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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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精选17篇)

承租方:

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期间内的法律责任:

1、乙方承租期内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概不负担。

2、乙方承租期内对甲方进行的房屋装修及其他无法带走的投资,合同终止时,由甲方无常收回。

3、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营。

4、乙方必须确保承租房屋、财产、场所的安全,并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承租期满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事故或损失,均有乙方全部负责。

二、甲方应当按约定的事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房屋、财产和场所,便于乙方经营。

1、按租赁期限约定的时间提供乙方承租的房屋或场所。

2、保证正常情况下乙方的用电用水需求。

三、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或转让。

2、乙方利用承租的房屋、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3、因____市改造、拆迁或甲方有大的改建或引进项目需终止合同,

甲方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

4、乙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租金。

四、乙方自愿租赁甲方

1、租赁期限为,从至。

2、租赁用途:。

3、租金数额为:。

4、租金缴纳方式和期限为:。

5、乙方用电、用水:。

五、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现有_________?O面积的房屋,套型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及本人的有关合法手续。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二、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_________用房,月租金为_________元,缴租方式为支付一次,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以后就在付款期末前_________天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经营)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六、乙方必须按照交纳房租,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保证金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另水、电气底度为:水_________吨;电_________度;气_________方。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以交费收据为准。

八、若乙方的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壹月与甲方商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购买权)。

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从押金里扣除一个月房屋租金作赔偿金给甲方。

十、如果拆迁此房乙方无条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满天数甲方退还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

今甲方有房屋坐落在 ,建筑面积 内附属 ,愿租乙方使用。

一、租房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付款方式:租房价每月为: 元,先付后住,乙方按 支付给甲方租金,第一次首付 元,设施开支及附属押金 元,共计 元,应提前 天给甲方,即 年 月日,以此类推。

三、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辜终止协议,如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 元,并按实际结算房租。

四、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善的房屋及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若损坏附属物及装潢则按市场价赔偿给甲方。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正当理由解释权查“民法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试听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在租房期间由乙方承付,其中水表 吨,电表度。租房期间费用超过押金应按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5、此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事宜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6、补充事宜:

五、租房终止时,乙方应主动交付门锁钥匙给甲方结清押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8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10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12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3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

第35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6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 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51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  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 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   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58条 电力供应: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数量   ,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 通讯设施: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6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适用标准: 。

第62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xx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 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 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 使用时间: 出卖人承诺应当于  年  月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6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

第67条 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68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72条 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 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20xx年。

第82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86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

第89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条 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医院( 级 等)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停车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娱乐设施: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

第93条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99条 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  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 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 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 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106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 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 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 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 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 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权属证明

第118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  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  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 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 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 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  元/每吨;电费: 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25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 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 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 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 交接验收:

(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 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 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 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 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   年  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   年  月  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条 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 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 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 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 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 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 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 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 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 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150条 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 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 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 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 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157条 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 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 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 义务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61条 权利义务转让: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162条 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出卖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时;

(2)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

第163条 解除条件: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者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

第164条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165条 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退房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6条 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7条 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68条 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 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9条 个人房款: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0条 银行借款: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

第171条 借款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2条 双倍定金: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

第173条 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其他各种违约金。

第174条 其他费用: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5条 退房责任:如果在 年 月 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6条 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出卖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

第177条 责任担保: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如出卖人无法归还房款,或赔偿买受人的其他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为作担保提供给买受人。

第23部分 违约责任

第178条 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出卖人除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第179条 责任种类: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种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日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5)权利选择:当出卖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果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出卖人应当一并给付,

第180条 双倍返还: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大风险,如果出卖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将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损失:

(1)土地权利瑕疵:指出卖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价款;

(2)房屋权利瑕疵:指出卖人不能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证明,或者虽然取得的合法所有权,但是将这种权利抵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

(3)房屋质量瑕疵:指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4)影响采光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在采光方面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

(5)社区社施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社区社施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其提供的广告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第181条 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182条 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费用。

第183条 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4条 伤害损失: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者其亲友伤残的应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继承人。

第185条 救济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估费用。

第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186条 救济方式: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

第187条 诉讼仲裁: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退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出卖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第188条 通知方式:买受人的关于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内以挂号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变动情况,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认同,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9条 证明原则:鉴于出卖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出卖人保存于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此类文件,故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

第190条 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买受人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出卖人提起诉讼,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1条 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条 适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3条 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除非买受人认为这种适用对自己不利。

第194条 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5条 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1式9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银行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公司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

第196条 合同生效: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则全部合同无效(除非得到买受人的重新认可)。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97条 双方资料:出卖人资料包括: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买受人资料包括: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98条 许可文件复印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第199条 技术文件复印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0条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

第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1条 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202条 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 质量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xx)、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 2-20xx)、《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测绘细则》。

第204条 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附件(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县新新小区二号楼五单元101室,包括101号地下室。

房屋拥有设施:上

水管、下水道、瓷脸盆、座便器、洗脸盆、防盗网、暖气片、防盗门。

第二条 房屋租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 元,租金交付日为本合同签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条 在租用期间,乙方由于各种消费行为所发生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以及应由自己负责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合同的执行(本条第三款情况除外)。

