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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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乙方)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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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

 │规格 │数量│质量│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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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拍卖方式

采用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 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 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日止。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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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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