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辩论阶段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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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辩论阶段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法庭上,公诉人除遵守出席法庭的一般规则,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公诉人的发言,应当经审判长的准许。不得随意打断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需要与被告人、辩护人辩论的,应当经审判长的准许。

2.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的重点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当重点围绕量刑和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辩论。

3.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意见。必要时,结合法庭审理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4.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参考出庭预案,并结合法庭审理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法庭调查阶段因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公诉人应当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进行调整,做到有针对性的发言。

5.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当结合法庭审理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答辩应当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进行,重点是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的综合证明作用等方面,避免在细枝末节的问题纠缠不清。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6.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当向审判长表明公诉人的意见,同时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回答。

7.公诉人后一轮发言一般不重复前一轮的发言内容,被告人、辩护人歪曲公诉人的发言,公诉人应当重申意见,提请合议庭注意。

8.公诉人不得指责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或者发表与犯罪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定罪量刑无关的意见。

9.公诉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强加于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接受。

10.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基本一致或者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公诉人可以不作答辩或者只做简要说明。

11.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当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可以向合议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辩论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12.公诉人认为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可以向审判长提出建议:“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未发表完毕,建议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进行补充答辩。”

13.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说明公诉人的意见和理由,不得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展开辩论。

14.公诉人认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可以建议合议庭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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