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精选5篇)

来源:飞鸿范文帮 1.78W

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 篇1

:

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精选5篇)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已实施两年了。两年以来,我市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种传销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和谐吉首建设,必须露头就打,彻底取缔;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尤其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群防群治。全市人民要行动起来,坚决同传销行为作斗争。

一、认清传销本质,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是以传销某种商品为掩护,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诱人参与为生存基础,以聚敛钱财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但终究掩盖不了违法的本质。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二是传销活动侵害的对象多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参加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四是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传销害国、害民,也害己。全市人民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做诚实守信、勤劳智慧的公民

国务院从1998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通知,到20xx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标志着打击传销纳入了法制轨道。明确的法律界限告诉我们,不仅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而且参与传销同样违法,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拉人头”、诱人参与,是传销活动的生存基础。传销组织者、策划者总是利用人民急于致富的心理,编造暴富神话和道具,诱使人们参与,而人们的参与客观上助长、推动了传销蔓延。只要斩断了传销的“人头链”,就根除了传销的土壤。全市人民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崇尚科学,不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做诚实守信、勤劳智慧的公民。

三、坚决打击传销,共同促进和谐吉首建设

《禁止传销条例》是打击传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传销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制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谐吉首建设,我市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将不辱使命,依法行政,绝不让传销在我市有藏身之处。传销活动惧怕人民政府和执法机关的监管,更惧怕人民群众的打击。只要人人提高防范意识和抵制能力,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只要人人起来与之斗争,支持政府的监管执法,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强大合力。

为了全市的稳定、和谐,大家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一旦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2315、110),绝不让传销在我市生存、蔓延,为促进和谐吉首建设贡献力量。

XX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

年月日

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 篇2

近年来,我县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打击传 销专项行动方案》和区、市关于打击传销的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种传销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和谐临桂建设者,必须露头就打,彻底取缔;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尤其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群防群治。全县人民要行动起来,坚决同传销行为作斗争。

传销活动是以传销某种商品为掩护,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诱人参与为生存基础,以聚敛钱财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近年业来,传销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现在在我县传销活动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幌子,用谎言把亲朋好友邀约到远离家乡的异地,在封闭的环境中集中洗脑,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唤起人们对金钱扭曲的追求,是名副其实的“社会毒瘤”,最后导致的人间悲剧更是馨竹难书;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多少亲朋反目成仇,形同路人;多少恋人劳燕分飞,天各一方。

传销害国、害民、也害已,传销受害者失去的不仅仅是时间和金钱,还有难以弥补的亲情、友情、爱情、信任、全县人民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要积极的参与到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来,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使传销成为过街老鼠,无立足之地。

20xx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标志着打击传销纳入了法制轨道。明确的法律界限告诉我们,不仅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而且参与传销同样违法,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传销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毒瘤,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牲畜,成为构建和谐临桂的重大隐患,必须予惟铲除!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谐临桂建设,我县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将不辱使命,依法行政,绝不让传销在我县藏身之处。只要人人提高防范意识和抵制能力,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只要人人起来与之斗争,支持政府的监管执法,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强大合力。

为了全县的稳定、和谐,为了建设美好家园,大家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一旦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机关5594744,公安机关110),绝不让传销在我县生存、蔓延,为构建和谐临桂贡献力量。

XX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年月日

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 篇3

XX县广大人民群众:

传销和变相传销,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经济毒瘤。近年来,在工商、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非法传销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社会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实践证明,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和谐温县建设,必须露头就打,彻底取缔。严厉打击传销必须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尤其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群防群治。全县人民要行动起来,坚决同传销行为作斗争。

任何参与、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但是,还有一些城乡居民,一些酒店、旅馆为传销分子提供生活、集会场所,客观上助长了传销活动的滋生蔓延。在此,县政府重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否则,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全县广大群众要提高认识,擦亮眼睛,明辨是非,从建设“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到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中来。从自家和左邻右舍的安全考虑,积极配合政府及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以实际行动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彻底取缔传销,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为了全县的稳定和谐,大家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一旦发现传销线索,请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决不让传销在我县生存、蔓延,为促使和谐温县建设贡献力量。

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XX年十月二十二日

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 篇4

广大居民朋友:

您好!

冬季天寒风干物燥,各种节庆日接踵而至,引发火灾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注意以下几点:

1、定期检查家中的用火、用气、用电(例如、电热毯等)情况,教育孩子不要玩火,家中有老人的更要提醒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取暖设施和大功率用电设备的检查,不要用燃煤取暖,防止煤气中毒等不安的事情发生。

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要卧床吸烟,更不要饮酒后卧床吸烟,引起火灾。

4、切勿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使用家用电器。使用电器取暖设施时,要远离油类、被褥、柴堆等易燃品,不要用炉火或在电暖器上烘烤衣物,以防烤燃酿成火灾。

5、不要在高层社区、人群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品附近燃放烟火爆竹。要及时清理开放式阳台、露台以及窗台外檐的易燃杂物,以防烟花爆竹溅进引发火灾。

6、私家车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处,家庭杂物不要遮挡、掩盖、圈占消火栓或堆放在楼道内,禁止占用、堵塞安全通道,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

7、在商场、超市、酒店等场所时,要尽可能熟悉所处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事件,就近从安全出口有序逃生。

8、发生火灾后,切勿贪恋财物,要快速有序逃离火场,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目前正值冬季火灾事故的高发期,预防火灾事故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为了他人、您和家人的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广泛行动,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确保社区全辖区平安和谐,为创建平安美丽的生活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祝愿广大居民朋友和每个家庭幸福安康、万事如意!

xx年x月x日

打击传销行为的公开信 篇5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法律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举措、新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排污单位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12月19日,环保部连续出台4部环保部令,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新环保法可操作性。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之际,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这部新环保法,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那些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新环保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查封扣押。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按日计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环评限批。第44条第2款: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限产停产。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停止建设。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六、环境信息公开。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环保“黑名单”。第54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八、行政拘留。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各位企业家朋友,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环保工作,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的具体体现。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重视并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

**市环境保护局

201*年1月8日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