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业省劳动合同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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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省劳动合同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河南企业省劳动合同书(通用3篇)

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现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每_________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5.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6.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_________。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_________。

3.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_________元。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省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王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河南企业省劳动合同书 篇2

供、需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适用于需方根据本合同所签发的所有订货单项下商品交易。

第一条 商品的类型、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份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及生产厂家、

特别约定:

1、上表所列商品指需方要求供方供应的商品品种系列。供方供应的同品名的商品品种系列,如在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份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等方面有区别,均应单独列出。

2、需方将按供方所供商品的品种、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份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的不同组合对商品进行统一编排并给予货号。订货单只标明货号,不再重复上述内容。

3、产品执行标准指该商品原产地依当地法律合法有效的标准,如该标准系国际组织、外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管辖范围外的地区所制定,则均不得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效标准并已为中国法律确认有效。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某一区域的当地政府对上述商品在该区域内的销售有特殊要求或市场准入条件规定的,应符合全部要求或条件,并向需方提供证明文件。

5、供方所供商品,含供方免费提供的样品、附带品、赠品等。

6、以条形码为区别依据,供方首次进店的商品品项数为项。如供方商品首次进店后即出现滞销,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销存货按退货处理。

第二条 商品价格

1、供方向需方供应本合同第一条项下商品,应向需方提供报价单。价格应包括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金),以及其他送货到订单指定地点的费用。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报价单。报价单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后,即为有效报价单,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未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确认的报价单无效,不得作为

结算货款的依据。

2、如供方所供商品有价格异动,供方应即以书面通知需方并提供新的报价单,并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确认。若供方商品供货价涨价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需方,新报价单自双方确认后生效;若供方商品供货价降价,则需方收到新价格通知单次日生效。如涨价,需方库存商品仍按原报价单结算货款,在新报价生效日前下订货单项下商品按原报价单结算货款;如降价,需方库存商品按新价格结算,供方需补库存差价。且在价格变动之前,不得限制需方的订货量。

3、节庆促销期间(本合同“节庆”包括法定节假日,中外传统节日,需方店庆、司庆和新店开业贺庆等),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促销商品进价为结算依据。如双方对价格存在对帐差异,则

4、供方对需方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供方在本合同适用区域内对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供货价格,如需方能证明供方对其他第三人的供货价格比对需方的供货价格低,则自动适用供方对其他第三人

的最低供货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条 商品订货

1、需方要求供方供货,应向供方提供需方统一制作的《订货单》。供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供方同意按本合同及有效报价单确定的条件和需方所下订货单的要求向需方供应商品。

2、供方应在订货单规定的送货日期到期前向需方送达订货,订单有效期为同城3天,异地7天,但紧急订单除外。

3、需方可以在订货单送达后要求变更或撤销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原订货单规定的送货日期到期前通知甲方,紧急变更和撤销除外。

4、供方应全面履行订货单,如不能在订货单规定的时间内按订货单的要求的商品、数量和质量等内容送货,视为供方不供货,需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应按该订货单项下货款的百分之十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同时有权立即从第三方进货。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订货单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变更或终止订货单,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如双方对供货数量存在对帐差异,则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数量为准。

第四条 商品的包装、标识及随附文件

1、商品的内外包装均应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标准。

2、供方同意其商品在内外包装上按需方要求贴上或预印有关的货号标识及条码标签,并同意需方作特殊包装的要求。

3、商品及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4、商品的随附文件,如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商检合格证、中文说明书、保修单和准予进入特定区域销售而由该区域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单证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如为专利产品,应附专利证书。

5、因上述事项导致需方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供方负责全额赔偿,并按需方所承担经济责任总金额的50%赔偿需方商誉损失。

第五条 商品的交货时间、方式及地点

1、供方应按乙方所下订货单指定的时间一次性送货到指定的地点。

2、送货地点:。

3、送货所需费用(包括运输、保险等各项运杂费用)由供方承担。

4、关于交货方式的其他约定 : 。

第六条 商品的验收

1、商品验收标准如下:

(1)供方所供商品符合本合同第一条至第五条的约定。

(2)有保质期的商品,供方所供商品尚存保质期不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80 %(促销商品

2、验收合格的商品即可入库,入库手续办理完毕,由供方确定需方出具的验货清单后,即视为供方已经交货。

3、上述验收,不表明需方认可商品内在质量符合其适用的产品标准和/或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除可以归责于需方的原因外,产品质量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 退换货

1、下列商品无条件退换货(退或换由需方选择):

(一) 需方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其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二) 需方发现商品侵犯他人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

(三) 需方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验收标准的;

