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介绍信4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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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4篇大纲

京区党委组织部: 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___岁,民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现为________________支部(正式/预备)党员。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该同志需要将组织关系转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党费交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

党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支部

党支部组织委员签:

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关于毕业生党员办理转接党组织关系和发展材料档案的相关说明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大学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也面临很多新的问题。鉴于当前不少毕业生党员对于党组织关系及组织管理方面存在模糊认识,现就一些和毕业生党员息息相关的问题作简要回答,以期帮助大家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1. 什么是党员的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2.接转组织关系的重要性是什么?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的一项严肃工作。认真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4.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的,新的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什么时候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学习、转业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为了使其方便地在党组织中生活,也为了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地改变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地将其组织关系从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转移到所去地区或党委的基层党组织。

6.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道。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zf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毕业生党员离校时,需要亲自将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1)对于工作或学习单位已落实的毕业生党员: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zf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对于毕业后去向待定的毕业生党员:

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zf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但在转移组织关系前一定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转入。

总之,毕业生党员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关系转移,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前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咨询清楚开往何处。

8.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程序是什么?

转出程序为:(1)经本人向所在党支部申请;(2)学院党总支开具介绍信;(3)逐级接转到你所要去的单位党组织

9.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是多长?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有效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去所去单位党组织办理接转手续。

我校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珠海市内的,有效期一般为15天;到本省其他市的,有效期为30天;到外省、市的,有效期一般为60-90天。

10、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怎样转接和携带?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由党员本人携带,到组织关系接收地或接受单位党组织报到并接转组织关系,不得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邮寄给接收地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11.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关系?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是指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表、等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各项材料的总称。组织发展材料档案不能代替组织关系介绍信。即使毕业生党员本人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已经转达,如果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党员身份将不被承认。

我校正式党员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存放。如果毕业生党员自己要求自带自己的,请毕业生党员提前告知所在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写出书面申请,则允许组织发展档案自带。各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6月中旬前收集齐申请书统一到档案馆申请提取组织发展材料档案。所在院部将该毕业生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密封好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公章,交给毕业生党员本人,并做好组织发展材料档案的交接工作(要求毕业生党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经办此事的基层党组织教工党员亲笔签名)。此后发生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遗失或损坏等原因引起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不能顺利转接的责任由毕业生党员本人承担。一般毕业生党员只须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组织发展材料档案交给目的地单位党组织,履行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即可。

我校预备党员的组织发展材料档密封好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公章,交给预备党员毕业生党员本人,并做好组织发展材料档案的交接工作(要求毕业生党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经办此事的基层党组织教工党员亲笔签名)。此后发生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遗失或损坏等原因引起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不能顺利转接的责任由毕业生党员本人承担。

12.毕业生预备党员应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毕业生预备党员,如果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已顺利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在预备期将近届满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仍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向保存本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可能是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家庭居住地党组织等)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要求党组织讨论自己的转正问题。

13.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问题?

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切勿丢失。一旦丢失,党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院部党总支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本人向党组织检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后,方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若没有及时转接组织关系造成介绍信失效的不在申请补转之列,一般党组织关系的补转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

14.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因未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15.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错或单位改派的应该如何处理?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错或单位改派的,需将原介绍信在有效期内本人交回院部党总支,由院部党总支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16.毕业生党员应该如何看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该给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对经过教育仍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视其情况,将给予党纪处分。

17.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如何填写

组织关系介绍信分为加盖我校党委公章和市委组织部公章的两种,一般如毕业生党员就业单位为本市的单位,并且单位有党委的,只需开具加盖我校公章的介绍信即可。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在其他城市或省份,则两份都要填写,其中加盖我校公章的介绍信的抬头一律填写:珠海市市委组织部。加盖珠海市市委组织部公章的则按照学生提供的抬头填写,一般都应该是县团级组织部门,或大型国企的党委。 18.毕业生党员离校后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以下将毕业生党员离校后经常出现的问题列举出来,供毕业生党员对照自身情况进行检查,以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1、毕业生离校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失效,当地党组织不予接收。

2、预备党员离校后,未找到工作(或忙于考研),把转正的事抛在脑后。预备期满后不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致使有些毕业生预备期超出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落实工作单位或通过研究生考试初、复试后,用人单位(读研单位)党组织在政审时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这位同学没有按期转正?是犯了错误,还是受过处分?从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对自己的政治生命极不负责的表现。

