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工作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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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工作制度 篇1

一.病案室主要负责全院的病案管理,包括对病案的回收、装订、编码、归档、上架、病案查询、复印,为外来办案人员、参保人员、临床科研等提供可靠资料、同时进行病案质量控制,提高病案书写水平。

病案室工作制度(精选3篇)

二.观察室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定期回收并注意检查各项、各栏是否完整,整理装订、编码、微机首页录入、装袋上架存档。

三.归档病案不得私自复印,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医务部批准方可进行。

四.按医院规定对各科室病案进行评审、判分。反映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与各科室保持密切联系。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保证病案质量。

五.认真做好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好病案资料的编码,首页微机录入。

六.查找两次住院和复诊病人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借阅手续。

七.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办案人员等使用的病案,需要时经医务部批准给予复印。

八.保持病案室的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腐烂、虫蛀和火灾。

九.病案装订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每份出院病案进行整理,按省“病案书写规范”要求,按程序进行编排,保证病案完整,不错装、漏装。

(二)对缺损病案,进行修补,不能修补的通知该病区进行更换。

(三)要熟练、准确掌握ICD—10编码。准确率达98%,对每份出院病案,其主要诊断及手术名称,进行编码,同时做好损伤、形态及补充编码。

(四)字迹工整、清晰、清洁、不准涂抹。

(五)为医疗、科研、教学迅速准确提供资料。

病案室工作制度 篇2

1.病案管理制度

(1)在分管院长或医疗组长领导下,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进行有序的整理、保管工作。

(2)出院病案按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中所规定的排列次序逐页排序整理、装订成册,在完成编页、编码、索引、病案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医生修补、计算机录入后,放入病案袋。

(3)按病案号顺序依次上架存档。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不得遗失或随意取消病案。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出院病案应至少保存30年。

(6)严格遵守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确保病案万无一失。

2.病案借阅制度

(1)本院医务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可在病案室内阅读、摘录。

(2)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公检法司”机构等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经医疗组批准,可以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历或入院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上述第(1)类人员持医疗组同意书至病案室办理有关借阅手续,方可把病案借出病案室。

(4)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清所借病案页码、页数,并注明用途。

(5)病案外借时,借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换页、转借、拆散、损坏、丢失,且应按时归还。

(6)病案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归档入库。

3.病案复印制度

(1)可提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案的人员及机构有: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2)医疗组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3)病案室根据医疗组意见提供有关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的内容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病案室管理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及院方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5)发生医疗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6)复印或复制病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4.病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登记、编目、借阅和保管、维护等工作。

(2)按规定及时回收病案(病人出院后次日回收),保证病案回收率达100%。

(3)负责病案装订成册及做好病案索引登记工作,并按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进行疾病编码、疾病手术分类按ICD—9—CM3原则编码,正确率应达95%以上。

(4)负责全院出院病案的录入、维护、保管、保密工作。

(5)负责病案相关信息的检索、查询工作。

(6)负责以病案为资料统计源的各项统计工作。

(7)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催要外借的病案及对归还的病案进行核对,使病案归还率、完整性达100%。

(8)不断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病案管理水平。

(9)完成医院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

病案室工作制度 篇3

(一)预约服务制是指申请人办理的事项需要与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预约办理的制度。

(二)预约服务应体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及证后服务。

(三)对于需要上门服务的事项,包括规模以上企业、招商企业等服务大户办事的现场勘察,以及老弱病残的办事人等,采取一个电话、一封书信、一封邮件等即可主动上门办理相关业务。

(四)对于节假日急需办理手续的,中心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窗口相关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到中心或现场进行办理。

(五)对于一些涉及招商企业的急事、大事或者其他确需急办的项目,一定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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