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精选19篇)

来源:飞鸿范文帮 1.47W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公民申请复议的,须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具体所在地及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直接填写单位全称即可)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精选19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住(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公民申请复议的,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现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填写单位住所地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公民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委托代理人:__×(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案由:申请人__×不服被申请人__×作出的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名称)或确认被申请人的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行政行为违法;

(二)________×;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________×;

(二)________×;

(三)________×;

……。

此致

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身份证明复印件(公民申请复议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3.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申请人须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__×(签名或单位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X村张玉兰等364户村民(名单附后)。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X村。

代表人吴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X,男,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瑞国,男,汉族,20__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长。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__】X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__】X号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所有土地34.9054公顷,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__年12月18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该征地批复文件。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体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土地、房屋、财产征收为国有。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建设项目是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项目属商业开发,不属为了公共利益,无权作出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批复。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用途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__)》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申请人的土地系虾池,属养殖水面,应属农用地,但被申请人却未核实申请人的土地类型,以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未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属农用地,应当由被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被申请人只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

四、该建设项目征地应单独选址审批而不应当分批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均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建设,应当单独选址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亭县20__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属分批次报批,违背法律规定。

五、该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才可占用申请人的土地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际旅游岛开发属商业用途,不属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无权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征地批复。

六、该建设项目系拆分报批。

该建设项目系国际旅游岛开发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规定:“严禁规避法定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报批”。该建设项目仅占用新海一村集体土地就达2300余亩,建设项目拆分报批,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之规定。

七、被申请人征地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

申请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征地批文前,对是否征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对征地不知情,更未组织听证程序,土地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征地程序违法。

八、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征地前生活水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此次征地适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__】132号文,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每亩2.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未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的规定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岛旅游开发占用新海一村2300余亩土地,除虾池外还有部分稻田,虾池养虾类型以半截虾为主,20__年价格为每公斤240元,20__年价格每公斤50元,价格上涨360%;稻谷20__年收购价每公斤3元,20__年每公斤2.2元,价格上涨36%,以20__年的征地区片价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村民的生活水平将严重降低,违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因征地而使农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规定。

九、应核实用地面积。

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对征地结果并不知情、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结果申请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报批等因素,申请人对实际用地面积存有异议,应与申请人共同从新测量用地面积。

十、被申请人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但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就批准征收了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足,应予撤销,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3

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

来源:国税之家作者:

申请人:__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__区__路

法定代表人:李__X

联系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__X

__X

__X

被申请人:__X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__X

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金税卡,发还发票,赔偿违法行政导致的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__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20__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我公司认为: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__元给予赔偿。

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书证五份

____有限公司

二OOX年X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____________。因申请人不服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__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__)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__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__〕61号和〔20__〕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敬礼

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___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市____有限公司,地址:__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市市府路9号,负责人: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__]1620号),向__市__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__]1620号)。

事实及理由:

___于20__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__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

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__市____有限公司认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__]1620号)。

申请人(公章):

日期: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6

申请人:__X有限公司 地址:__市__镇__村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被申请人:__X市社会保障局 地址:__X市__大道168号

行政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号认定书”。

2.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张__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29日,申请人对在工作期间实施斗殴行为的职工张__给予辞退除名,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决定。张__因不服此决定,向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院于20__年12月4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依法支持了公司对张__辞退除名的决定。嗣后,张__又因斗殴受伤向__社会保障局谢岗分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__社保分局在20__年1月8日,向公司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__斗殴之伤为工伤。这有悖于常理的工伤认定,不符合《__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同时会令到企业陷于管理混乱的境地,是不利于企业投资环境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的。

首先,张__的受伤是其不服从其上级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而发生相互斗殴受伤。不服从主管的合理安排,已经是错误的行为;继而发生口角,证明了张__当时的态度恶劣;最后升级为斗殴,也说明了张__等无视厂纪及法规。这都证明了张__在此事件中的主观性。

其次,在此《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申请人”是__有限公司,而非张__个人。事实是:在20__年11月1日张__以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处了解事情经过与真-相。试想,申请人已经将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及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的张__除名了,又如何会为其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呢?

申请人认为:张__的受伤是在车间斗欧所引起,其行为藐视了公司的厂纪厂规,更严重的是与国家治安管理条例作对,与法律作对,这样的行为是不能被任何方式支持的!__社保分局将违法斗殴受伤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正常社会价值观和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应该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者所不想看到的!为此,公司特向你部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对“X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号认定书”重新定义,撤消对张__的工伤认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让《条例》也能健康发展。

此致

__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__X有限公司

20__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7

市安监局: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8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__]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__]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__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市X区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市X区X单位,从事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系在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提请复议。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白,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www.)、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市城市信用社:张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2

(行政复议机关)      :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__

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__。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__号。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_月_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__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__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__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

1、证据不足。

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年出生,_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___年__月__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____年__月__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5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__X年__月__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____年__月__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

日期: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7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原沙朗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__X 职务:社长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__年6月25日分别向中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六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1、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民委员会于20__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共计56.9亩的批准文件。2、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132.40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3、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1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70.9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4、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33.298亩土地的批准文件。5、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亩土地的批准文件。6、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10.762亩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之后于20__年7月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共补正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臵并补充相关资料(如表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申请人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并未属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体,相反的是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依法应当属于被申请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涉及地块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相关资料于法无据。并且申请人在申请中最大限度地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指引(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协议、征地时间、征地主体、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协议还附有地块位臵面积简易图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20__年7月28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8

复议申请人: ,女, 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xx)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相关申请书 篇19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