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书(精选4篇)

来源:飞鸿范文帮 2.75W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书 篇1

甲方: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书(精选4篇)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不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休闲活动 ;

2、其他特约服务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绿化、保洁用水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2、共用分摊费用

(1)共用分摊费用按计量工具受理范围处理并及时足额收缴;

(2)共用分摊费用分为共用水电费用、二次加压费用等;

(3)共用水电费是指消防设施设备、共用照明、共用配套设备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及场地正常运行或使用发生的水费、电费;

(4)二次加压费用是指使用二次加压供水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损益; (5)共用分摊费用标准:

①共用水电费用标准

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及使用人分摊收取;计算公式为:分摊费 用=建筑面积×分摊费用系数,分摊费用系数=总费用÷总建筑面积。

②二次加压费用标准

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向配套工程置二次加压设施的业主及使用人分摊 收取;计算公式为:分摊费用=用水量×分摊费用系数,分摊费用系数= 总费用÷总用水量。

(6)水电费公摊由乙方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一起代收:

①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预交300元水电周转金;商铺须缴1000元水电周转金。

②甲方已售出的但业主逾期(以入伙通知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为限)仍未办理收楼手续的空置物业、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不装修或未入住的空置物业,水电费公摊按100%计收;

③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水电费公摊由甲方全额交纳。

3、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共用部位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共用部位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共用部位秩序维护费用;

(6)电梯使用费(仅含电梯维护费、年度安检费、日常维保润滑油及500元以下的维修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费用。

4、本合同中盛科城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只是暂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的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参照盛科城项目交付使用时,当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于 其所拥有的本项目物业交付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

银行托收方式:每月10日、15日、25日为集中托收时间,乙方按时将费用清单发放至业主信报箱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有异议,可向乙方查询;当月28日后如乙方未收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异议,则视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确认清单所列费用,乙方按此委托银行托收。

②现金缴费方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若采用现金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在每自然月度10日前到乙方指定地点交纳上月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按物价局审核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向乙方一次性交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半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

3、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其各项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空置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甲方未售物业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用于经营。

4、甲方已售出的但业主逾期(以入伙通知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为限)仍未办理收楼手续的空置物业、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不装修或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其物业服务费按标准100%计收。

5、房屋产权面积核定之前物业服务费的计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核定房屋产权面积之后,涉及的各项费用按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收费,房屋产权面积核定之前已交纳的费用不退不补。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采取银行托收手续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维修资金、车位停放费等费用的,具体经办银行由乙方指定。

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物业内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1、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使用人应按照南宁市物价局核定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2、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或业主个人购置车位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1)车位服务费:0.82元/月?平方米

3、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其车位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室外车位标准执行。

4、乙方对申请露天停放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划定位置集中停放,并收取车位使用费,对于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和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收取的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

5、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的100%给乙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6、若乙方对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作调整,必须提前3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报请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7、如属于开发商所有或业主购买所有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其停车场地或停车位使用费标准由其所有人自行定价收费,但乙方按0.82元/月?平方米收取车位服务费。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服务费用:

1、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2、乙方对房屋装修项目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并审批,对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装修企业和装修队伍的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实行登记制度等方面的管理。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装修施工队伍一定数额的装修服务费。

3、房屋装修企业和装修队伍需定期清运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保障物业内整洁干净,乙方实行监控管理,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承担。

4、乙方收取业主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 所有。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的100%给乙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在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对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场地(所)和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经营、出租的所得收入用于给乙方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见查验后的书面记录)。甲方应承诺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应在项目入伙前六个月计起。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介入甲方责任。

1、为乙方前期物业介入提供合适地点、办公场所作为管理处前期办公室。

2、审核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介入服务费用,并支付乙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必须的物资及人力成本费用等。

3、在售楼处安排合适位置给乙方作为物业咨询台,并作适当布置。

4、对物业前期介入实施监督检查。

5、负责处理非物业管理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入伙现场布置及宣传。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介入乙方责任:参与该物业前期工程建设、工程验收;招聘,培训前期物业管理员工。

1、向甲方报告工程改善项目,列出遗漏工程供甲方跟进。

2、完善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议。

3、对各种设施、设备的选型提供专业性建议。

4、小区环境布置景观设计的建议。

5、根据小区物业情况,成立专业小组,进驻小区进行稽核及接管准备工作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7、与销售部门的衔接工作,对物业管理推广、策划提出建议。

8、负责在售楼处回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来访和提问,并做好跟进工作。

9、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房产局、物价、工商、税务、派出所、街道办)沟通与协调。

10、与物业管理相关部门(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环卫、学校、银行)接洽与合作。

