,要以正当防卫讨回工资简直就是白日做梦。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均应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有人拖欠、扣发工资,受害人当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律为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与民事诉讼两个救济渠道,但公务员却无法直接援引这些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似乎并不在其列。由此看来,通过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也无法救济公务员的工资权利,相关部门与法院一纸不受理的决定或裁定就可以将咱推得远远的。

有人想起了行政诉讼,通过撤销政府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也可以保卫咱们的工资吗?可打开《行政诉讼法》,其第十二条第三款却说:因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明确指出上述“决定”就是特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扣工资”的决定不幸成为了行政法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而救济公务员工资权利的愿望在这里难免会再次落空。

眼看着“工资”就这样被扣去了,依靠一己之力企图自我保护显然连门都没有,寄希望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却又找不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难道真的就无计可施了吗?当然不是,不过这需要我们更多的勇气与更开阔的思路。

当受侵犯的权利一时找不到救济的渠道与依据时该怎么办?前年山东有个援引宪法救济教育权的案件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的基本权利有着宪法保护的最后底线。公务员当然也是中国公民,当他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完全可以援引《宪法》第十三条,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承担因违反宪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何地何时何人能够勇敢打响这场“公务员工资保卫战”的第一枪?我们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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