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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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一、办理范围

1、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单位收到某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某政府督查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办公会议上或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布置落实。(3)科室拟出答复件后,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局长签发,签发前须送某政府督办室审核。(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局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2、主办和协办。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单位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3、办理时限。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某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平时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问题复杂、难度较大的、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同时函告某人大办、政协办,力争年内办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根据类别给建议和提案作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所提的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记。

3、复文的寄送。复文和征询意见表寄送第一建议、提案人1份;集体建议、提案寄送3份;有协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协办单位1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某政府督办室2份和人大办、政协办4份。

四、办理要求

1、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某人大办、政协办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某政府督办室审核,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科室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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