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健环管理协议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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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健环管理协议书 篇1

甲方:乙方:

安健环管理协议书(通用3篇)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甲方与乙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健环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安健环目标

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 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 不发生火灾;

4.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6. 不发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伤害事件。

7. 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配置及合格率1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对进行乙方安全资质审查,并双方同意预留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一)安全资质审查

1.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安全许可证书。

2.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技术素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含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低于30人以下的设兼职或专职安全员。

5.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安健环部)备案。

(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保证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用于乙方项目工程施工中因安健环机构不健全;安全监管人员未足额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监护、监管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全不合格及现场各种违章行为、发生事故等的考核和扣罚,考核和扣罚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制度。

2. 按合同价款的5%预留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结算时,须凭甲方《外委项目施工单位评价表》安健环总监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办理保证金结算。

三、甲方应承担的安健环责任

1. 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 开工前,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对口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 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

4.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

5. 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后果,按分析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

四、乙方应承担的安健环责任

1.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健环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健环职责。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安健环部)备案才能上岗。

4.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

5.乙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及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

6.乙方负责如实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所属工作人员。

7.乙方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并指导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乙方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齐,佩戴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施工。乙方应保证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到位、发放并有效使用。

9.乙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10.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12.乙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乙方应制定专项施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

13.当危及运行设备时,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14.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15.由于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6.机组A级检修时,乙方出具一份项目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护法律责任承诺书。

17.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五、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甲、乙双方约定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或在承包工程结束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1.乙方工作中造成人身轻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一万元,造成人身重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十万元,造成人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特大、重大及火灾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当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算)。

4.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20__--5000元。

5.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

6. 乙方安全监管人员未足额配备,每少一人每日扣罚人民币20__元。

7.乙方专职安全员在项目未完工前,未向甲方安全总监请假而擅自离开,每日扣罚人民币500元。

8.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立即予以制止和令其立即整改,甲方并可根据情节向乙方发《现场罚款通知单》,每人次扣罚人民币200--1000元,乙方按要求在“限期交款时间”内完成交纳罚款,否则将对乙方进行加倍处罚,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或从工程款项中)扣除双倍“罚款金额”。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从事生产工作的。

(2)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未进行定期试验。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

(6)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

(7)潜水泵工作时,大潜水泵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8)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

(9)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

(10)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1)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

(12)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4)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15)吊物捆扎、吊装半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1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

(19)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20)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使用中不戴绝缘手套。

(21)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2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

(23)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

(24)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2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抡大锤时戴手套等。

(26)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

(27)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28)氢、油、氨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在氢、油、氨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1)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

(32)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

(33)擅自跨越安全遮栏。

(34)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

(35)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

(36)生产现场吸烟或检修现场有烟头、流动吸烟。

(37)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38)电气检修人员走错间隔。

(39)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全规定距离。

(4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

(41)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

(42)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3)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他工作。

(44)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5)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其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遣氢、煤气装置排气、熬制沥青、底子油、油漆、油及其他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

(46)违反文明检修“三不落地”。(注:“三不落地”是使用工具、量具不落地,拆卸的零、部件不落地,油 污、油物不落地;)

(47)违反文明检修“三净”。(注:“三净”是停工现场净,检修现场净,开工现场净。)

(48)违反文明检修“三条线”。(注:“三条线”是工具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配件、零件摆放一 条线)

(49)其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标准》及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反习惯性违章管理条例》《员工劳动纪律与文明生产考核指标》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7.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8.未尽事项按甲方《外委项目管理标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标准》及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反习惯性违章管理条例》《员工劳动纪律与文明生产考核指标》等规定的条款执行。

六、其他

1.工程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属乙方负责,由乙方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甲方应给予配合,乙方应将结论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发生较大的不安全事件时,可由甲方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行业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随合同生效而生效,随合同终止而终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健环管理协议书 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分包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国家和企业双方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的安全环保职责:

1、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对乙方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负责制定本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并发布实施。

4、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并加强管理。

5、对施工现场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和指导意见。

6、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按规定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项目部级的入场安全教育,协助乙方做好岗前培训。

8、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乙方的安全环保职责:

1、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要求。

2、在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对安全环保工作负责。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

3、服从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监督检查,服从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教育培训,留有书面记录。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认真执行甲方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具体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6、乙方应根据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报告。

7、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不同的施工季节和不同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8、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

9、未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经甲方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0、乙方的“三类人员(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三、乙方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对查到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涉及到甲方的问题应书面告知。

四、甲乙双方进场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并经有关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五、现场的施工临时用电双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书面记录。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发现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对方提出,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六、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施工扬尘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七、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八、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甲乙双方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事故处理上予以积极的配合。

九、乙方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设置和实施。

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由甲方统一采购,经双方验收合格,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方可使用。发生的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十一、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甲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安健环管理协议书 篇3

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七) 。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阻挠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鉴于本物业区域内的情况,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帐面金额不足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1、每月按[物业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元/户]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2、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经营收益的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4、 。

(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会同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所得利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应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四)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五)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需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六)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七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有偿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五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九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nbsp; :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第 届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3、基本情况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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