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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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大外贸业务,提高员工积极性,现制定业务提成方案;

佣金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底薪标准

零底薪,提成另加全勤、饭补;

20xx年11月1日施行;

二、外贸业务提成标准

1.提成原则:谁负责谁承担费用,谁承担费用谁拿主要提成;

2.业务员自主开发的客户,业务员按净利润20%提成,主管按5%提成,5%留作业务部公摊费用;

3.业务主管自己负责的订单,按净利润20%提成,10%留作业务部公摊费用;

4.业务部门分派给业务员的订单,主管按10%提成,业务员按15%提成,5%留作公摊费用;

5.公司原有的订单,业务部按25%提成;

6.广交会的订单业务部门承担所有费用后,按第4款执行;

7.公摊费用用作业务部开发订单等公用费用报销;

三、提成计算标准

1.利润计算方法

毛利润=总货值-加工费-运费-商检报关-其他因订单产生的费用;净利润=毛利润-贷款利息-招待费用-差旅费用-其他杂费;

2.费用承担原则:A.分摊原则:大额费用按年度承担;B.对应原则:费用冲减报销要有对应的订单;

3.加工费包括:裁剪、缝制、后整、剪线头、电费、管理费等;

4.贷款利息根据1万元每月100元计算;

5.招待费用包括节日礼品费、客户的饭费、报销客户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6.差旅费是业务员出差的车费、住宿费、餐费补助等,扣除超过公司标准额部分;

7.其他杂费包括样品费、话费、汽车油费、快递费等其他因业务需要而产生的费用;

四、借款标准

1.允许每月借款额度20xx元/人,销账时间最长为3个月,过期未销者需提交说明或者扣发工资;

2.超过的部分下月从工资中扣除;

五、提成规定

1.提成按月度结算;

2.未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的,每超一天扣3%提成,超过一月仍未收回货款的,扣发此订单提成;

3.业务主管负责申报业务部提成金额和分派比例;

六、出差

1.业务员因业务出差,住宿按120元标准,饭补30元/天;

2.费用单据上交时限为出差返回后当天;

佣金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xx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商业、公建出租合同的基本要求

1、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商业、公建签约租期均在10年以上。

2、签约租金单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公司既定的租金标准。

三、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结构

商业、公建出租部分提取佣金以出租物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为计算依据。

佣金结构为底薪+佣金。

底薪的金额与销售住宅相同,不作叠加。

出租业务的洽谈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 谈判工作以销售代表为主,销售主管和经理为辅。

第二类 销售代表经首次接待,后期谈判工作均由销售主管和经理完成。

第三类 由介绍人或中介公司推荐,谈判工作主要由销售经理或营销总监完成,根据业务的洽谈形式的分类,销售体各自的提佣比例依据贡献大小也有所不同。

(一)佣金比例:

指标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销售经理

4%

12%

14%

月租金

部门总体业绩

签订《出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销售主管

4%

月租金

小组业绩

销售代表

6%

2%

0

月租金

本人业绩

介绍人

6%

6%

6%

月租金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第二类、第三类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佣金分配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日期:

出租佣金在承租方入住并缴齐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三)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业、公建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和按约定交纳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否则会出现回款额与签约额相差金额很大的情况。

(四)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1、销售经理及主管:

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销售代表:

(1)销售代表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因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佣金的发放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确定。

3、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按《出租合同》约定款项到帐,并办理完入住手续且缴纳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额提取介绍费。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6%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主管、经理不提佣。

四、关于舞弊行为的处罚

1、在得知客户购买的情况下,签租约的。

2、与所谓'介绍人'、'中介公司'串联,谋取好处。

3、其他作弊行为。

如出现以上作弊情况,公司将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知情不报或有意包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作假的中介公司将免于今后的一切合作事项。

五、关于带租约销售的相关规定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佣金管理制度 篇3

根据房地产行业受市场影响、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结合xx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利益,本着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对离职销售人员的佣金计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销售代表离职:

(一) 销售代表佣金计提的依据是所负责客户已经支付的房款,按相应的比例(根据指标完成率发放的不同而定)计提,并按计提总额的100%发放。

(二) 离职销售代表的后续工作由销售部经理根据相应规定安排交接给指定销售代表。

(三) 离职销售代表的佣金计提,根据其提出离职申请时客户已交纳(到帐)的'款项,分为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客户只交纳保留金、定金,离职销售代表不提取佣金。该客户的后续款项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佣金提取按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2、如果客户已经交纳部分房款,该部分佣金按本办法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离职销售代表。该客户的后续款项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佣金提取按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3、如果客户贷款已经到帐或者贷款所需资料和程序均已办完,只待放款,按本法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离职销售代表,但入住后应发放的20%部分,将不再发放,该客户的后续工作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按每单200元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四)离职人员的佣金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一月后发放,以防中途有退房的情况发生。

二、销售主管、销售经理离职:

销售主管、销售经理佣金计提的依据是所负责小组或部门当月的回款净额,按相应的比例(根据累计指标完成率的不同而定)计提,并按计提总额的100%发放,如果销售主管、销售经理中途离职,佣金一个月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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