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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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发布进行实施。下文是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 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xx〕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教科书,是指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历史等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选学科以外的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教育厅确认后可独立选用教科书。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七条 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选用委员会成员须德才兼备,熟悉本地区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学情况。选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各1-2名,由选用单位在任务明确后临时聘任。

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的人数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少于70%。每个学科组全体成员从本学科组民主推选产生若干名代表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并由选用单位发给聘书,一次一聘。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每个学段每个学科组专家7倍的人数组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一部分是一线教师。

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在正式评审前两天,选用单位将专家库中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所有专家姓名制成签以备抽取。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选用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按学段分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三)随机抽取的专家由现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所在单位。抽取专家的人员名单确定后,当场密封并专柜保存。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专家本人或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入教科书选用工作现场前,均应向选用单位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

第九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选用单位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开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集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未按选用单位公告要求递送教科书的,不作为备选用书。

第十一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入闱工作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缴移动通讯工具、电脑等一切可能对外联络的电子产品,并按规定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二条 学科组应当逐一研读、比较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科书,开展小组讨论,每位成员应当独立评分,并将每位成员得分进行汇总,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结果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各学科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为通过。学科组初选意见、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应记录在案,专柜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全省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全省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教科书选用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各学段各学科教科书版本具体数量,可选用1个版本,也可选多个版本。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市(州)应将本行政区域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选用结果连同经四川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一并编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六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逐级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七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被举报并核实属于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电子邮箱地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抄告)其所属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诚信自律,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串通、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行为,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当次教科书在四川的选用,并在全省公开通报。情节严重或涉嫌构成 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选用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一线教师的意见,并统筹考虑教材特色、售后服务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教材选用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教材选用政策,指导、检查、监督各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编制和公布《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省级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文转发《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各地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时使用。

第八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一般以地(市)为单位进行。人口较少的省份,可以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为教学改革试验或者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县(区)和学校,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县(区)和学校为单位选用。

第三章 选用机构

第九条 承担中小学教材选用组织工作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学校教材的选用。

第十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1/2;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本校人员不得少于1/2。

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经民主推荐,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并报上一级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材初选工作。学科组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学科组成员经民主推荐,由教材选用委员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四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集中研读《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所列的本学科所有版本的教材,进行充分的分析、比较和研讨,提出本学科选用教材的具体版本和数量的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选用教材的具体版本和数量。超过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级、县(区)和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的选用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后,汇总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选定目录,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公示过程中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相应的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照程序重新遴选。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教材版本选定后,在一个使用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出现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出版单位不能按时提供教材、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正常进行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程序重新选用其他版本教材。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教材选用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教材选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选用未列入《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中的教材教授国家课程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对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教材出版单位,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教材选用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课程教材选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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