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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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5篇)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6〕143号、杭财社〔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 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x1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众爱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及社会各界爱心公益人士组成,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开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学、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本公益协会的所有活动范围,暂定于xx县内,极力促进社会公益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以“凝聚爱心,传递温暖”为宗旨,遵纪守法,爱国爱民,积极倡导互帮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把关爱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慈善事业,让爱汇聚暧流,彰显正能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县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收企业及社会捐赠,开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学以及帮助孤寡、残障儿童等公益慈善活动;

(二) 设立爱心网站,集结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技能培训、志愿服务、公益讲座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种有偿或无偿的爱心公益活动,有偿收入只能为公益服务。

(三)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爱心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 自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2、 视为自动退会的,从加入之日起,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开除: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利用协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诋毁协会声誉的;违法犯罪的等,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xx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多样,如QQ群、微信群等。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九名。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办公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副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常务副会长会议授权后,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设名誉会长一名,负责对本协会全面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参与、建议和决定工作导向。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常务副会长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接受县政府对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善款使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会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名誉会长均可向常务副会长办公会提名资助对象,并提供详细资料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2.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全体成员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予以决定审批如否;必要时,可以亲自或委托当地的人员予以协助调查;

3.凡是未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开支,谁开支,谁承担费用,并予以补交到协会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前言

为了使“本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本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总括

名称:爱心公益网社团,简称本社团

Logo:

口号:爱,在路上……

宗旨:关注,关心,关爱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二条性质

爱心公益网”是由长期坚持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的几位热心网友于20xx年08月发起,在各地网友的积极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爱心公益网前身为“中国慈善网”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组织名称:爱心公益网

第五条 本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公益社团是永久性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募捐及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宗旨与活动

第七条 本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宗旨

本公益社团坚持四个思想,即: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九条 活动区域本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 本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本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 本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 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本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四章称呼定义

第十五条称呼

(一)志愿者:本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本社团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本社团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本社团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本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本社团为平台,为本社团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本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本社团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与于爱心公益活动;

(二)自愿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三)参加本公益社团的活动;

(四)对本公益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益社团决议,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公益社团宗旨;

(二)维护本公益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公益社团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公益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本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

第十九条管理方式

本公益社团实行“项目分离,集中管理”。项目分离指本公益社团开展的日常助学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统一指导和部署,各部长间进行协调。项目具体指以“本公益社团”名义,面向公众进行的公益活动,全体志愿者积极配合实施。集中管理指本公益社团所有相关成员均属于自愿申请加入,其相关成员身份的确认、管理、奖惩、评审、考核都由本公益社团集中管理,各部、工作站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机构组成

本公益社团由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委员会组成、各工作站组成。

(一)理事会是相关爱心机构或个人组成。

(二)监事会是本公益社团的监督组织,由会计公司、律师团体以及媒介等相关媒机构组成,全程监督本社团的各项活动以及财务工作的公正、公开,确保其规范运作。

(三)工作委员由志愿者组成,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四)各工作站:各工作站负责当地的宣传、推广、协助捐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团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行政部工作职责

1、制订、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2、全权负责社团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3、全面协调、妥善安排社团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

4、负责志愿者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以及志愿者招聘,培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理事会,并负责社团各类档案的建立、完善和动态管理工作;

5、全面协调并和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单位等保持良好关系。

技术部职责

1、负责俱乐部网站的建立、宣传和维护;

2、负责网站、论坛等的调整以及系统开发的各项技术工作;

3、负责各种技术故障的排除;

4、关于网站、论坛宣传方面有建议权;

5、积极配合其它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财务部职责

1、负责社团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各项捐款的发放、统计、公布、上报工作;-

3、负责确保俱社团各项活动中财务环节的规范性、公开性;

4、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并提供其所需的各种财务数据;

5、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活动部职责

1、负责社团活动的各项联络工作,包括受捐助群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其他民间公益组织、相关媒体等;

2、负责协调与外界各方的关系,确保沟通顺畅;

3、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公布工作;

4、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宣传策划部

1、通过各种合理、有效的途径,如QQ群、网站、论坛、媒体报道、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俱乐部各项活动的方案实施策划、宣传、管理等工作;

2、负责社团系统的全面设计、印刷、分发、宣传和管理等工作;

3、负责俱社团各项活动策划、宣传档案资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

4、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常务组正式书面委托,个别或部分志愿者不得以本公益社团或“本公益社团成员”等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本公益对之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不接受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公益社团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益社团会员在社团内的服务属义务性质,不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公益社团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其社会公益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公布。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常务理事或三名(含)以上理事提出修改意见;

(二)理事会初步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益社团内设常务部、活动部、后勤部、财务部等部门。具体由常务部管理,报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决定设立与合并撤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本公益社团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对本公益社团其余规章制度有约束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有经费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x年8月8日起生效。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公益社团联盟

第二条 社团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

第三条 社团宗旨:关注山区,公益行动

第四条 社团精神:点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润泽四方。

第五条 社团须知:社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员的工作开展原则:遵守公益公益社团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社员的管理责任:实行公益社团联盟会长负责制,各地公益社团联盟总负责人协助会长工作。对社会负责。

每八条 各地公益社团联盟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 各地社团联盟的办公地址:由各地社团联盟自定。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十条 公益社团联盟服务范围: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

(二)组织社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遵守公益社团联盟章程。

2、必须自愿加入公益社团联盟。

3、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4、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6、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7、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8、社团为公益非营利性机构,参加者需自愿。

9、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10、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组织经费来源:

(1)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8)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9) 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1)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12) 联盟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3)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公募和捐赠

联盟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1) 冒用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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