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图书馆章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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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图书馆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公益图书馆章程(通用5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委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六)本馆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任免。党委书记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五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事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理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考核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用)、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

(八)理事成员名单;

(九)法人登记信息;

(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馆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按照《党章》、《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图书馆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定于 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条 图书馆全名临时定为“图书馆”,以后可以由冠名原则更改。

第三条 图书馆的宗旨:培养阅读兴趣,启迪智慧人生。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一条 图书馆免费开放给办理图书证后的学生、老师和当地居民。

第二条 阅读课、读书讨论会、电影放映、演讲比赛、自由写作比赛、辩论赛、冬夏令营等。

第三条 特殊情况或发展需要,可拓展活动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条 在年度筹款、募书活动中,任何捐款捐书捐物者自动成为“之友”,按捐款捐书的时间顺序,获得图书馆的“之友”称号,获得唯一的之友编号。年度捐款达100元(或捐书捐物价值达100元)的“之友”可以竞选参与理事会管理。

第二条 符合本章第一条中条件的“之友”可以竞选成为理事会理事,共设理事5名,对不能亲自参与管理的贡献者另外设3名以内的名誉理事。获得10名或以上的“之友”联名支持时可以正式成为理事。当申请人数多于5名时,获得“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当选为理事。

第三条 理事会内部协商或民主竞选成为理事会主席。

第四条 当有15名或以上的“之友”联名反对时,理事(包括主席)必须辞职,并重选。4名理事联名反对可以罢免理事会主席,并重选。

第五条 由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拥有图书馆运行事务的最高处理权力。理事会主席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师成为图书馆馆长,可以直接任命财长和事务长;但需要经过多数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才可以罢免在任的财长或事务长。

第六条 凡未谈及而会发生的事务,理事会主席负有责任并拥有最高解释和处理权力。理事会理事协助理事会主席完成事务。当4名理事同时反对时可以否决理事会主席的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主席、馆长、财长、事务长必须由4个不同的人担任。

第八条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须在图书馆博客公布;并在图书馆馆内粘贴告示。

第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换届一次。理事会主席最多连任两届,理事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四章 馆长

第一条 校长可优先选择兼任图书馆馆长;当全体理事、财长和事务长的同时认为不合适时(如工作及教学任务繁忙,无暇图书馆事务),可以和校长协商,邀请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师当任馆长。

第二条 当校长不担任馆长时,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师也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成为馆长,或由校长推荐并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成为馆长。此时,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反对,并和校长协商,获得校长同意,才可以更换馆长。

第三条 馆长负责图书管理和图书馆的活动等,并向理事会负责。负责的内容包括书籍物品缺损情况、图书证的办理情况、图书室和书籍的安全。

第四条 馆长的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即8年。

第五章 财长

第一条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财长。

第二条 图书馆财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财长负责管理图书馆的财务,图书馆银行卡和支付宝与财长的手机绑定,只有财长拥有支付权。理事会主席和馆长拥有财务的查看权,但不拥有支付权。

第四条 馆长和事务长购买书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凭证,获得财长的确认后才可报销。

第五条 财长有义务在一周内(筹款阶段48小时内)在图书馆博客上公布财务收支,需附上有效凭证的图片。

第六条 图书馆的财务来源为图书馆之友的捐款,书籍、物品的来源为用图书馆资金购买或图书馆“之友”的捐赠。

第七条 财长的任期为两年,最多连任两届,即4年。

第六章 事务长

第一条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事务长。

第二条 图书馆事务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事务长负责每年的筹款、募书活动,并负责购买书籍和物品。协助馆长布置图书馆、贴书籍二维码、整理图书等。

第四条 一些拓展活动如自由写作比赛、冬夏令营等也可以由事务长负责。

第五条 事务长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七章冠名权和所有权

第一条 一次性捐款超过10万元(¥100,000)的图书馆“之友”可以获得永久冠名权。有多位图书馆“之友”达到要求,若捐款的额度差超过5万(¥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拥有冠名权;否则协商联合冠名。

第二条 凡所捐书籍、实物,所有权自动归图书馆所有,“之友”有权监督捐赠物品和图书馆资金之用途。

第三条 图书馆之图书、募捐资金所有权及自筹、自购、受捐之设备和器具归图书馆所有,其所有权变更,须经过超过半数的“之友”同意。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之友同意时,或由任意理事,可发起修改章程的议案。

第二条 提出议案后,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同时同意时,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会成员的“之友”签署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二条 本章程若与宪法及相关法律冲突,以相关法律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自图书馆成立之日起生效。

公益图书馆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GDLS。图书馆学会是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xx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xx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xx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xx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 “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xx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公益图书馆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图书馆。

第二条

本机构的性质:民间公益图书馆,在性质上属于汝州志愿者协会组织下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

(总)