(四) 滞销商品(本合同“滞销商品”指超过同类商品的在卖场的平均陈列时间而未销出

2、下列商品有条件退换货:临近或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商品或残次商品,供方原则上应接受退货或换货。

3、退换货由需方书面退货单的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3天内书面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退货单的,需方以邮寄送达的邮戳发出日期,经过7日后视为供方收到。供方在确认退货单后,

第八条 货款结算

1、商品结算数量:以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收货数量扣除收货后需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的退换货数量为准。

2、商品结算价款:以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商品进价扣减有关折扣后的实际价款为准。

3、结帐时间:每月 日至 日。

4、付款时间和付款日期

(1) 货款以 天为一期支付一次。但如该期限届至时仍不具备本条第4项约

(2) 双方协商的其他付款方式:

5、付款条件:

(1)与订货单或供应商对帐单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2) 经供方书面确认的验货清单、供应商对帐单和付款通知单及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价

(3)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条件。

6、付款方式(选项打“√”): □现金 □转帐支票 □汇票 □电汇

7、付款金额为商品结算价款扣除截至付款日根据年度贸易合约约定应扣减的各项金额及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供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和费用的余额。

8、上述付款条件、结帐日期、付款时间和日期、货款结算、增值税发票开具、年度贸易合约各项金额的收取及票据开具与财务处理等办法,由需方依法专项规定,并以需方制定的规定为准。

9、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需方有权扣留未付货款三个月,期满需方确认无潜在的质量责任后,将未付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第九条 促销员管理

1、供方促销员为供方派驻需方门店并代表供方协助商品销售的专职工作人员,与需方没有劳动关系,供方应与促销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需方向需方提供有关资料。需方对甲方促销员,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外,不承担与其劳动有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供方促销员应遵守需方各项规章制度,按需方要求统一着装。

3、供方促销员违反需方管理规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撤换;如因此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供方保证事项、侵权责任和处理方式

1、供方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具有经营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供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行为(包括生产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3、供方保证其商品及其包装和对商品的交易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物权(如所有权、担保物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名称权、名誉权和对其他特殊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并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4、供方保证对其所供商品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5、供方对需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包装式样等负有保密义务,与这些资料或包装式样有关的知识产权属需方所有,供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6、供方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构成对包括需方在内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侵犯,或因任何与其所供商品有关的其他事由可能导致需方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任何第三人投诉或索赔,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二条 自需方收到执法部门的调查通知、第三人投诉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需方承担法

第三条 供方必须配合需方就有关事项进行的主动调查处理、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

第四条 如导致需方承担实际的经济责任(如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等),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需方因调查、处理、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第六条 上述所有赔偿金额和费用,均可从需方应付供方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供

(1) 为维护需方商誉,供方所供商品发生查证属实的质量问题和侵权事件,供方除按上述约定处理和承担责任外,还应按下述约定另外赔偿需方商誉损失:

1、 发生客诉,每次赔偿人民币500元,两个月内发生两次客诉,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导致媒体爆光,如属地方性媒体每次赔偿人民币10000元,如属全国性媒体每次赔偿人

3、 导致行政处罚,如属市县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处罚,每次赔偿人民币30000元;如属省

4、 上述客诉、媒体爆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于同一事由,则合并适用赔偿。

第十一条 反商业贿赂

1、本合同商业贿赂是指供方或其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供方取得比供方对其他供应商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供方员工个人回扣、退佣、购物折扣、置产、礼品(如纪念品、节日礼品等)、馈赠、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的好处。

2、供方如有本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经需方查证属实,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与供方的一切商业合作,供方并应按需方查明的行贿金额的十倍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或其工作人员举报需方员工索贿、受贿并查证属实的,需方按受贿金额的50%分别奖励给供方或供方举报的员工个人,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供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4、需方将对受贿或索贿人员按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供方。

第十二条 所有权

一旦需方或其指定受商品者收到商品并经检验后,商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需方。所有权与付款与否无关,亦即供方不得以未付款为由而保留所有权。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需方停止订货或供方停止供货时,供方仍须对需方未售完之商品承担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责任,直到最后售给顾客之商品保证期届满为止。

第十四条 抵兑

需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从应付帐款中抵兑供方欠需方同等数额的款项。

第十五条 条款之无效

若本合同的任何单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确认无效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因其他原因一方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完毕后,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 种方式解除纠纷: ⑴ 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履行地指需方住所所在地或订货单指定的送货地点;

⑵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所涉及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寄发挂号函件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或传真件由被通知方书面确认后,即为送达。因需方在需方指定地点为供方设有供应商专用的投单柜,故如需方确将对供方的各种通知投入该柜,亦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供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商品,是供需方选购,需方无义务必须选购或持续选购。

