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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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景貌,合理利用城市和风景名胜资源,提升风景名胜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南岳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及核心景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包括公益性户外广告,必须纳入城景区规划管理范畴。

(二) 由区规划局牵头,会同工商、建设、城管、公用事业管理处、路灯管理站、风景园林管理处、风景资源办等部门共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与城景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景貌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景貌或园林绿化的;

4、南岳城区古镇四街以及属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必须从严控制:

1、核心景区除门店招牌外的其他形式户外广告;

2、路牌、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

3、不影响市容景貌的旧房,城区次干道外的墙体、屋顶户外广告;

4、大庙前后门、庙西市场、万寿广场步行街、核心景区使用霓虹灯等现代装饰材料的店面招牌;

5、衡山路、祝融路、金沙路、方广路、北环路等主干道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图文等户外广告;

6、一基多幅的路灯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原则:

1、路牌广告。一般不设置,个别地方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园林绿化和市容景观的前提下适当设置,但须从严控制。

2、墙体、屋顶广告。墙体、屋顶广告须严格规范并从严控制,要求在不影响市容观瞻的旧房或次干道墙体或屋顶上适当设置,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墙体广告距离地面高度4.5米,凸出立面不超过0.5米。

3、灯箱广告。从保持城市空间角度考虑,一般不予设置。利用行道树株间、冠下和其它不破坏观瞻的地方可设置少量的高档灯箱广告,且要求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

4、路灯广告。路灯杆设置广告要求用材质轻,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路灯广告原则上采用霓虹灯、轮廓灯,采用其它材料的须考虑质轻、通透、坚固、醒目的要求,且须使用轮廓灯。

5、景区广告。景区公路沿线不得设置跨路广告或横幅。景区内不得设置墙体或屋顶广告。主要景点、古建筑、摩崖石刻周边不得设置广告。在不影响景观和交通安全,不破坏风景资源的前提下,可在公路沿线和石板路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6、店面招牌装饰和霓虹灯广告。按照《城市市容标准》关于“内容和规格与街景相协调”的原则,古镇四街、庙西市场、万寿广场步行街和景区各门店招牌须采用木质、竹质、布质、石料等材料,禁止使用霓虹灯、彩灯等现代装饰材料。城区衡山路、祝融南路、祝融北路、金沙路、方广路、北环路等主要街道和大型建筑物以霓虹灯、主体霓虹灯、彩灯、轮廓灯、射灯为主,其他街道和普通建筑物采用门头装饰,其饰物下沿距地在2米以上,立面装饰物凸出部分不准超出本建筑立面。临街门面不得任意设置遮阳篷或雨棚,经批准的遮阳篷或雨棚,距地面高度必须在2.4米以上,伸出墙沿的跨度不得超过1.5米。城区和景区门面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旧的门面招牌和灯箱广告必须刷新或更换。

7、临时性广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全区重大庆典活动、单位庆典及宣传活动须在城景区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区城管大队协调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城区和景区禁止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刻画、书写各种标语和商业广告。

(六)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要保持灯光明亮。

2、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应规范,计量单位须符合国家标准。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偿使用

(一)城市户外广告位属政府主管的城市资源,广告位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政府授权区建设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拍卖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二)在市政设施及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发布户外广告的,应该交纳场地租用费。可以由广告发布者或委托区建设局和场地所有者签订场地租用合同

(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向广告经营者或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门店招牌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专项用于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及规范管理工作。

(四)城景区户外广告场地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XX]122号)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园林绿化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行政性收费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建设。

(五)单位和个人出租自身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其租金由双方商定,并将双方协议租金、时间等原始资料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由企业或其他投资融资者建造的设施,投资融资者在其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可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广告经营权,并减免一定的管理费。其广告的形式、内容须报区规划、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让户外广告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XX-12-17 10:16:43 作者:丁帅钧 来源:衡阳新闻网 灯杆上的彩旗、马路边的灯箱、沿街门店的牌匾、公交站的广告牌、大厦顶端的展板、出租车顶的显示屏……一个个户外广告遍布城市的空间,挤入人们的视线。

户外广告被称作“城市风衣”,不仅体现出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展示着城市的文明形象。一面设计精美、赏心悦目的广告牌会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反之,一些杂乱无章、乱设乱挂的不规范广告则成了城市的另类污染。时下,我市一些户外广告或乱喷乱涂、或乱设乱挂、或脏污不堪、或规格超标,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个别未经审批的不良广告,内容低俗更是有碍城市观瞻。管好户好广告,在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如何管好户外广告,让其成为展示城市文明的一道风景线?抓规范、严监管、重公益是解决之道。

其一,要抓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体现街区品位和特色,做到规格适宜、形式新颖、安全牢固、规范有序,与建筑物、街景、区域环境相协调。从美观和实用的角度出发,在制作上应鼓励使用高科技含量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户外广告。比如:楼顶实体背板喷绘广告既不耐用,也不安全,可鼓励设置透空式led灯或霓虹灯楼顶广告。喷绘商铺牌匾可提倡采用景观亮化效果好的彩塑等材料制作。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作好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部署和区域规划,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使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章可偱,步如规范化轨道。

其二,要严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在严格审批广告设置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广告要坚决查处,对按规定审批了的要监督其按相关标准安装到位,把好质量关、安全关。待我市制定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后,要对现有的户外广告予以清查,符合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的重新按照标准制作。特别是对那些乱设乱挂、脏污不堪、内容低俗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户外广告要仔细清理,予以撤除。

其三,要重公益。户外公益广告以其传播正能量的特点,被喻为“城市的文明名片”,为倡导文明、弘扬新风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香港等许多发达城市都十分注重发挥公益广告的社会功能,走在这些城市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大大小小的公益广告牌。可是,在我们的城市放眼望去,户外广告大多是关于美容、房产、售酒等商业广告,公益广告难觅踪影。公益广告的缺失与我们“省级文明城市”的称号极不相符。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必须以硬性制度规定设置公益广告。深圳、合肥等城市在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10%。今后,我市管理部门对大型广告位中标商家,应明确其承担公益广告的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户外公益广告的投入,在公园、广场、入城口、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节点设置公益广告牌,让宣传环保、公德、礼仪、慈善的公益广告在雁城随处可见。

“城市因广告而生动”。衷心希望管理部门和广大商家一起用心、共同努力,把衡阳市的户外广告塑造成雁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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