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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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近日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60%,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肥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

近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xx年修订)》正式印发。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A【购车】

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60%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按照现行政策,针对个人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为150到200公里(包括150公里)时,中央补贴金额为3.6万元,;续驶里程超过250公里(包括250公里)时,中央补贴金额为4.4万元。

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另外,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也将给予20xx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并要求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B【充电】

个人新购用户补贴20xx元电费

充电补助一直是购买新能源汽车用户最关心的内容。按照最新《细则》,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的,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细则》提出,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xx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取消了此前实施的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补助。

在充电设施补助方面,《细则》明确,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C【换购】

用黄标车换购额外补助3000元

《细则》规定,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并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合肥市财政将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D【租赁】

租赁达300辆每车每月奖励300元

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20xx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当年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要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

此外,电池回收也将有奖励。《细则》提出,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以下是合肥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全文: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xx〕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xx〕35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的企业;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等企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或“示范单位”。

二、财政补助产品

财政补助产品包括: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备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通过验收并应用正常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三、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xx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xx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三)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xx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xx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五)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四、财政补助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汽车生产企业)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由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先行垫付,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子公司汇总后向推进中心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一次性购车数量超过10辆(含)的法人单位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0)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公用充电桩运营商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20xx元电费补贴直接兑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复审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向消费者兑现。

(三)黄标汽车换购补助资金。个人在购车后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四)分时租赁企业补助资金。当年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五)充电设施补助资金。公用或专用直流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充电桩通过验收并正常应用,由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六)电池回收补助资金。回收企业按年度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资金。示范小区或示范单位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择优推荐,推进中心复审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五、财政补助申请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资料

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3.购车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团体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3.行驶证复印件;

4.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补助申请资料

申请公用充电桩充电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用充电桩充电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电费发票等充电电量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新增的个人用户20xx元充电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申请表》(附件4);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黄标车换购补助申请资料

1.《黄标汽车换购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或者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5.消费者本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四)分时租赁补助申请资料

1.《分时租赁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5.分时租赁网点分布、运营规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充电设施补助申请材料

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运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3.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及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正常营运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物业管理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见合政办〔20xx〕37号文);

3.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及正常应用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申请资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8);

2.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方案;

3.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4.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旧电池处理证明。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申请资料

1.《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或示范小区申请表》(附件9);

2.提供车、桩属于本小区居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属于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需在合肥市域范围内布局合理的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护、保养、抢修、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保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要做好电池维护、回收处理、机动抢修等服务。

(三)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需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

(四)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需实现全程监控,需纳入建成后的市级监控平台。

(五)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地限于本市范围内,对转让、过户外地的需报推进中心备案;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推进中心备案。

(六)推进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兑现时间、兑现条款等内容。

(七)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原合科〔20xx〕145号文即行废止。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公用充电桩充电补助申请表

4.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请表

5.黄标车换购新能源乘用(物流)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6.分时租赁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7.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8.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9.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申请表

10.县区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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