(二)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所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遇有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且不退还乙方向甲方已缴纳的租金,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住址: 原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广州市---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来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7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之培训中心(暂名____)诸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范围

1.1甲方承诺将位于郑州市_____酒店及如下部份出租给乙方:

1.1.1地下室一层员工食堂,洗衣房(约300m2)。

1.1.2一层酒店大堂(不包括临花园路最北面四个柱距的门面房和办公区域大堂部分)。

1.1.3二至三层,十一至十六层的全部及十层主楼部分(客房部分)。

1.1.4酒店所有的配套工程系统(包括配电、弱电、给排水、空调、消防、电梯、锅炉、停车场)。

1.1.5酒店所有部位的广告业务(包括顶楼部分的空间)。

1.2甲方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包括安全、值班、卫生、办公区电梯)等由甲方自行负责,不在租赁部分。

1.3酒店名称如由甲方定名为__酒店,则由甲方负责办理酒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如由乙方另行确定酒店名称,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1.4无论酒店名称如何确定,上述酒店的手续应当最迟于200 年 月 日日前办理完毕。

第二条:乙方投资部分

2.1乙方承诺投资装修酒店的整个二楼餐厅、厨房,十一至十六楼的全部及十层主楼部分(客房部分)的装修和配套设备,其标准达到或超过三星级酒店标准。

2.2上述装修及配套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由乙方免费使用,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则应当按照实有价值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双方同意该补偿最低不少于3.2款所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2.3开业前和开业期间的所有开办费用,均由乙方投资。乙方所有的投资回报应从租赁期间内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甲方不得对经营期间的收益主张权利。

第三条:资产所有权

3.1酒店的所有资产(包括乙方投入部分)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不对乙方投入部分所形成的资产收取租赁费用。

3.2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对于乙方投入部分所形成的全部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证号为: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二十年整。

4.2承租时间从酒店正式营业当天开始计算,但承租时间最迟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述承租时间开始日期不一致时,以最晚届满的时间计算。

4.3以上酒店正式营业的时间及乙方实际上进场施工的时间由双方实际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如因一方原因不能如期及时确认以上时间的,上述酒店正式营业的时间双方确认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订立之日起届满9个月。

4.4租赁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上述酒店及设备和设施的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办法

5.4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及所属设备和设施的年租金每年为人民币贰佰二十万元整。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原将楼房一套租赁给乙方。

2、房屋租金壹万伍仟元整,一次付清,租赁期一年;

3、房屋只作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期交还。如乙方要求续租,提前两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签订新租赁合同。

5、房屋租赁期间,现有设施不得损坏。如损坏加倍赔偿,没有设施自行安装,但不得破坏房体结构。

6、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费、水、电、暖、天然气、电视、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房屋的安全,如窗户、空调等发生坠落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

8、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安装的装饰配置一律不许拆卸。

9、房屋内不允许干非法的事项。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 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面积、设施情况

1.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

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年租金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租金一次交付。距到期1个月交付下一年的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利对房屋进行下一年出租。

2.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日常居住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 元整,同时缴纳押金 元,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退还。

2.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费等)调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租金。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为排除事故隐患,甲方对房屋使用情况每6个月开展1次安全检查,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3.租赁期内,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费均由甲方承担;水、电、气、数字电视、网络等其他使用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租赁期间,因费用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的,所有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4.乙方在租赁期间,其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最终租住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租赁期间,因此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5.在租赁期间,乙方应该加强对最终租住人的管理,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治安教育,避免发生失窃、火灾、水淹、人员高处坠落、电梯伤害、触电、天然气爆炸等事故和扰民、治安等事件。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市价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房款不退还。

(1)擅自将房屋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买卖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严重扰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3)故意拖欠所应承担的费用的。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2、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房屋用途为: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租金为 _________(税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后续租金应在前一期租金到期日前___天支付。

第五条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租赁期满,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在房屋租赁期间,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2、乙方应当按时交纳以下费用:煤气、水、电等相关日常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验收时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租住人数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超过___日。

第十一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签字或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签章):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1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不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

第十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0天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床铺两个、电视

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水表现为:度;电表现为:度;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2

出租人: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珠海市房一套,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租期为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整),并在每月日前将当月租金交清。如拖欠租金达____天以上,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住宅,并没收押金。

3、签订本租赁合约时,乙方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和财物押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或把房内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甲方须如数退回押金给乙方。

4、租赁期间,该住宅的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缴纳,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小区管理费等应由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到安全防范,不得在房内做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甲方承担该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责任。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7、租赁期间,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乙方租房押金;如乙方需退房,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所交押金退回。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8、如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甲方使用,并缴清负责的费用,经双方移交无误,甲方须退回押金经乙方。

9、配备用品:

10、补充事项: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珠海市。

甲方:____________(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3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酒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场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位置和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街101号×大厦b座六层,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1.2 具体的租赁区域详见附件1:房屋(场地)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酒城)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20 年,自 XX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3.2 免租金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条: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确定适用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

