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规定(精选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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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规定 篇1

(一)总则

培训管理规定(精选30篇)

第一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和政策

(1)公司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2)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基本政策等,是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政治觉悟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和员工交流论坛。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公司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司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公司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公司针对员工工作需要,会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员工个人希望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进修),需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名。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4、员工交流论坛

员工交流论坛是员工从经验交流中获得启发的培训方式。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立员工交流论坛。

(三)被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人力资源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公司其他员工。

4、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需凭培训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3000以上的。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1、培训需求分析。

2、设立培训目标。

3、计划培训项目。

4、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1、建立公司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五)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并与规定时间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七)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可要求被培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方面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八)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数额。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决定。对于公司予以报销的费用,原则上先由培训员工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报销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培训管理规定 篇2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外派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办公室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2.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外派培训需求申请

第四条培训人选确定

1.部门经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派受训人员。

2.各部门结合部门发展的需要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推荐合适人员参加外派培训。

3.员工个人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向公司提出参加外派培训的申请。

第五条外派培训申请参加公司外派培训学习的人员应事先填报“外派培训申请表”,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外派培训需求,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录一。

第三章外派培训形式

第六条外派培训可选择大专院校进修交流、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赴国外参观或考察、到其他公司或工厂进行访问交流等方式,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外派费用管理

第七条外派培训费用参训员工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参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培训协议模板见附录二)。

第五章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员工参加外派培训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其工资与各项福利待遇正常计发。

外派培训的方式

到大专院校进修交流

派赴国外参观或访问考察

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

到其他公司参观或访问

第九条受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外部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受训学员需在学习结束的五天内,对学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期满,受训学员必须按时回公司报到,如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办公室负责,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培训管理规定 篇3

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创新化、强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员工培训考核方法。

一、培训领导机构

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全面负责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安环知识标准

1、掌握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和公司安环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懂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概况。

4、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岗位的仪表设施、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等。

5、能准确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

6、掌握一般职工的安环职责。

(二)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标准

1、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掌握本单位和本岗位工艺流程知识。

3、懂得设备性能、原理、维护保养及操作。

4、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知识。

5、做到“四懂”,即懂知识、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只从安环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加以考核。

1、各单位根据培训时间要求组织培训,结束后由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联合出题考试,并负责考试管理和试卷评阅工作,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试成绩汇总各方面评定出优(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单位(可按车间统计)算出优秀率和及格率,评阅完毕后公布结果,并整理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

3、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厂进行培训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

(1)及格率达95%以上的,奖励单位负责人人民币200元,凡成绩达95分以上的员工,将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未及格人员进行待岗1—2个月处理,限期学习补考,期间只发个人岗位工资的60%,补考合格后上岗,否则予以辞退。

(3)对及格低于80%的,处罚其单位负责人200元。

4、各单位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按10%的比例,评选“岗位操作能手”,“最佳学习标兵”,“最佳创新成果”等,评选可个人申请或车间申报,经厂部审核,再上报公司审批。评选采用“逐级递减法”确定人员,除发给荣誉证书外,还给予获得者50元奖励。

四、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培训管理规定 篇4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培训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并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32学时。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级安全教育

人力资源部安排进厂的新员工(包括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外调人员、劳务工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科)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并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见附件1)交安全环保部安全教育科存档。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环保部,由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和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车间(科)进行车间(科)级安全教育。

单位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科长)负责组织实施,车间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教育结束后认真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并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存档,班组保存介绍信和培训记录。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班组选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师傅与新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师徒期满前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师徒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出师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培训记录、考试内容必须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上岗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要按照规定复审,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装备部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证和复审。

(四)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时取证、复审,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要做好记录,本人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试卷。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保存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确认。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二)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三)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和告知,并建档保存。

(四)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当对有关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考试卷。

第二十九条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车间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确定相应的学徒期,进行安全、设备、工艺等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车间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机(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的脱岗安全培训教育

应重新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保存记录,并由专人带领。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培训管理规定 篇6

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增强对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是实现生产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的人员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由厂、车间、班组对其进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知识的初步教育,以减少和避免他们由于安全技术知识缺乏而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

1、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工厂的性质及其主要工艺过程;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

(3)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

(4)工厂内特别危险的地点和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5)新工人的安全心理教育;

(6)有关机械、电气、起重、运输等安全技术知识;

(7)有关防火防爆和工厂消防规程的知识;

(8)有关防尘防毒的注意事项;

(9)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0)新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

