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师范学院系(院)党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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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临沂师范学院系(院)党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系(院)党政工作关系,提高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扁平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系(院)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党政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书记、主任(院长)分别主持系(院)党、政工作,其他成员按扁平管理项目,根据集体决定和岗位职责做好承担的工作。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充分维护和尊重党委的集体领导,又要各负其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系(院)党委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系(院)的贯彻执行,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系(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三)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抓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建设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系(院)风气。

(四)讨论和决定系(院)教学、科研、人事、分配、财务、人才培养及开放办学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改革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抓好本系(院)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做好本系(院)干部的教育、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六)做好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工作;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进民主治校、教授治学,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抓好学风建设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系(院)行政职责

(一)主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开放办学等工作,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系(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标准,制定本系(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抓好学科、专业、课程和教研室建设。

(三)抓好以课程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工作,优化各种教育资源,为学生充分享有、利用优质资源创造条件。

(四)抓好教学管理工作,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五)抓好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开放办学及招生与就业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系(院)国有资产;组织财务收入;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权限范围内管理与使用各种经费。

(七)负责以系(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际化办学、开放办学的各项计划的落实工作,积极拓展办学空间。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系(院)党委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院)党委会议是决定系(院)重要事项的会议,凡属系(院)党委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根据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组织实施。系(院)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三)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四)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的集体意见。对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决议。

(六)系(院)党委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七)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八)系(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事项范围:

1、研究、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的指示、决议和决定。

2、研究系(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目标;讨论和制定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研究和决定系(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开放办学等方面工作的总体方案及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和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和大额经费开支;研究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审定教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引进、岗位设置、劳务分配等;研究和决定党内先进和优秀教职工的评选、推荐。

4、研究和讨论本系(院)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和选拔,干部外出学习、出国等问题;讨论和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选;讨论、决定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5、审议通过系(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系(院)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安排。

7、研究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和年度(学期)发展党员计划。

8、研究决定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讨论系(院)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统一战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11、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研究决定党委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行政办公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行政办公会议在系(院)行政职责范围内讨论研究本系(院)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系(院)党委议事规则,需经党委批准的提交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二)会议由主任(院长)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成员由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系(院)党委的一名副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议题由主任(院长)与副主任(副院长)商量后提出。涉及本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主任(院长)提出前应与党委书记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四)到会人员要对会议研究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将意见集中、归纳,并形成决议。对行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本系(院)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五)行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六) 行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事项的范围:

1、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行政事项。

2、讨论制定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等方面的计划。

3、行政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安排及实施方案。

4、研究制定学期、学年教学计划,实践、实验、实习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科研与社会服务计划。

5、日常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等重要工作的检查、总结、阶段性工作安排及督办。

6、需要行政讨论并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工作。

7、由系(院)党委决定,但需要行政组织讨论形成方案的重要问题。

8、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系(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9、主任(院长)认为需提交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系(院)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院)务会议是系(院)党政领导参加的议事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正副主任(院长)和有关职能岗位负责人参加,议题由参加者提出,主持人确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系(院)务会议主要研究和讨论事项的范围:

1、检查讨论日常工作运行和工作计划安排,调度本系(院)近期工作。

2、通报近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的组织调度。

3、对拟提交系(院)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通报、协商和酝酿。

4、分析、研究和处理临时性的重要工作或突发性的重要问题。

5、通报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系(院)党政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九条 系(院)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和系(院)务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系(院)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本,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改,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充分发挥系(院)教学学术(教授)委员会对的作用。涉及教学科研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征求教学学术(教授)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 系(院)党政领导成员的岗位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 系(院)党委书记是系(院)党委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系(院)党委的全面工作。主任(院长)是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和主任(院长)共同承担本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系(院)的主要工作和重要问题,书记和主任(院长)都有责任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主任(院长)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作好全系(院)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第十二条 系(院)的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班子全体人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系(院)党政领导成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做团结的模范。书记和主任(院长)要共同努力把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系(院)党委书记和主任(院长)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系(院)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系(院)党委每学期要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系(院)党委书记和主任(院长)要依法保障本系(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任(院长)每学期要向系(院)党委通报情况并向全系(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系(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主任(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党政领导班子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本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系(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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