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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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

申请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职业:生产线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楼,电话:.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22篇)

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职务:局长

电话:0755-25985109邮政编码:518031

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2月份应聘进入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年8月3日,申请人接受公司指定,参与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跳绳活动.在活动当中,甩绳者没有协调好节奏,申请人被绳子钩住绊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现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医生的结论是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经构成伤残.

申请人于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工作部门的形象,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专业水平不高.并且,或许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严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学理论功底较深的专业人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给人的印象只是一个在物质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体而已,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样形象!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公司指定行为,在公司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动,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公司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公司(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在由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受到了伤害,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公司经理等的认可.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活动目的是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创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活力和工作热情,从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动最终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据查证属实,公司生产部门组织该活动,已成惯例,每年都举行一次.即这种做法并不是个别部门的临时性决定,而是公司内部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门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个部门,部门利益的扩大终究是公司利益的扩大.并且,作为常态化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受到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的否决,其一直举行下去,说明公司是知道并支持该活动的.,活动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并报销,更能说明公司对于该活动的举行是持支持态度的.不能出了问题,就将责任推给公司部门,进而免除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

申请人在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该活动,即表明是在执行公司行为;公司指定的地点是公司董事长私人住所的篮球场.受伤的原因是在执行公司跳绳比赛中,受甩绳者的牵绊摔倒致伤.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司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转嫁公司风险的现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导致由无辜的劳动者独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抗拒风险的能力以及恢复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一个无辜的、从农村出来怀揣着美好梦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龄,却需要承受对其一生都将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这是这个社会所应给她的答案吗?申请人理解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公司组织的活动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拥有强大财力的组织者——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或许公司可能认为,其已经为申请人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其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公司自申请人年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书后,公司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请人补签年2月份的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申请人签字日期倒签至年2月份,否则公司将单方解雇申请人.在这种强势压力下,申请人还有什么能力来抵抗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前,劳动部门已经知道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可是,申请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行为.相反,现在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有走完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要求解雇申请人,态度嚣张至极.申请人已经陷入到生活的绝境,精神近乎崩溃,难道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结局吗?这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吗?申请人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年8月3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2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3

申请人: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市X区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市X区X单位,从事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系在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提请复议。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4

申请人:,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职务: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乘车至,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受伤。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5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市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先、林双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成。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上诉人铭扬公司因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孔德成在铭扬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1-5指离断伤。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年2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0394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铭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年6月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厦民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3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年2月8日,孔德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年4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行复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6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7

申请人: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市X区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市X区X单位,从事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系在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提请复议。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8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9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0

申请人:XX县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中板厂

二OO年月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1

申请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职业:生产线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楼,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职务:局长

电话:0755-25985109邮政编码:518031

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2月份应聘进入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年8月3日,申请人接受公司指定,参与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跳绳活动.在活动当中,甩绳者没有协调好节奏,申请人被绳子钩住绊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现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医生的结论是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经构成伤残.

申请人于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工作部门的形象,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专业水平不高.并且,或许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严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学理论功底较深的专业人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给人的印象只是一个在物质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体而已,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样形象!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公司指定行为,在公司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动,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公司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公司(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在由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受到了伤害,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公司经理等的认可.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活动目的是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创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活力和工作热情,从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动最终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据查证属实,公司生产部门组织该活动,已成惯例,每年都举行一次.即这种做法并不是个别部门的临时性决定,而是公司内部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门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个部门,部门利益的扩大终究是公司利益的扩大.并且,作为常态化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受到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的否决,其一直举行下去,说明公司是知道并支持该活动的.,活动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并报销,更能说明公司对于该活动的举行是持支持态度的.不能出了问题,就将责任推给公司部门,进而免除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国家立法的本意.

申请人在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该活动,即表明是在执行公司行为;公司指定的地点是公司董事长私人住所的篮球场.受伤的原因是在执行公司跳绳比赛中,受甩绳者的牵绊摔倒致伤.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司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转嫁公司风险的现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导致由无辜的劳动者独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门的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抗拒风险的能力以及恢复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一个无辜的、从农村出来怀揣着美好梦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龄,却需要承受对其一生都将产生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这是这个社会所应给她的答案吗?申请人理解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公司组织的活动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拥有强大财力的组织者——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或许公司可能认为,其已经为申请人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其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公司自申请人年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书后,公司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请人补签年2月份的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申请人签字日期倒签至年2月份,否则公司将单方解雇申请人.在这种强势压力下,申请人还有什么能力来抵抗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前,劳动部门已经知道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可是,申请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行为.相反,现在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有走完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要求解雇申请人,态度嚣张至极.申请人已经陷入到生活的绝境,精神近乎崩溃,难道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结局吗?这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吗?申请人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年8月3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2

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3

申请人: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市X区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市X区X单位,从事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系在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提请复议。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4

申请人:,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职务: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乘车至,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受伤。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XX20xx年月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5

申请人: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___(字号)业主”等。]

法定代理人:___[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20__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__号)和《房地产权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__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__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__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__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__—20__),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7

申请人:支__,男,56岁.,汉族,__省__县__乡农民,住x县__乡__村。

被申请人:__省__县税务所

地址:__省__县__乡__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__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__省__县__乡税务所x字(__)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__)第x号抗税处 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__-k__乡农民。__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x年x月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缴纳,税务所便于19x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x年12月x日,__乡税务所作出x字(__)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__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__负担税金。付__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__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__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__

20__年x月x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8

申请人:__×(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公民申请复议的,须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具体所在地及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直接填写单位全称即可)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住(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公民申请复议的,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现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填写单位住所地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公民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委托代理人:__×(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案由:申请人__×不服被申请人__×作出的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名称)或确认被申请人的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行政行为违法;

(二)________×;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________×;

(二)________×;

(三)________×;

……。

此致

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身份证明复印件(公民申请复议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3.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申请人须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__×(签名或单位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19

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乡村三队村民,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________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年月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

__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

__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

日期:20__年_月__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20

申请人白,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www.)、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市城市信用社:张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21

申请人:白__,男,__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县__镇__村。

被申请人: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__年第5期和20__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篇22

复议申请人: ,女, 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xx)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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