4、本合同书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至需方已无销售供方任何商品且供方已完成其应履行的责任为止。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生效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真实。如供方提供虚假、无效的证明文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生效。

8、本合同为年度合同,期满如继续合作,本合同按年度计继续有效,但双方应按年度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书续期确认书》。

9、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两份。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的补充条款

供方全称: 需方全称:

年月日:

河南企业省劳动合同书 篇3

出租方: 签订地点: 合同履行地:

承租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及责任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类型、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

1.出租方将 牌汽车 辆,车辆号牌 ,从 年 月 日时起租赁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止,租赁期共 年 月 日 小时。

2.车辆每天租金 元,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 元,超时部份每小时租金 元,超出6小时妈以一天计算。

3.车辆每月租金_________元,每月(按30天计算如使用不足30天按30天结算)行驶不得超过8000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________元,超出月天数按每天租金_____元。

4.承租方接收租凭车辆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使用车辆天数的全额租金。

5.承租方接收租赁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付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付的押金在车辆归还时可抵扣违章押金20xx至3000元,违约金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由承租方应承担的其它费用。

6.承租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日期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二天未交付租金的视为违约。

第二条 出租方权利和责任

1. 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各种证照,规费缴讫齐全有效并符合我国法规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各项规定。

2. 应在本合同签订完成及收到承租方足额租金与押金后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

3. 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随时随地收回被租车辆,将不予退还押金,并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3)承租方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并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三日。

4. 应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协助承租方处理其因使用承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

5. 出租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星期后且未收到任何的交通处罚单的情况下才退还违章保证金。

6.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方不积配合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旦涉及到扣分、罚款等处罚的,出租方将有权不予退还违章保证金。

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和责任

1. 有权选择欲租车辆和决定性签订本合同。

2. 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时内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3. 对承租车辆前已存在的车辆操作和责任不承担维修和赔偿义务。

4. 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料费、过路费和过桥费、停车和保管费、违章处置金等费用。

5. 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违法、违规、违章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或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还应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在签订本合同后,承租方若将承租车辆交与第三方使用,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责任及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承租方若遗失所租车辆的证照,应承担补办费用人民币1000元。

8. 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意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若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二天(含二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20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仍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报案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 租赁车辆维修、保险及损伤赔偿条款

1.如无其他约定,出租方应承担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并负责车辆按期检审。

2.承租方承租期间超过一个月,应在承租车辆每使用5000公里或车辆检审期,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审,承租方不按要求进行保养或检审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开时《租赁车辆交检表》为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正确使用所租车辆,在每天 使用车辆时应例行检查水、气、油等情况,行驶中注意相关仪表指示,若车辆出现异常,故障应检查排除或停用并通知出租方共同解决,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自行维修,否则由于操作不当或擅自维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在租赁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的,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免赔部分与车辆折旧费,车辆加速折旧费相当于事故车辆核定修理费的30%,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则所有事故损失及相关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以上情况下,造成车辆停驶修理的,修车时间按租车时间计费,由承租方承担车辆停驶费。

6.除不可抗力外,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所租车辆若发生被盗、被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前,承租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赔偿出租方车辆损失,车辆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车辆购买价(含量购置税费)扣除使用年限折旧费,在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后,承租方有权获得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款项。

第五条 担保人条款

1.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应提供身份资料、担保凭证,经出租方考查同意后,担保人须签字认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就承租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都应向另一方付合同未履行的部份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自身损失部分。

2.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附件一: 承租方须知

1. 承租方必须是法人或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2. 承租方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法人证明或相关产权证明,同时承租方指定的驾驶员应出示驾驶证,出租方有权办理相关核查手续。

3. 承租方指定驾驶员应已掌握车辆操作和驾驶技能,出租方一般不作驾驶操作介绍指导。

4. 承租方只能在云南省界内使用所租车辆,如需超出,必须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否则,承租方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 车辆租期以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租期超过6小时即以一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小时计算,则每小时加收租金的10%,以此类推,月租按30天一个租赁月。

6. 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车辆作为教练车或进行场地、极限测试及破坏性驾驶,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交付出租方5000元的违约金。

7. 承租方不得拆换承租车辆上的设备零件或更改车辆仪表读数与出厂标记,否则将交付出租方20xx-9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8. 承租方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3#及以上标号的无铅汽油,否则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承租人负责。

9. 承租方应自己仔细阅读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并完全理解。(注: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区号+)费用结算单

出租方(签字盖章) : 承租方(签字盖章) :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 指定驾驶员: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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