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专职司机聘用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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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专职司机聘用合同 篇1

甲方:

运输公司专职司机聘用合同(精选3篇)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司机。

二、本合同自_20xx_年_9_月_20_日起至_20xx_年_9_月_

三、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即_20xx_年_9_月_20_日至_20xx__年_10_月_20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给甲方保管,一直到离职为止。

五、甲方给乙方的薪资待遇: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是800元/月+安全奖,试用期三个月过后,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间的报酬构成为:底薪(800元)+安全奖金+绩效+年终奖+工龄工资。年终奖按公司绩效情况而定。发薪日应在下月份15日支付。

六、甲方车辆的保养以及车的正常维护由甲方来承担。

七、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办事,准时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觉加班,不讲怨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八、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负责,本公司概无责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绝不带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来承担,本公司概无责任。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运输公司专职司机聘用合同 篇2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运输公司专职司机聘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装载和运输土石方工程,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承运土石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以下本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土方运输工程 二、工程地点:仙湖大桥(桥头)邕宁区政府新建地址

三、工程内容:运输土方

四、工程总量约1000万立方米。

五、工程取费标准与计量方法:

(1)按目前的运输路程为方的车子前二后八工程车带盖板,按单价为 元人民币计算每车次计,包挖包运(税后价)。

(2)结算方式:按实际运输车数一天一结,结算时间为次日的上午10:00收单算账,当日17时前付清运费,乙方进场施工后每台车每天扣除400元,每台车共扣4000元作为履约金,完工一次性返还。

第二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车辆的进场手续和乙方施工的一切条件,确保乙方进场第二天车辆正常运输。在正常的情况下甲方确保乙方车辆一个月25个工作日以上。

(2)甲方配合乙方妥善安排车辆的正常停放,确保车辆的正常施工,乙方的住宿由甲方提供场地和水电使用,乙方的吃住和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3)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指定的账号付款结帐,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甲方保证作业区内道路路况具备运输条件及道路维修并办理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局颁发的通行证,以上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5)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开工,超过24小时的,由甲方补贴乙方每辆车每天500元人民币,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下雨,台风,地震自然灾害和当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政治管辖区域内统一下达整改令等和道路需要停工维修除外。)凡乙方运输车辆如因超载、环保、噪音和城管、交警、治安等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阻拦、干扰被扣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6)扣留车辆给甲方48小时时间与相关部门处理协调取回车辆并承担所有的发生费用,超过48小时则每一辆车每天按元赔偿;甲方保证路面正常通行(如乙方违反交规运输,车辆手续不合法,甲方概不负责)。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给乙方办理运输费用的结算,如甲方不能按时期支付乙方运输款时,从逾期付款的第2天起,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间按每天每辆车500元人民币补贴给乙方,因甲方问题停工超过5天的,乙方将有权终止承运合同

(8)根据工程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运输车数量。

(9)如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重大会议,节日期间要求停工的:双方免责,不计赔偿 ,工期顺延。

(10)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只负责运输土方到卸土点后采取自卸形式把泥土卸在甲方指定点

(2)在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5日内调运输车辆进入场内投入运输作业,首次进场车辆为50台,预计七天内要达到100台车施工,并随工程开工情况增加运输车辆甲方应提前2-3天与乙方商议。

(3)在施工合同期间乙方确保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到服从统一指挥调动,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施工场所进行施工作业。做到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乙方的任务。

(4)乙方驾驶员,作业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5)乙方车辆正常行驶后,如因不可抗因素(如地震,下雨,战争等 )造成停工误工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工程量加大,需增加车辆,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尽量增加车辆;甲方另外增加车辆,必须与乙方协商并同意后方可增加,如乙方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自行增加。

(7)施工期间乙方不能随意退场、必须每天保证按甲方要求车辆数量施工,车辆正常维修保养除外,如乙方车辆无故退场,乙方必须补足车辆。

(8)甲方提供住宿场地,车辆及私人财务由乙方自行看管。甲方提供乙方作业车辆停车地点工地现场。

(9)为了顺利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中途无故退场或故意停工,中途无故退场或者中途无故停工需赔偿违约金五十万元给甲方。如中途甲方无故要求乙方退场或无故要求停工需赔偿违约金五十万元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当地法院处理。

第五条:附则

(1)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合同。

(2)同如遇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按双方协商同意的方案执行。如双方争执不清,可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3)此项工程完工前,乙方愿意,可与甲方签订两年的劳务运输合约,保证两年长期有土方运输工程。

其他:如乙方在工程建设中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凡进场的车辆人员由乙方进行保险。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义,补充协义及双方业务往来的相关票据和文件资料与本协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有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当地法律机构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乙方车辆到场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在双方结算运输帐款后自动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此合同附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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