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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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征求意见,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昨日出台,10日18时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准入都作了具体规定。

车辆:应为本地市车籍车龄不得超过3年

根据细则,网约车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及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

新能源车型应具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细则还规定,网约车辆应为本地市车籍;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平台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车发票。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但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驾驶员: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细则规定,需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线上线下应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公布网约车更新标准,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每车每日不超过4次

细则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公众可多渠道提意见

即日起至10日18时,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需标注“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信函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输管理处,邮政编码350028。

电子邮件: com。

传真:0591-8798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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