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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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原则
1、学院的薪酬标准,应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2、根据教职工的职位、承担的责任和工作业绩表现,确定其薪酬水平。
3、薪酬制度由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
4、学院按照“按劳取酬、效率贡献”的原则,根据教职工的学历、职责、能力、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其薪酬的调整。
二、薪酬组成
正式教职工的月薪酬总额,由工资、奖金和福利三部分组成。
三、薪酬发放
1、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的工资(考勤月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
2、教职工于每月15日至财务处领取工资单,并持储蓄卡或存折至相关银行领取并核对,如有异议,及时至人事处查询。
3、学院将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学院内部管理规定,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以下款项:个人工资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缺勤扣除额;个人对学院的欠款(含违约金等);其他扣款(含水电费等)。
四、社会保险福利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享受学院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