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鱼购买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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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鱼购买合同 篇1

供货方(甲方):

海鱼购买合同(通用3篇)

购货方(乙方):

为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商品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保证商品流通过程中质量安全有效,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是合法生产或经营企业,向乙方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⑴有效“证、照”复印件;

⑵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⑶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⑸销售人员的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⑹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提供的产品除了符合法定、现行的质量标准外,还需符合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其它有关规定,并提供产品证明资料(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包装说明书批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需提供检验报告,进口医疗器械需提供进口注册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和报关单。

(2)其他产品: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生产企业和产品合法性证明的材料。

3.一次到货应为同一批号的产品,因供货量大,提供相同批号有困难,可与乙方业务部门协商解决,否则做拒收处理,一切费用供方承担。

4.甲方所供国产产品到货时不得超出生产日期 _个月,离失效期不得低于_年(有效期在_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少于_个月)。应随发票提供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和合格证,进口产品应随货提供符合规定的进口产品注册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和报关单等材料。

5.甲方接到乙方质量查询应及时给予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甲方所供产品被乙方及乙方客户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时,甲方应按食药监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检品。如判定不合格,甲方应配合乙方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由于抽检不合格被处罚的费用及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7.甲方企业和所供产品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证明资料备案。

8.甲方应按所供产品的贮存运输要求送货或托运,需冷藏医疗器械甲方务必使用符合GSP要求的冷藏设备运送到乙方仓库,并记录启运时间、启运温度以及将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数据现场导出或远程传给我公司,保证运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并承担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9.不合格产品经协商确认由甲方自提的,必须_日内来乙方仓库提走,否则乙方按照GSP规定就地销毁。

10.对甲方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甲方应按《产品质量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如维修、更换、退货、技术培训等)。

1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应当列明商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符合收货要求的产品,按管理规定或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入库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疑问时,及时向甲方通告,共同协商解决。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的商品购销活动全过程,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七、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时间 :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海鱼购买合同 篇2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海鱼购买合同 篇3

甲方(采购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应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民法典》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电脑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标的及价款

1、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向乙方订购的 系列笔记本电脑型号、配置、数量、单价、总价等见下表:

项次 品牌型号 配置 数量(套) 服务 单价 总价

1 年 ¥: ¥:

2 年 ¥: ¥:

3 年 ¥: ¥:

4 年 ¥: ¥:

5 年 ¥: ¥:

6 年 ¥: ¥:

7 年 ¥: ¥:

8 年 ¥: ¥:

9 年 ¥: ¥:

10 年 ¥: ¥:

11 年 ¥: ¥:

12 年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产地: 。

3、配件: 。

二、商品交付与验收

1、交付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2、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

3、乙方向甲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

4、验收时间:乙方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收货通知。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

5、验收方式:电脑的验收分为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由甲方和乙方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期限为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说明电脑的配置,核对电脑配件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甲方确认,当面向甲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

6、质保规定:

(1)乙方对其所配置的电脑产品各选配件,按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期为准,向甲方提供质保服务;

(2)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售出的计算机整机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时,甲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退货;

(3)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无论哪一台售出的计算机整机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时,甲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甲方要求换货时,乙方负责7日内为甲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时,负责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部件差价由乙方负担。

三、货款结算。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给乙方全部货款。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型号、配置,配置以双方都同意为准。在配置确定后,若甲方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甲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对电脑设备的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并有对乙方的工作的监督权。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单向甲方供货。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方面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不可抗力。

如果甲乙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时,本合同项下及其附件中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的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鉴定的结论。

2、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地: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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