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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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霸王合同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常见装修合同霸王条款

装修看起来容易,但涉及诸多事项,不了解“行情”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

霸王合同3篇

霸王条款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点评: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无权扣押甲方的房屋使用权。

霸王条款二: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点评:建设部规定为两年内有效。

霸王条款三: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工程施工规范。此外,装修公司不仅有治理责任,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点评:该条款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霸王条款五: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点评:该条款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但在对于装修公司的补偿损失费的规定上,却显然不公平。

霸王条款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算并付清尾款。”

点评:该条款是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期及付款时间、额度的规定,异议期限定为3天,在某些情形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理。当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难以在短短3天的指定期内发表意见,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法申诉。

霸王条款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点评:条款看似合理合法,实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法理。本条款规定装修公司仅仅在违反有关规程和消防条例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显然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霸王条款八:“保修期间属于甲方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点评:在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形下,无论是由消费者购买材料还是由装修公司购买材料,均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保修义务。

霸王条款九: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点评:不言而喻,典型的霸王条款。事实上此条在很多合同或单方面声明中均有出现,不过法律上是无效的,简而言之,就是商家的自我心理安慰。当争端发生时,此条条款无效。装修合同属于消费类格式合同,此类格式合同发生纠纷时,从不利于商家的方面来解释条款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家装市场目前尚不规范,但同时又存在很多商机,商家贪一时小利只能丧失更大的市场,商家应该主动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诚信经营,透明施工,这样才能更快占领市场,相对执法部门也应对家装行业进行规范,奖优惩劣,促进家装市场的规范。

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霸王合同(2) | 返回目录

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劳动者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却拿出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不服仲栽

XX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XX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辞职员工当初签约于法无据

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关放弃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告工资报酬。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约定有失公平公正

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XX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

本案中,公司与胡小姐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内容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据此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其他的合同范本

常见装修合同霸王条款霸王合同(3) | 返回目录

装修前满怀喜悦,装修后争吵不断,这是近年来常常发生在消费者与装修公司之间的事情。因装修涉及诸多事项,许多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一份装修合同,发现了4项常见的装修合同“霸王条款”。

a条款一:保修期缩水“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

这是典型的保修期缩水,在装修合同中主要以保修期不明晰或笼统写成保修一年或两年出现。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为五年。”

b条款二:工期规定未明确“工程有效期为60天”

工期牵涉到是否违约,而计算方式不同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工期由双方协商,一般为60天。但工期是按工作日还是按日历天数计算应该事先商定。”

c条款三:转嫁纳税义务,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是维权依据

在交款之日,消费者陈先生索要发票被拒,“要发票就得自行承担税费。”对此,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有权索取发票,而且也提倡以发票作为维权依据。

d条款四:增加额外条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

施工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因为装修变更造成减少施工项目,而有的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该项目减项费。但实际操作方式应该为施工方已经付出的劳动收取减项费。

除此之外,工商局工作人员还特别提到,应该注意企业逃避保修责任的条款。若出现消费者在多少天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资格等条款,应该予以拒绝。

装修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双方先会对报价和设计方案进行协商。目前装修公司的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报出预算,由装修公司结合要求进行设计和报价;二是消费者提出居室装修的具体要求,由装修公司报价。对于设计方案及图纸的确定也是有两种情况:一是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二是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在消费者与装修公司达成初步默契之后,装修公司就要了解具体要求,并进行实地测量。然后,公司会根据设计图制作一张详尽的报价单交给消费者,上面列有非常具体的用料和施工量。拿到这份材料之后,消费者首先要看设计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可以请设计师来解释这份设计方案,比如说一些空间的处理,材料的应用等。消费者还需仔细考察报价单中每一单项的价格和用量是否合理。在认可了报价之后,正规的装修公司就会和消费者签订施工合同书。

(1)、装修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呢?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设计方案的选定;4、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5、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6、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7、合同变更子口解除的条件;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9、合同的生效时间;10、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2)、在订立合同是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

2、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装修公司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消费者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XX)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修公司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

5、工程竣工后,消费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6、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修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一般装修公司对工程有保修期,应选择保修期长的。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要出具质量保修书。对于装修公司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应当向消费者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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