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管理制度体系(精选3篇)

来源:飞鸿范文帮 1.05W

灌区管理制度体系 篇1

1、油罐区内严禁烟火。

灌区管理制度体系(精选3篇)

2、严禁在罐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油罐区。

4、油罐顶上禁用手机和无线通讯设备。

5、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要求,精心操作,防止油品的渗漏、外溢、溅洒。

6、油罐车的排气管应安装火星熄灭器。在卸油时发动机应熄火,雷雨天停止卸油。

7、测量油量要在卸完油30分钟以后进行,以防测油尺和油液面,油罐间的静电放电。

8、在卸油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以防止卸油时冒顶跑油。卸油时严格控制流速,在油品没有淹没进油管口前,油的流速应控制在0.7~1m/s,以防止产生静电。

9、在装卸油前,油罐车都要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将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灌区管理制度体系 篇2

1、液氨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

3、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4、罐区内应配备应急喷淋设施,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5、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液氨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

7、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8、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9、罐车的装卸

9.1充装前的检查

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配有专业技术人员对罐车的罐体技术资料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件和罐体外观进行验证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事先妥善处理,使之能符合充装条件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9.2罐车未按国家技术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

9.3罐车的底盘部分或车辆运行部分未按铁道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

9.4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及押运人员没有资格证件的。

9.5罐车的漆色、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的,或者漆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辨认其种类的。

9.6罐体的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的。

9.7罐体固定设施不牢固或损坏的。

9.8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9.9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的。

9.10罐内残留氨重量不明的。

9.11罐内无余压,且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种类的。

9.12液氨储罐在首次充装前应经氮气置换或真空处理,真空度应不低于650 mmhg(注:1 mm-hg=133.32 pa),达不到要求或罐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的。

10、装卸作业

10.1将充装前检查合格的罐车手刹车刹紧,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防滑块。

10.2作业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10.3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密封,并应排尽管内空气。

10.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汽车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或移动车辆。

10.5液氨充到规定重量时,关闭进氨阀门和罐车阀门,然后开启连接管排气阀门,将管道中的氨气全部排出。

10.6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站台。

10.7充装重量复查合格后,使各阀门恢复关闭位置。确认连接管内氨气已排出,方可卸下连接管。

10.8经检查确认罐车各阀门、管道、附件等无泄漏、无损伤,应将各阀加装盲板或铅封。

10.9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人员的签字。

10.10罐车到达用户单位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也不得直接向气瓶充装。

10.11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必要时,可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升压卸液。

10.12遇到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

10.13装车禁止采用软管,应采用液氨装车专用鹤管。

灌区管理制度体系 篇3

为了使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 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 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 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价格管理制度。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