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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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和装饰公司签订商品房装修合同,支付了工程款5万元,林先生认为商家价格虚高,如贴瓷砖单价、墙面价格、灯位布线及插座价格。然后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进行调解,终止装修合同,工程款退还给林先生。

终止合同4篇

日前,福鼎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装修公司合同价格虚高引起的消费纠纷,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起纠纷中,消费者顺利取消合同,拿到商家全额退款,但是工商部门表示,能这样成功调解的例子比较少见。由于国家对装修建材等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商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自主定价。工商部门多数时候只能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起协调作用。因此,工商部门提醒,在签订装修合同前,消费者须多方对比,了解价格行情,才能避免盲目签订合同而遭受损失。

消费者:

签订装修合同后发现价格虚高

福鼎市消费者林先生于XX年12月3日向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申诉,称其与星艺装饰福鼎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装修合同,并预支工程款50000元整。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该工程造价材料等都是全国统一价格,绝无虚假,但林先生后来发现商家所言与事实严重不符,疑商家价格虚高,要求退还预支工程款50000元整。

接到申诉后,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立即抽调精干调解人员着手调查。据了解,消费者林先生认为星艺装饰福鼎分公司在以下几分方面存在报价问题:一是贴瓷砖单价,合同中有的标价27元/平方米,有的标价80元/平方米,总价高出告知价格760元;二是墙面价格,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声称工程造价材料为全国统一价位,面积140平方米一套的商品房墙面造价约22680元,经比较比星艺装饰其它分公司给出的墙面价格15000多元高出7000多元;三是灯位布线及插座价格,福鼎给出每位价格是120元,星艺其它分公司灯位布线及插座每位是105元,总价相差1275元。

工 商:

经调解终止合同退还工程预支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认定:一方面,星艺装饰福鼎分公司报价确实存在误差;另一方面,工程预算单及报价在合同中都是约定的很清楚,而消费者也是认同了该合约进行签订的。12315台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的原则,经过多次协商和劝导,最终商家表示退还50000元工程预支款,双方终止合同。

提醒:

签订合同前须做足“功课”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虽然通过调查认定该商家存在一定定价不妥当的地方,但由于国家对装修建材等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商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自主定价。因此,工商部门多数时候只能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起协调作用。而像这样消费者顺利取消合同,拿到商家全额退款的例子比较少见。

因此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第一,购物和服务前最好货比三家,参考多方价格后再决定购买,以免上当;第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慎重,经过仔细思考和比对之后再做购买决定,切不可一时心切草率签订合约;第三,在消费后应当保留好合同或者购物票据,当觉得在价格上受到不公正待遇后,应及时向消协投诉或向物价部门反映,加强维权意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租房合同解除终止的一些注意事项终止合同(2) | 返回目录

(一)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合同内容违法由国家有权机关决定撤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愿继续租赁该房屋可自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是否解除等。

(二)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行使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途径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导致的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

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哪些终止合同(3) | 返回目录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购销合同终止协议书终止合同(4) | 返回目录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文为您提供了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购销合同终止协议书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需方”)

鉴于供方和需方于 **年**月 ** 日签署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详见附件)。基于供方供货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并经供方和需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购销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需方向供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购销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购销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购销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

1.3需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购销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购销合同》向供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供方和需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购销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购销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其他

4.1本合同自供方盖章、需方签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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