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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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工商部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法律武器,目前被基层执法人员广泛运用。工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_种:扣押、查封、责令暂停销售、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_个问题:

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一、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看,一般情况下

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审草案)》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专门针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专门针对扣押、查封措施,从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区别。且工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____年版)第__页也提出:“在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时不要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相混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采取的证据保存措施,一般不视为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能实施。”其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因此,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罚种。

三、责令暂停销售不等同于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不等同于责令停止有关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第__页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中的‘责令停止销售’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有争议,因而不宜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同样地,笔者认为工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或者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关经营活动时,也不宜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中,必须写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条、款、项,而不能笼统地写为“依据《xx法》的有关规定”。

五、对于“扣押”、“查封”的提法,有的法律法规表述为“扣留”、“封存”,两种不同的提法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在适用时产生困惑。为此,工商总局在《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____]第___号)中指出:“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区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的规定,也对此予以确认。

六、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扣押、查封有一定的期限,如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扣押、查封期限不得超过__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_日;对传销活动的扣押、查封期限不得超过__日,可以延长__日。扣押、查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七、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工商部门不能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违法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和场所实施扣押、查封措施,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所规定的扣押、查封措施仅适用于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为了让广大执法办案人员系统地掌握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笔者进行了分类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责令暂停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二、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扣押物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扣押、查封财物:

(一)《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八)《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九)《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十一)《国务院关于加[本站://]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十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五、查封场所:

(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五)《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

(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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