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部名额转让协议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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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部名额转让协议书 篇1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

售房部名额转让协议书(精选3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楼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出售的楼房座落于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楼,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该房屋按照建设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万元整, _______________ (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并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

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无瑕疵,无抵押,产权合法;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并由此产生责任和后果由甲方一并承担。

第七条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该房屋正式交付前涉及到的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第九条该房屋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由乙方承担

乙方接收房屋之前,应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在交付房屋时,乙方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卖房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权属_________________ ,证号 _________________ ,权属人 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价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 (大写)元;房屋权属转移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卖方仅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房屋权属若为合同发票,委托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办理产权前的价格□办理产权后的价格。

三、委托方式

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代理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

四、委托期限

独家代理的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委托报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将甲方的房屋销售成功(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其他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及甲方的身份证证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实向乙方告知说明,家庭成员同意出售,关于影响房屋转让的重要事项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介绍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经办人通过旺佳房产的连锁店推荐甲方的房产,并由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经纪人定期向甲方通报房屋销售有关情况。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约定有购买意向的买方来看房,同时乙方可将买方的书面报价(如购买意向书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协商并确认,以帮助甲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磋商。

3、为甲方的房产制定营销计划,推广该房屋的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

如甲方在委托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本协议约定房屋售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过程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及相关服务的赔偿。

八、其它

1、甲方现授权为其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该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代理人与乙方及该房屋的买方(含意向买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等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予以认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变更该房屋的价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将协议房屋售出,如若没有售出按协议价格收购。实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售房部名额转让协议书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采石场是20xx年8月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甲方在该企业中出资300000.00元(大写: ),占镇雄县泼机杨梅山采石场总份额的15.8% 。现甲方拟转让其持有的采石场全部出资份额,乙方拟受让甲方出让的全部出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让其在采石场出资份额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资的份额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其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出资份额不存在第三人追索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来自第三方的权利争议或纠纷。

二、 甲乙双方认可:在甲方的合伙份额转让前,采石场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若有,由乙方享有和偿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乙方是采石场的原合伙人,且一直管理着采石场事务,对采石场生产经营状况与资产权益状况十分清楚,合伙份额转让后,乙方不得以“生产经营状况不好、发展潜力不佳”等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不履行协议。

四、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不得作出任何与本协议约定或与履行本协议不一致的行为及决定。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采石场全部的出资份额15.8%,现金300000.00元(大写: ),以420xx0.00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乙方分三期凭据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 第一期:本协议签字之日,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20xx0.00元(大写:);

第二期: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xx年1月15日),乙方凭据支付给甲方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

第三期: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二个月内(即20xx年2月15日),乙方凭据支付给甲方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六、本协议的出资份额转让后,甲方不再是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乙方对上述受让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采石场的任何债权债务都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转让金420xx0.00元(大写:)的30%(即 元,大写: )的违约金。

八、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行使甲方所转让的份额权属,甲方除承担违约金外,必须于五日内退还乙方所支付的所有转让金,并承担乙方支付的每笔款项之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利息。

九、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收购款,逾期如超过5天,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十、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签订地、履行地: 。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售房部名额转让协议书 篇3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持有学校 %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 %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出资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为:劳社民2255A05540125。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川成民政第060105。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若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让款。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将其所有的出资财产交付乙方及出资额变更手续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 元(大写: )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 关系的保证金,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 日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出资额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完成“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学校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房)地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每日向乙方按已付转让价款的3%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

7、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学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前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60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接手学校后甲方因出资的财产及出资额权利上的瑕疵导致乙方承担任何风险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地(房)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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