11、编写业主入伙指南,制定电脑化管理程序。

12、物业竣工验收的参与。

13、组织物业的接管验收。

14、向甲方提交合理的物资及人力成本费用,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收取前期物业介入服务所需的物资和人力成本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于 物业交付使用前60日内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甲方应无偿提供不少于414.97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给乙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用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遇到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时,物业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在盛科城目成立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同意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政府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任除外)。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1.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自20__年 9 月 1 日起至 20__ 年 8 月 31 日。本合同期满,乙方将继续服务本项目,并视为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动延续,直至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按照合法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工作标准和工作范围超过本同规定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履约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履约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贰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书 篇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 编:

资质等级:

资质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组织开展社区主题文化活动; 日常业主会所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网点: 元/月·平方米;

地上车库: 元/月·平方米;

半地下车库: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业主应于入住通知书确定的入住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上次物业服务费到期之日起提前一个月履行交纳义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第八条 乙方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2、地下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使用人应按地下车库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市场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补充物业费的不足。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屋顶、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雨水管等; 上水下水管道、化粪池、窨井、道路、停车场、绿化、水泵、水箱等; 自维箱变、消防设施设备、智能设施设备、共用照明、排风设备、热风幕等。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厂家积极解决; 以事前交验事后复验,互签凭据为证。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规划图 总平面图

住宅区整体移交验收表 房屋公用设施等竣工和接管及产权移交验收交接表 电路及消防工程竣工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附属工程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工程预算报告 工程合同

2、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5、原材料试验报告

6、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7、消防系统验收证明书

8、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

9、供水试压报告

10、绿化工程图及清单。

11、水电、卫生器具、节能设备

12、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情理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应签订三方书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对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施工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业主入住前三个月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政府相关规定为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由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由市、区小区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在房屋超过保修期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向新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业主):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与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 预售/销售合同”内的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乙方房屋情况:位置: 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二章 委托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公用(下同)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 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 雨漏管、公共供电线路、烟道、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 园艺及环境卫生

一、小区内共用绿地、园林等的管理和养护(不含保修保养期内小区公共绿化的养护)。

二、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含乙方室内装修、装饰垃圾收集和清运费用)。

第七条 安全及消防

一、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对本物 业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二、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对本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 查维护,做好消防教育、宣传、培训、演练、防范等工作。

第八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进出小区车辆实施出入证管理,确保进出小区车辆行驶畅通、停放有序。(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第九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一、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资料、设备、设施、图纸等管理。

二、业主及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法律法规和北京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物业装修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一、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二、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特约有偿服务。

三、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四、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设立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五、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 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六、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七、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

八、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收支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协议及物业的管理规定。

四、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入住前应办理入住手续。

五、装饰装修时,须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并遵守北京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

六、依据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供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七、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八、支持并协助物业公司依法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九、转让房产时,须三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到甲方办理物业费等费用的结算手续。 不办理手续的,乙方与房产受让人对所欠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依据京国土房管物【20xx】1209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住宅按 元/建筑平方米·月(含: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小区日常管理、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小修等)。

二、费用交纳时间: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交纳该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交纳该年度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代收代缴费用(以下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

一、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由单元业主公摊。

二、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三、交费时间:与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交纳。

第十八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大型机动车地上停车位:210元/月·辆。

二、小型机动车地上停车位:150元/月·辆。

三、小型机动车地下车库停车位:300元/月·辆。

四、普通自行车:3元/月·辆。

五、山地自行车:5元/月·辆。

六、人力三轮车:5元/月·辆。

七、小摩托车:10元/月·辆。

八、大摩托车:12元/月·辆。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二、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的程序续筹。

三、乙方转让物业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条 本章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政府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总额的5‰按日交纳违约金。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若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书 篇4

甲方:

乙方(购房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费为:

(1)商 业:X.00元/月·平方米;

(2)多层住宅: X 元/月·平方米;

(3)高层住宅: X 元/月·平方米;

前期物业管理费自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

甲方向乙方收取如下费用:

1、结构保证金: X元/户;

2、垃圾清运费: X 元/平方米;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按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xx]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上述停车场(库)使用(管理)服务费后,对车辆及车内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如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车辆及车内物品进行保管的,其保管责任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配套公共建筑、共用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工程竣工图纸和设备资料等;

(五)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管理方案,并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书面告知乙方;

(六)为乙方提供入住服务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特约有偿服务,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七)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八)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每半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在保修期内对物业的维修责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等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四)依据协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五)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规;

(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七)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将本协议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报告物业管理企业;

(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造成本物业的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范围):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根据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实施情况),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具体可参考《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免责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四)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六)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七)本合同标的物业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八)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九)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要求返还。

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据实赔偿;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4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