3、有的毕业生把组织关系与组织发展材料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组织发展材料随档案转出,即组织关系转出,造成组织关系长期滞留学校。

4、个别毕业生落实单位后,不安心本职工作,长期不去单位上班,当需要组织政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以不了解该生为由拒绝出具政审材料,使学生党员陷于困境。

5、组织观念淡薄,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与组织联系,直到找到满意的工作,才想起组织关系。但因拖延时间太久,按党章规定已造成自动脱党的事实。

6、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不及时接转,粗心大意致使介绍信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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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介绍信抬头)分为以下九类:

①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②省区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③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⑤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⑥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党委;

⑦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⑨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去向为最终接收本人组织关系的具体单位,也是“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下级党组织或单位

应届毕业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模板2019党组织关系介绍信(3) | 返回目录

应届毕业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_______________:(填:党支部名称) 第 ______ 号

___________同志系中共______(填:正式/预备)党员由_____________(填:学校名称)去往你处。

萌接转该名同志党组织关系。

_______(盖章)________(填:学校党支部名称)

附:该同志的党费已缴纳至____月份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说明2019党组织关系介绍信(4) | 返回目录

党组织关系接转

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接受该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三、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负责开具。独立党支部、党总支部以上党组织均可直接接收党员证明信。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只能在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活动,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所去单位党组织应在其党员证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公章交本人带回。

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只有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新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也就不能担任新工作单位党组织的职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党组织内,可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担任临时党组织的职务。

四、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直辖市及省、自治区辖市区委组织部;(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7)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8)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9)中央各金融机构及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的党委组织部门。

本市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均可直接与中组部规定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全市范围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大专院校或大型企业党委下设的分党委),可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对进出本市的党员,为了减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中间环节,可按以下办法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本市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经本市区、县党委或市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直接转至本市各基层党委(不含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党委下设的分党委,下同);调出本市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基层党委直接经本市区、县党委或市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转往外省市。

同一基层党委下属非独立支部间党员调动,不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如系独立支部(总支部),则应通过党委组织部门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但党员外出工作、学习以及其它原因离开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虽然行政关系没有转移,也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不能认为行政关系没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就不能转移。

在人才流动中,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如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而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

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凡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并已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其原单位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不必办理免职手续。

五、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或外出工作、学习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有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开具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组织的公章(党支部无公章,可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须由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介绍信和存根应统一编号,并在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及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XX年以上方可销毁。

没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能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迹要清楚端正,不得涂改。介绍信上要写明是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党费交至何月、有效期、开写日期等。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发生党员所去单位与介绍信写明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接转单位党组织应对介绍信进行鉴别(必要时应与最后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如确系开具介绍信的党组织工作疏忽所致,或本人在调动过程中变换了所去单位,并有其它文件证明,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予接收,一般不要退回,但应在其原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情况。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换转,原党组织应予及时办理。如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系支部(总支部)等无权直接接收外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上级党委转办。外省市转来的,应经区、县党委或市委各工作党委组织部(处)接转。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已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组织部门接转组织关系;党组织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差错。对外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

六、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批评教育仍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视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七、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拒绝接收,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如预备党员转入时间较短,所在党组织认为对其需要作进一步考察的,可根据情况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经培养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转正时间仍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党组织作出决定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调离原单位,但因种种原因,原所在党组织不能为他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将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以及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地向调入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

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后,如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特殊情况也可转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八、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应由组织或由党组织指定党员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只需开具一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应写明转移党员的数量并在介绍信后附党员名单。所附的名单应加盖组织部门的公章。

九、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且不能经常返回原单位,又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可由基层党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原党组织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同时,应将该同志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同时通知调入单位党组织。

十一、公派出国工作、学习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他们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党委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派出主管部门(单位)转交外交部党委,然后由外交部党委将出国的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组织,由驻外使领馆党组织负责对这些党员进行管理。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可将党员证明信直接交给驻外劳务公司党委,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转。

十二、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它非公务活动)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案;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十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如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十四、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如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如上级主管单位也未建立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

如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十五、离退休干部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本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含)以下、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按规定转到接收安置地区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的,如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十六、错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复查改正并恢复了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

1、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

2、不在原单位的党员,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县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本人现所在单位党组织,由现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本人,并编入支部过组织生活;

3、如该党员已死亡,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十七、对未向党组织报告,未经党组织同意擅自出境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为其办理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在6个月之内返回,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经行政部门办妥辞职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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