丰富国民阅读生活,提高国民阅读素质;

(细)

给缺少阅读条件的成人和孩子带去希望和想象;培养并支持一线阅读指导老师的工作;从点滴做起,弘扬传统文化。

第四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以及个人的意见和提问。

第五条

本机构的联系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北路120号鹏展红酒庄3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1、 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小型图书馆;

2、 为有需要的学校和幼儿园建图书角或流动图书馆;

3、 开展阅读指导老师和志愿者的培训;

4、 组织基于阅读和图书馆基础之上的相关活动;

5、 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NGO组织开展合作;

6、 其他业务。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本机构的会员种类:个人成员和单位(团体)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机构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机构的意愿;

3、 有意在本机构的业务领域内有所作为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理事会邀请或其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考核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3、 获得本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机构的决议;

2、 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

4、 如实向本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成员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预算和支出;

5、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含)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提议并通过才可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在闭会期间由本图书馆核心和常务成员开展日常工作,对机构发展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 筹备召开组织会议和协调机构工作;

3、 向社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机构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并熟悉本机构的工作,工作经验丰富;

2、 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贡献者;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年满后由理事大会经过综合评审决定是否留任或改选。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理事长为本机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理事大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1、 召集和支持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经理事会同意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其他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副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目前暂不设,由秘书长兼任)。

1、 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执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检查和考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其他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 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1、 项目款;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私自分配和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的资产应该建立资产明细档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机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x年9月19日经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机构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全体理事签字后生效。

公益图书馆章程 篇5

第一章 名称、宗旨、馆址

第一条 本馆定名为图书馆,以辅助教育增进地方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馆馆址在xx省xx县xx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馆之组织系统如图左(下):

图书馆章程

第三章 馆务委员会

第四条 馆务委员会由乡民选举热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组织成立之。

第五条 馆务委员会之职责如左(下)。

(甲) 代表本馆对外关系。

(乙) 组织本馆各部各股。

(丙) 决定本馆应进行之工作及其步骤。

(丁) 决定本馆全年预算。

(戊) 修改本馆章程。

第六条馆务委员会互选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馆务,对馆务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七条馆务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执行馆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八条 总务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建设股

(乙) 推广股

(丙) 募捐股

(丁) 会计股

第九条 总务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设股

第十条 建设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建设或修理馆屋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乙) 修理馆内器物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条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十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经费;

(丙) 捐募图书;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广股

第十二条 推广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增设分馆事项;

(乙) 循(巡)迴展览事项;

(丙) 馆务宣传工作。

第八章 会计股

第十三条 会计股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乙) 编制各种经济报告;

(丙) 收支经济;

(丁) 保管重要券据。

第九章 国外经理处

第十四条 本馆为便利办理国外事件起见特设国外经理处於缅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条 国外经理处设主任一人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国外交涉事项;

(乙) 国外购办事项;

(丙) 国外经济收支事项;

(丁) 国外募捐事项。

第十章 图书部

第十六条 图书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库藏股;

(乙) 阅览股;

(丙) 编订股。

第十七条 图书部设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务。

第十一章 库藏股

第十八条 库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采购图书事项;

(乙) 徵集图书事项;

(丙) 保管图书事项;

(丁) 检查及整理图书事项。

第十二章 阅览股

第十九条 阅览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图书收发事项;

(乙) 阅览室及研究室监察事项;

(丙) 编制阅览统计事项。

第十三章 编订股

第二十条 编订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目录事项;

(乙) 考订版本事项;

(丙) 校雌及撰拟提要事项;

(丁) 补辑及装订事务。

第十四章 会期

第二十一条 馆务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认为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总务、图书两部主任的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得由常务委员随时召集之;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每半月开会一次,如部务主任认为必要时亦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各股委员得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务会议按事务指繁简随时由各该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职员之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馆职员分支薪与义务两种,支薪职员永久任用,义务职员每年改选一次,期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经济

第二十六条 本馆经费除由崇新会津贴及乡公所辅助外,概由热心乡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鸣谢

第二十七条 凡捐助本馆者,本馆视其热心与所捐之代价照左(下)列鸣谢办法斟酌鸣谢之:

(一) 建立铜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悬挂特大像片;

(四)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像片;

(五) 於本馆纪念册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芳名;

(七) 於馆内鸣谢牌上题录芳名。

第十八章 职员优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为鼓励职员热心任事起见特制定左(下)列优待办法:

(一) 本馆职员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发给;

(二) 本馆职员如服务满二十年而告退者给以半俸终身;

(三) 本馆职员如有特别功绩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条所载鸣谢捐者办法各条酌行奖励之。

第二十九条 本馆职员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随时斥退之:

(一) 有不正当行为,犯刑事处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馆名誉营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宣布日施行有效。

附则

本章程有未妥善处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项,由馆务委员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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