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棋类协会章程(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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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精选7篇)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市棋类协会(简称为棋协)。

第二条市棋协是在xx市体委领导下的全市棋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棋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一个百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棋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棋类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团体全市棋界人士和棋类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棋艺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棋类活动,促使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棋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棋协接受xx市体育总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棋协及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xx市城东经济开发区xx市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棋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

(七)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七条市棋协设委员会制。由xx市属单位、越城区、xx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的棋界人士、棋类爱好者和关心支持棋类事业的有识之士协商组成。

第八条市棋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棋协第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主席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会人选经民主协商和领导批准相结合产生,下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市棋协敦请热心支持棋类运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之名誉主席或顾问;敦请对棋类运动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同志和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棋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市棋协主席、副主调节、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市棋协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委员以上人选,交全体委员会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市棋协的经费来源:

(一)市体总核拨;

(二)社会团体、有关企业、个人赞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条市棋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棋协活动经费的开支由市棋协主席(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棋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棋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总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x年12月12日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xx市体总审查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2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市xx区棋类运动协会”,根据xx市体育总会章程和xx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相关规定组建,是全区性的群众业余体育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棋协指导下,在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直接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支持下开展工作,广泛开展棋类文化活动,使传统棋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棋类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棋类活动,不断提高各项棋艺水平,弘扬棋文化,为棋类爱好者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的男女,棋类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经一人介绍均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俦优惠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力。

第六条 组织会员广泛开展各项棋类活动:1.配合国家重大节日和中心任务,开展棋类竞赛和邀请名人表演、棋类讲座等有意义的活动;2、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围棋、象 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等棋类运动培训,组织竞赛交流,加快我区棋类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3、加强同区外名人、高手、专业运动员 的联系,走出去、请进来、组织比赛交流,提高我区棋艺水平;4、面向街道社区和乡镇农村开展棋文化下乡走基层活动。

第七条 由会员大会推荐,聘请、协商产生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3至5人,由会员推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3至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至6人,组成领导集体。由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以上报区体育局和体育总会备案。

第八条 经费来源和支出:1、政府补贴;2、会费收入,会员每人一年120元,自愿多交不限;3、社会资助。

第九条 设专人管理财务,支出必须用在活动和日常办公,由主管严格掌握审批手续,会计做到帐目清楚,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条 会议制度:1、会员大会每年初召开一次;2、主席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半年一次,讨论决定协会工作;3、大型竞赛活动,在活动前10天召开主席、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 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 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5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 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 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五条 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 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 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6)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利益,帮助和解决在本社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 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 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 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 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 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外联

(4) 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x年11月 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棋类协会章程 篇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区是按照“地域相近、资源共享、便于服务、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农村自然村落为依托新组建的村民自治单元。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社区组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互助组。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区的村“两委”委员兼任),副会长1名,成员1名。社区理事会主要以社区内村“两委”委员、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社区的农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社区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提出和实施本社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户代表会和理事会,并执行各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组建并领导互助组,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六条 每个社区组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其中党员应占60%以上。

监事会人员和理事会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2名。

第八条 社区监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社区议事、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理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社区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向理事会通报,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社区党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监督情况工作报告,并监督社区理事会及时进行社区事务、财务公开。

第四章 选举、工作、奖励与罢免

第九条 社区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产业发展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4)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5)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3)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

第十一条 选举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选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候选人。由社区内的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等参加的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海选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应占候选人的30%,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报社区党支部审查后,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按20%的差额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3)正式选举。由社区村民会议或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实到会社区选民或户长占应到会村民或户长半数以上,得票数占实到人数的过半数)和得票多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成员会议、监事会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备案后,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初审→征求民意→监事会审核→上报审批(经社区党支部审核后,报村“两委”把关)→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理事会安排抓好具体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会公开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理事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应当给予支持。

理事会成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述职,监事会根据相关述职情况和平时表现评选优秀理事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述职不合格的理事进行批评、处罚或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应当经过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须经社区村民会议二分之一到会选民同意,或社区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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