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书(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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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书 篇1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__,住址:___,委托代理人:___事务所__律师,联系电话:___。

法院申请书(通用14篇)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__的相关__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与___及___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__民初字第___号。

申请人认为,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相关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___在市局以相关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法院申请书 篇2

申请人:__,男,现年__岁,__区___号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治疗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___在___市__的全部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___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不调查医院病历资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车祸治疗的病历和__第__医大因车祸治疗的病历。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法院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韩__,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___。

被申请人:

__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__。

法定代表人:__董事长。

第三人:__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__。

法定代表人:__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20__]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__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__]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附: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法院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建筑__工程局

地 址: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总司理

被申请人:_苏省___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_苏省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___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让渡胶葛一案(案号:(____)杭西平易近二初字第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之划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平易近法院

申请人:_建筑__工程局

特殊授权代办署理人(签字):

法院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___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___管理。现___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___,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

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法院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朱__,女,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址:__市__区__路____号

被申请人:朱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址:__区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__区___路_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___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_____ 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院申请书 篇7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县壶镇z路1号。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781号。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电话:z,手机:z。

原被申请人: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号。

请求事项: 要求变更“大连z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z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原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尔后,申请人依法起诉,z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1日立案,于20xx年9月9日公开审理,原被申请人未到庭。z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当天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于20xx年8月7日申请工商变更,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z轴某公司”。开庭时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请人在大连市z农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称正常使用账户。且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已通知执行情况下,仍然将账户款项划出,原被申请人显然在逃避、抗拒执行。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同时,基于原被申请人账户仍在使用的实际性,要求被申请人新、老名称均作为被执行主体,并互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z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z锯床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申请书 篇8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 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 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xx)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井陉县当地的企业,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实际上该企业既无土地房屋等财产,也无实际的经营场所,其所谓的经营地点均为租赁,该企业实际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执行法院明知这一情况,既不对出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6日

法院申请书 篇9

申请人:__,男,现年__岁,__区______号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治疗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___在___市第_军医大学西医医院治疗因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___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不调查医院病历资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车祸治疗的病历和__第__军医大因车祸治疗的病历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院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马______,男,_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化工场工人,现已退住本市_____路______楼___号。

被申请人:马小___,男,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机械厂干部,住本市___路___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告状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小___凌虐一案向贵院告状。现请求撤撒诉请求与来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小___凌虐一案向贵院告状后,颠末法院同志以及马小___单元带领的教育,马小___(已熟悉到本身的错误,并在现实步履上有了改变。此刻,马小___可以或许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赐顾帮衬。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告状。请于核准。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平易近法院

申请人:马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李__,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平易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__号。_号码532901________,联系德律风138872_____。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院(20__)大平易近初字第___号案件的告状。

申请来由:

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胶葛一案,申请人李__于20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告状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胶葛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__)大平易近初字第___号。

现申请人李__和被申请人张__已经告竣息争和谈并执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已经获得维护,诉讼目标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划定,决议撤回告状,请贵院予以核准。

此 致

大理市人平易近法院

申请人:李__

20__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申请书 篇12

申请执行人: 。 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桥西巷号。

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名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20xx)韶武法民执字号。

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20xx年3月11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相邻权纠纷一案历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定案。 

生效判决内容为: 应向 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500元; 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排污管改建在靠着自家墙体,并改变油烟排放方向; 应支付诉讼费用500元给 ,此款限 在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时一并迳付给 。 20xx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 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法院申请书 篇13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_)法民一终字第_____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__)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__)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___,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__]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

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__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__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__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__年_月__日

法院申请书 篇14

申请执行人: 。 住所地:号。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名称: 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 ) 民执字号。

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纠纷一案历经 区人民法院一审,业已生效。生效判决内容为: 应向 支付 。

年 月 日,申请执行人 向 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 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一、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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