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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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

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通用3篇)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

)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

;仓库库容:

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

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

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

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

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

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

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

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

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

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

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

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乙方: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 篇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

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

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

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

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 篇3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电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指华夏幸福基业有限公司以及其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乙方指电梯有限公司以及其下属公司或机构。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向甲方开发建设的相关房地产项目供、应电梯(以下统称“设备”,并提供相应的安装、保修、保养服务。)

2、由于甲方属下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工程进度不一,因此上述设备的具体数量、规、格,由乙方另行与甲方签订相关项目批次的买卖合同、安装合同(以下统称“分批合同”)加以确定。

3、本协议附件1中未包含的乙方产品,或乙方产品不能满足甲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甲方有权选购市场上其它公司的产品。例如甲方开发的公建项目可能选择其它公司的产品。如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协议规定项目范围外电梯,乙方应按本协议同等优惠条件报价。

二、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设备由乙方提供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及设备安装、调试以及保修期售后服务,并保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价格及其它费用

1、本协议设备供货、运输由乙方直接负责,费用包含在分批买卖合同中;安装由乙方或乙方认可的在项目当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2、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对于甲方所购买、安装之设备,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

3、设备价格参见附件一《设备价格清单》,前述价款中已包括物料费、深化设计费、配合测试费、检测费、税费、政府取费及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还包括进口设备之关税、增值税、清关费用、运输至工地之费用、包装费、材料费及设备保护费、仓库费、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费、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费等。还包括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保修、培训和必要的随设备附送的备件所产生的费用。此价格清单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分批合同的定价依据。

4、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对于甲方属下房地产项目所购买、安装之设备,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分别确定价格。该价格一经确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均按此定价原则执行。当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技术要求、装修标准和设备功能时,分批合同设备价格按附件一《电梯价格清单》调整,附件一中未涉及的,双方必须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优惠标准协商确定价格。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在乙方满足前述价格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必须选择乙方供应的设备。

6、本协议范围外甲方的设备需求,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供应商。

7、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证实本协议以及今后签订的分合同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四、合作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截止时间为200X年X月X日,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战略合作的义务;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甲乙方之间已生效未履行完毕的具体买卖/安装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买卖/安装合同履行完毕。

2、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交货、安装期限

1、交货期及安装工期定义:交货期为自甲乙双方分批合同签订生效,双方确认土建及电梯技术规格条件,乙方收到足额预付款之日起,至乙方货到工地止。安装工期为乙方货到工地并经双方开箱确认检验合格,乙方进场之日起,至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之日起30天内正式移交甲方。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根据甲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与乙方分别签订分批买卖、安装合同,确定供货及安装施工期限。每个房地产项目的设备、配件、材料的供货及安装施工时间以分批合同为准。甲方须至少在每批电梯到货时间前三个月确认设备技术资料、支付预付款(定金),并书面通知乙方安排生产。

3、各分批合同一旦签订,乙方应严格按照该合同要求供货并组织安装施工。在履约4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货期或安装工期延误的,乙方交货期、完成安装的工期顺延。

4、分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乙方须向甲方交付合格之电梯设备。

六、分批合同甲方根据其开发建设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与乙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后付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分批合同将对具体项目所需设备的数量、规格、质量、工期等予以明确。在设备单价、安装单价、付款方式方面,分批合同缔约方均不得提出与本协议约定相抵触的条款,其他条款如有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则在尊重本协议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作出适当的调整。合同的签订方式:买卖合同由各项目公司与乙方直接签订,安装合同由项目公司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之直属分公司或指定安装商签订并履行其义务。

七、付款方式1)分批电梯买卖合同:)分批电梯买卖合同:

1、分批合同款项甲方应以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根据该分批买卖合同及分批安装合、同向乙方或乙方认可的安装承接方直接支付,以区分纳税及开具相关发票。

2、预付款:在分批合同签订生效后且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提供金额为分批合同总价、80%、期限为六个月的履约保函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该分批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至款,其中分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

3、提货款项:在分批合同约定交货期前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批进场电梯总价款的、60%,款到乙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发货。

4、安装验收款:设备安装通过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验收且交付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分批合同余款,同时乙方开具金额为分批合同总价的5%,期限等同于保修期的银行质量保函,作为对乙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担保。

分批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1、安装进场款:在双方确认的安装进场日期前5日内支付,付款额为合同总价50%;

2、安装验收款:电梯通过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45%,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

八、包装运输标准设备由乙方按照其出厂标准负责包装,该包装应符合中国内陆公路运输标准。

九、产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乙方设备的制造须符合双方协商确认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最新颁布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技术文件,安装工程质量也应符合双方协商确认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安装验收规范标准。并且当双方协商确认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最新颁布的规范标准存在差别时,一切以较严格标准执行。

2、乙方各种型号设备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功能要求必须符合本协议以及分合同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须负责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办理完成相关政府手续,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协助配合。如因乙方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原因造成未能按时通过验收,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

