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苗木销售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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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销售合同 篇1

甲方: 买方

绿化苗木销售合同(通用5篇)

乙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苗木的销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苗的品种、数量、规格、单价及具体如下:合同总价: 元 (大写: )其中包括起苗人工费、包装费、税费。质量要求:

1、根系发达,侧根健壮,须根多;

2、苗木粗壮、挺直、树冠均称、顶芽健壮;

3、无检疫性病虫害和机械损伤。

说明:①本合同的包装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用稻草绳或编织物包扎;

②合同所定苗木规格、数量、价格等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一致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乙方苗圃所在地。交货时间:乙方应在_ 年__ _月 26_日至 年 月日向甲方交付苗木。验货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种植地按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现场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人验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签定本合同后装货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交苗时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法手续,否则甲方可以拒收苗木。

2、乙方需按规定日期交货,如未按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10%。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

八、其它事宜

1、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苗木销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买卖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销售苗木的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

二、售苗时间、地点、方式

1.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180天内。

2. 地点:苗木生产基地内。

3. 方式:甲方出售打网袋地苗或地苗,乙方自行负责挖苗、起苗、运苗的劳力及费用。

三、苗木订购方法及验收方法

1. 订购方法: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到甲方苗圃地按合同标准确定乙方所需要的苗木,并进行打点确认,乙方根据需要分批次进行挖购。

2. 验收方法:交货时,双方在甲方苗圃地实地验货。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苗款的20%计 ¥ 元定金给甲方。

2.乙方每一批次所挖苗木款支付现金给甲方,定金最后一次挖苗扣减。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定植株结合甲方的需要进行打点定株,并在合同期内不能将该定株苗木出售给其他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苗木销售价格双倍进行赔偿。

2.乙方应按打点的苗木进行挖苗,若出现乙方随意乱挖、错挖苗木,甲方有权按苗木销售价格的双倍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起挖所有苗木,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剩余苗木,且不退还乙方定金。

4.乙方起苗装车运出苗圃后,发生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六、其他约定

1. 由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不承担违约。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寻求仲裁调解,仲裁调解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苗木销售合同 篇3

购苗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苗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苗木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标的、数量、交货

1.1 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单价包含内容应详细、明确,并注明单价的有效期)

1.2 供货数量: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 交货时间和地点:以“货物清单”记载的时间和地点为准,且应至少提前 五 个工作日(可视路程另行约定调整)通知乙方。若临时变更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三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充足的交货时间。(如为提货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1.4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第二条 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2.1 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本合同总价格为预计数,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本合同实际结算金额超合同暂定总额 时,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3 单价: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货物清单上的单价固定不变。

2.4 货物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第三条 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供苗结束后,乙方凭甲方确认的“苗木验收单”及采购合同与甲方结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结算申请后的 二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并在结算后的 三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第四条 苗木质量要求

由甲方到乙方苗圃选苗并做好标记,乙方应按甲方选苗并做好标记的苗木进行供货,确保苗木质量。其他要求: 。

第五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5.1 甲方责任:

⑴核实进场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货物清单”相符,如不一致时,督促乙方及时调换。

⑵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苗木款;

⑶负责合同履行,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等事宜;

⑷如甲方提货,在苗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责任:

⑴保证苗木的质量达到甲方要求。

⑵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组织供货。

⑶如乙方送货,在苗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方式

苗木进场后,由甲方工地负责人与乙方共同验收,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苗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工地负责人开据“苗木验收单”作为乙方结算凭据。若乙方未按甲方做好标记的苗木送货,甲方可以退货,乙方必须迅速将缺少部分的苗木补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无故拒绝收货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8.1因解除而终止

8.1.1、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可继续向甲方追偿。

8.1.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8.1.3、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8.2.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8.2.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8.2.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2.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9.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9.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13.5、本合同条款中的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13.6、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苗木销售合同 篇4

卖方: 签订地点:

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花苗木种类、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买方要求的数量、质量、规格、品种及交货时间准时交货。苗木质量符合行业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外地苗木须有苗木检疫报告。如合同所列花苗木规格、数量发生变化,实际交付的货物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条 包装方法及费用担负:卖方负责苗木包装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按买方提供的交货地点准时交货。交货时间不得超过买方要求供货时间当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

第六条 验收方法及地点:在买方指定地点验收,买方有权随时进行抽验、检验,如达不到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 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苗木须有专业检疫单位检疫并附有检疫报告。以检疫单位出具的书面验收文件为准。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结算方式为 ,根据买方进款情况,按比例付款给卖方,卖方须先垫付苗木款如因发包方款项拨付不及时造成拖延支付卖方,与买方无关。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条 违约责任:卖方向买方提供正规的材料发票。若卖方提供无效、假冒、非原章发票。除按发票面值300%对买方赔偿外还要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卖方所供苗木须按买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否则承担供货额20%违约金,如卖方所供苗木不符合买方的规格、质量要求,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承担供货额20%违约金,卖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买方 份,卖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卖方 买方 卖方单位(章): 买方单位(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绿化苗木销售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种植油松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种植优质油松(株高不低于1.0m),约 株。

2、工程地点:阳曲县北小店乡海子湾村石庄

第二条:施工范围

阳曲县北小店乡海子湾村石庄项目区道路两侧

第三条: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成活的形式进行施工。

2、乙方在种植过程中,必须保证油松浇水两次以上,以保证油松的成活率。

第四条:工期

开工日期之日起,乙方不得拖延工期,以致影响甲方的总工程施工进度,需按照甲方要求的进度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为油松的成活率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甲方工程未能按时验收的,乙方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株高不得低于1.0m的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苗木成活率达到 %。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同意,定单株油松价格为22元,甲方初步设计种植约5000株,实际种植总数按乙方最终种植的油松株数来确定。

2、结算方式:

(1)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进行初步验收后合格,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

(2)工程结算总款额的3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1年后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复检是油松的成活率需达到 %),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1年。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路线,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5)乙方应确保甲方要求油松的规格和成活率。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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