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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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区重点监控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环境监察工作任务,履行环境监察的职责,实现我区“”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环保局新环控发[2012]119号文《关于加强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望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严格依照此方案开展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一、环保专项行动

1、一是集中力量整治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二是结合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整治钢铁、电力、造纸、化工、制药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三是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厂渗滤液安全处置等问题,严格防范重金属污染,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和超标排污行为。

2、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辖区内各环境监察大队,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列出违法企业名单,总结出辖区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并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3、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各地州市监察支队上报的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报表、简报等信息进行汇总、上报,并负责专项行动的抽查、督办工作。

4、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按自治区环保局有关通知执行。

二、重点监控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的现场监察

(一)主要检查内容:

1、火电企业机组脱硫项目、上市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编制和实施污染治理计划及进展情况;

2、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治理工程进展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企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关停情况;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达标情况;

7、全区重点监控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8、企业在线监测装置安装情况;

9、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及“三同时”情况;

10、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

(二)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辖区内重点企业、污染减排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现场监察,并找出辖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建议,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直征企业和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企业的现场监察工作,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协助;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监察结果进行汇总,报自治区环保局,并对各支队现场监察工作进行抽查、督办。

(三)检查频次及上报时限:

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现场监察,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建立企业动态监控档案。于每月终了前的5日内将本月检查企业名单和以上1—10项监察内容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监察总队于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环保局。

三、排污费征收

1、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排污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各排污单位按季申报排污申报登记,监察机构按季核查、按季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基本情况(征收户数、征收额度、征收工作的基本做法、存在的问题等)的上报工作,仍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报告制度执行。

四、环境稽查

(一)排污费稽查: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环境稽查有关规定,开展排污费专项稽查。

1、对各地州市征收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2、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大户排污费交纳情况进行稽查;

3、对久拖不缴、没有足额解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进行稽查;

(二)专项稽查:

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对总量控制、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的要求,适时开展专项稽查。

(三)稽查频次和上报时限:

排污费稽查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各地州环境监察支队实施。33家重点企业的排污费稽查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实施;其他排污企业排污费稽查由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实施,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抽查、督办。

排污费稽查和日常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将稽查结果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自治区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按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五、资料报送方式:

1、排污费征收情况上报仍按以前的制度执行。

联系人:努尔泰

联系电话:0991-3854382

电子邮箱:

2、其他资料、报告和信息上报归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稽查科,要求上报电子件、纸件各一份。

联系人:王瑞忠、王蓓

联系电话:0991-3821725

电子邮箱:

附件:《关于加强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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