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房委托租赁合同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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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房委托租赁合同书 篇1

市场房委托租赁合同书

市场房委托租赁合同书(精选3篇)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交易市场房。

二、租赁时间

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租赁期限壹年。

三、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

1.甲方按年租金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赁其他费用:

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______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关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

⑴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遇甲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15%收取。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市场房委托租赁合同书 篇2

甲方(购买方):

乙方(营运单位):

丙方(出售方):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商铺房屋的基本情况 商铺备案登记号:区号室(层)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房屋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安排处理,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房屋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乙方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铺房屋对外租赁经营,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可以聘请境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布局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可独立处理一切与商铺房屋经营管理有关的所有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1、本合同约定商铺房屋的委托经营期限为20xx年。委托租赁期从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需续约,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书面向对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商铺房屋租赁及委托经营合同》。

第五条租赁回报率、租赁回报支付方式、时间

1、商铺房屋委托经营期限20xx年,乙方实际应付租赁回报率如下: 乙方前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回报率总共为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的20%,且前三年返租款直接抵充商铺首付款,同时乙方代为收取甲方应付税款;乙方后十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回报率为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的8%,从第四年开始以汇款(人民币)方式支付租赁回报。

2、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房屋租赁经营回报收益(含税)简称:租赁回报。

3、年租赁回报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1)年租赁回报计算方式如下:

年租赁回报=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年回报率

注:甲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以年租赁回报=商品房屋购买登记总价款×年回报率计算预付,最终以商品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计算,年租赁回报多退少补。

(2)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的第四年起,乙方将年租赁回报分两次支付甲方,每半年付一次,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每年的回报为¥元(小写)【因房屋未交付,尚无核准登记建筑面积,现暂按预售合同建筑面积计算:¥元(小写),待实测出核准登记建筑面积,将对前三年的租赁回报在第四年中多退少补】。(此租赁回报金额中含甲方应纳的相应税费,每年税费为年租赁回报的5%,该相应税费由乙方根据政府税务规定代扣代缴,所缴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3)乙方支付年租赁回报的方式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的第四年起,每年的租赁回报费用分两次计付,第一次兑付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前;第二次兑付时间为当年的9月30日前。

(4)计付期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回报,须直接打入甲方购买商铺房屋在银行按揭的帐户,或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及账号)(此仅指未办理按揭贷款情况)。

第六条三方权利义务

1、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铺房屋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要,对商铺房屋进行重新分割、布局。

2、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所有合法经营活动。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乙方提供一切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如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办理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4、因商铺房屋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委托经营所得全部款项(即租赁回报)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对租赁回报产生的甲方应纳税费,乙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从应付甲方租赁回报中直接扣除。

5、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委托经营期内,商铺房屋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除对商铺房屋实行正常经营(含对外租赁)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房屋等侵犯商铺房屋产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7、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商铺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8、商铺房屋的财产意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9、在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如发生商铺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他人行为时,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或受赠方,产权转让或赠与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0、委托经营期内,甲方不得改变商铺房屋用途,不得收回商铺房屋或将商铺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

1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商铺房屋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商铺房屋合法经营及本合同履行中涉及应当公证等相关手续。

12、委托经营期内,若因第三人要求直接与甲方签署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在不改变商铺房屋用途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约定利益的前提下,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人签订三方合同。

13、甲方同意全权交由商业管理公司代为收房,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商业运营及管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提前解除或撤销本合同;或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商铺房屋核准登记总价款的30%;同时,甲方应排除其他障碍,继续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赁回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履行。若乙方在逾期1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自逾期的第16个工作日起,每日可按本期租赁回报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付清本期租赁回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对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义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其他合同相关方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因此给其他合同相关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本合同相关条款若与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1、不可抗力事件按《保险法》规定内容认定。

2、遇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规责于乙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房屋损坏或损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属于投保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并按《保险法》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期限届满时的约定

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终止或合同重新签订事项进行具体洽商,具体洽商意见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提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第十一条生效、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三方共同另行协商,补充相关约定,所涉及变更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事项均以最后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书面补充约定的内容为准。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日期:日期:日期:

市场房委托租赁合同书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委托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协议如下: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合法可用的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车费用。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签订合同后三天内,缴纳50%的定金,并在出车前三天内付清全部车款。

2.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辆和司机,乙方应按照此车限载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上车人数不应超过此限载人数。

3.双方商定此次租车所行驶之行程后,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行程;乙方若确实需要改变,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由此增加之费用,由乙方支付。

4.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所收费用恕不退还;如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租车总款的5%赔偿金;若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合同,则退还部分费用。乙方若需延长租车,需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确认,并支付相应的增加费用。

5.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提供乙方使用。若延误半小时以上,甲方需支付乙方租车总款的5%赔偿金。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行程延误,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之终止时间履行合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车辆应保障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由驾驶员或车辆故障造成的时间和路程的增加,乙方不需支付额外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之行程继续履行合同。

6.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尽快的提供相应的备用车辆,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费用。若由甲方或司机在途中为其提供相应的车辆,费用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注意检修车辆和注意车辆安全,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在行驶过程中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联系甲方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8.如因不可抗原因,如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政府、军队管制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延误,则甲方承担所需费用的10%,乙方承担所需费用的90%,互不追究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9.若因司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乙方与车方或其所在单位协调处理。

10.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本合同附件和正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和附件的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1.甲方拥有本合同解释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或按有关法规执行。

12.附则: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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