4、如果双方在验收过程中或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以工程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结果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

十、维修保养

1、本协议范围设备产品乙方应当按《产品质量法》以及政府有关文件提供售后保修服务,和按照双方在保修期满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提供保养服务。

2、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免费保修期为两年,具体按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建计【1994】66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从电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之日起30天内正式移交甲方后起计。免费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以致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贰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叁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其它情况下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2个工作小时内派人维修。若因甲方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乙方适当向甲方收费。若乙方在得到通知后不按以上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甲方可另请专业人员维修,并有权凭维修费用的合法票据要求乙方支付。

3、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一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进行维修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跟踪纪录。

4、在双方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的条件下,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按保养协议条款执行。

5、本着长期合作原则,为了减轻双方工作负担,乙方应按照厂家标准在安装现场免6费为甲方培训设备维护工若干名(每20台梯1名),以便于设备的日常保养及一般性故障的维修及应急处理。

6、甲方一个项目安装设备台数超过40台后,若甲方需要并愿免费提供合适场地,乙方直接于现场派驻2名以上维修人员,设立维修保养工作站,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十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分批合同签订前,协调土建设计单位按乙方技术要求设计。

2、提供土建图纸并会同乙方确认土建数据及设备技术规格条件,并以此为依据核定分批合同价格,及时与乙方签订分批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

3、分批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乙方根据土建情况的设备设计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安装、物料存放场地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负责,但甲方并不承担由于临时用水或临时用电波动而带来的任何责任。

5、按分批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款项。

6、电梯设备进场后负责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配件、材料进行开箱初步检验,验收的内容包括:品种、型号、规格和外观。

7、委派现场管理代表,检查、检验产品、设备、配件、材料及安装施工工程的质量,监督、协调并处理甲、乙双方在供货、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8、负责协调总包商、土建分包商及其它分包商与乙方的配合工作,确保土建分包商或其它分包商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分批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设备、完成安装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

2、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设备、配件、材料的运输、装卸,安装、及正式移交前的保管并承担有关费用。

3、负责按设计图纸、甲方要求或常规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施工。

4、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及安装施工的安全负责。5、负责处理乙方各环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工资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种保险。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直至通过验收并承担因未能按时通

6、过验收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

7、安装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施工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等。

十二、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及分批合同的约定。否则,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第十四条所述的情况。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除按应付设备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分批合同。如甲方有超过_2_个项目的分批合同均存在延迟付款超过_60_天的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总台数设备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交货设备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严重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分批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按分批安装合同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完工设备安装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分批电梯安装合同。如因乙方原因而引致该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甲方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甲方会核算乙方对该承包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当甲方书面确认因乙方之交货迟误或安装工期迟误引致该承包工程延迟之日数时,乙方应按照由乙方所引致之延误天数,按照该承包工程延迟竣工日期所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上限为按照各分批合同设备总价的10%,甲方可于应支付乙方之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拖期违约赔偿金额。

4、乙方所交产品型号、规格、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由乙方免费修理、更换,在不影响最终工期的情况下,甲方可不追究违约责任。

5、甲方逾期付设备安装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安装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安装工期顺延。

6、甲方不及时对乙方提供的设备、配件、材料、安装施工工程进行检验、验收或未能协调其它承包商配合乙方安装造成乙方工期延误及损失的,应予相应赔偿。

7、如乙方在安装施工时破坏甲方或住户财产,应负责相应赔偿。

十三、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可视不可抗力发生的大小,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给对方。上述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动荡。

十四、解决争议的办法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分批合同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事宜

1、由于本协议提供之设备价格极为优惠,在本协议有效范围内,甲方不得另行与除乙方外的其它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若乙方产品更新换代或因甲方需要更新产品的型号规格,而该产品确为乙方不能提供的,甲方方可选择其它厂商订购,否则甲方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

2、甲方也可根据其属下项目的实际需要,向别的供应商订购本协议范围外的电梯或进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

3、本协议及其附件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满。

4、分批合同若与此协议所列内容抵触,以分批合同为准。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由乙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之直属分公司提供两个具备相关安装资质的电梯安装队伍供甲方选择,具体负责电梯安装工程。

7、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其它约定

A、鉴于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予甲方设备之价格和条件极其优惠,涉及乙方重大商业利益,甲方承诺除法律另外规定外,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作证,并且甲方须就该项目价格由专人保管和保密。如令第三方获得并知晓本协议及其具体内容的,因此产生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应无条件承担。

B、鉴于本协议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涉及甲方发展规划及重大商业利益,乙方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作证甲方于本协议中获得的优惠条件及本协议范围内甲方房地产项目具体情况。如令第三方获得并知晓本协议及其具体内容的,由此产生的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承担。

甲方:(盖章)

授权签约人:(签字)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乙方:电梯有限公司(盖章)(签字)

授权签约人:(签字)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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