第1—2年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天,月租金总额为    元,三个月租金总额为    元,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

第3—XX年,每天每平方米     元,

第  —  年按经营情况租金另定。

上述一个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电、空调、供暖、垃圾处理等费用。

4.2 乙方于签署合同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结束后,定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商场的有关制度在乙方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

4.4每 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条4.5执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应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纳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前3日内支付。

第五条:续租优先权及转租

5.1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场地)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乙方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6.2 乙方装修和改建以及专用和专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甲方负责安装水、电、天然气表,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标准按北京市的规定价格执行,空调费按实际使用电表数字计算。

6.4 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自负。

6.5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有线电视、通信、宽带的开通,有关开户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应由房屋(场地)产权方交纳的有关房屋(场地)本身的费用与土地使用费用、能源费等,以及房屋(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场地)主体结构变化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由乙方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凭单据、发票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交付

7.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工程部门协商装修改建事宜,如涉及变更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桥架、消防报警、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消防通道、主体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7.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图纸一套(含电路图、效果图、材料清单),经甲方批准并进行现场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单位应持资质证明办理进场手续,方可对租赁场进行装修。

7.3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场地)(毛坯房,指设备现状)交给乙方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使用

8.1 乙方进场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经营后,享有该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保证:

8.1.1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酒城)

8.1.2 应遵守×大厦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防止损害。

8.1.3 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1.4 乙方应负责在所租房屋(场地)区域内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8.1.5 乙方对所租房屋(场地)及其专供乙方使用的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必须及时报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1.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

9.1 甲方负责消防验收,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在二次装修引起的消防系统变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报验手续,甲方给予配合,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等,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应在所租房屋(场地)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租房屋(场地)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检查所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所租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场地)的外墙进行企业广告发布和企业宣传,位置、费用另议。乙方发布广告必须事先自行征得广告主管部门的认可。

10.3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与门窗、水、电、消防、照明、空调和客货电梯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质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与×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工作矛盾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和调解。

10.5 乙方办理各项执照及许可证,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提供方便和服务。

10.6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0.6.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派遣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关固定设备检查和维修。

10.6.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带领其他有意租赁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间到乙方租赁房屋(场地)视察参观。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营业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乙方应在营业前,申办好营业执照及企业分支结构注册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一切手续,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空调等基础能源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统一标准交纳各种物业管理费用。

11.4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商城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服从×大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1.5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经营的各项税费。

11.6 乙方有责任在进行装修改造的过程中,不破坏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不得将租赁房屋(场地)内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作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11.7 负责所租房屋(场地)的内部防火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8 乙方的经营人员应具备身份证或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明、婚育证等,乙方应保证并要求其经营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城的规定。乙方应将其经营人员的上述证明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十二条:退租

12.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撤场工作,并将所租房屋(场地)及其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12.4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费用后,甲方原则上保障乙方的撤场工作不受干扰。

12.5 除上述约定外,退租的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验收滞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所延误之时间应视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暖和空调与新风的正常供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免除在此期间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 3‰ 作滞纳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13.4.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或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达1个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金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13.4.4 故意损坏所租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造成其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

13.4.5 违反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多次经、消防部门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时改正或酿成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

13.5 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车撤场时,若依据本合同约定欠交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前留置其设备设施等一切财产。

13.6 甲方了解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或放弃上述权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合同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终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国家建设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备案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1、出租范围:合租房,两个卧室出租,客厅、厨房、卫生间共用,客厅电话(座机)租户尽量少用。

2、出租时间:年,二年租金元,一次性付清,截止到年月日租户退房搬走,租户另交元押金,退房时,屋内家具无损坏,元退还。

3、承租方所用水电费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必须使用瓦斯气做饭,瓦斯气费用乙方支付。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租金。

6、电热水器用完后切记拔掉电源(由于不断电造成的损坏或事故,乙方负责赔偿)。

7、不要在出租屋内存放贵重物品(如黄金、钻戒、存折等),丢失概不负责。

8、禁止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如吸毒等),违者后果自负,并自动解除合同,租金不退。

9、禁止容留异性朋友在出租屋过夜,(合法夫妻除外),违者解除合同,租金不退,

10、甲方会经常给屋内老人送菜(尽量在租户不在家时来),关于这一点乙方同意。

11、出租合同一经签定,立即生效,出租期间租户反悔不租,二年租金不退。

12、乙方在入住时将二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5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居住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个季度交一次房租,押金为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乙方不租房屋后,押金可退。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房屋及相连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或自身原因损坏由双方共同协商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网费;4.其他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合同争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6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耒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篇17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夏尔登吉区平安小区3号楼4单元2楼东户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一年(从20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租金为壹万元整,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在租用甲方房屋期间的水、电、暖气费、物业费有关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三、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爱护房屋设施,如有人为破坏,乙方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四、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果不继续租用,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如继续租用乙方有优先权。

五、甲乙双方在租用期间均以本合同为互相依据,信守本合同条款,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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