2、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车间的生产性质和主要的工艺流程;

(2)本车间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3)本车间的危险部位及其应注意事项;

(4)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及其注意事项;

(5)本车间的典型事故案例;

(6)新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3、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工段或班组的工作性质、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的概况和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2)新工人将要从事的生产性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知识和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作用;

(3)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

(4)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作地点、操作步骤和典型事故案例介绍;

(5)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6)发生事故以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常识;

(7)工厂、车间内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

(8)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三级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并填写好“三级教育”卡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其他安全教育形式

1、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是基于安全生产教育的长期性的艰巨性的特点。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应贯穿于生活活动之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有多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例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底、广播、黑板报、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卫生展览会、放安全电影和录像、安全考试、安全讲演、安全竞赛等。在生产过程中坚持班前布置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制度和职工违章离岗安全教育、工伤事故责任者复工安全教育。

2、安全“继续工程”教育

继续工程教育是指那些已经受过大专院校教育,并已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者,经过一定时期,必须继续接受安全知识和劳动保护新知识的教育。它是从不同专业、不同水平等具体情况出发安排学习内容,组织专修的,因此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理论性和实用性。这一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对专职从事安全管理的干部、企业主管安全的负责人领导、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必须要经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3、“四新”和变换工种教育

“四新”教育,系指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时或工人调换工种时,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新”安全教育由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其内容主要有:

(1)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新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3)新产品、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4)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四新”和变换工种人员教育后要进行考试,合格后,要填写《“四新”和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

培训管理规定 篇7

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2、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培训管理规定 篇8

为规范学校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树立我校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特制定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1.教师外出学习、培训须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字通知,经学校统筹考虑,由校长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并登记。

2.教师外出学习时,须提前调好课并带调课单向教导处汇报,以便于教导处常规检查。

3.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参加交流讨论。

4.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

5.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经学校同意,为学校带回相关书籍、光盘等资料,必须上交教导处登记备案,登记后可再行借出。

6.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7.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学习结束后一周内将学习情况向教导处进行口头汇报。教导处再安排合适时间通过汇报课(每位学习的教师上一节汇报课)、讲座或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听课)心得在学校汇报交流等,通过多种方式在学校内传达学习的精神实质,传递新信息、使全体教师了解新动态。

8.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回校后,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校交流汇报、材料上交,检查学习或听课笔记后,由分管领导签字证明、校长签字审批,方可到学校会计室报销所用费用。

9.学校尽可能多的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外出学习或培训,有名额限制时,按对应年级安排,优先考虑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师德高,师能强的中青年教师及骨干教师参加学习或培训,轮流指派。

10.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学习或培训,既是一种福利,也是一种任务,希望各位教师正确对待,认真执行。

培训管理规定 篇9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培训管理规定 篇10

培训制度是培训管理的基础;培训规划与计划是培训管理的导向;培训项目实施与管理是培训成功的关键,它直接体现培训的效果;岗位培训课程体系是培训管理的核心内容,它明确地规定了不同岗位的员工需要什么样的培训课程,对整个培训管理体系而言岗位培训课程体系起到一个标准化的作用(在五大模块中岗位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在下文中将作详细的介绍);培训师资则是成功实施培训项目的保证。

培训管理系统五大模块的内容

1、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于20xx年通过了is09000:20xx质量管理体系及qs9000质量管理体系双体系认证,公司的培训制度也是按体系的要求进行编制。

整套制度目前包含一个程序文件:<员工培训控制程序>及四个支持性文件:<培训效果评估程序>、<兼职培训师管理制度>、<员工外培管理制度>、<员工学历进修管理办法>。公司的培训工作分为两级进行管理,公司级(一级)培训由培训发展科负责实施,部门级(二级)培训由各部负责实施。

在程序文件中我们明确了各部门的培训管理职责,说明了一、二级培训项目、临时培训项目实施的流程等重要内容;而对支持性文件则就培训管理的某一具体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合理、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培训规划及计划

公司培训规划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规划制定,目前已经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培训规划。

公司每年底要进行全员的培训需求调查,下发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该表的设计包括员工的意见和员工直接主管的意见),培训需求调查的内容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不同岗位的员工所必须具备的技能要求;员工年度绩效情况;公司的年度重点工作。

对培训需求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后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这样制定出来的年度培训计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培训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培训发展科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中设定的培训项目开展工作,每一个培训项目实施按照pdca思想进行控制,力求培训项目实施的完整性、严谨性。具体工作包括整个项目策划及课前的准备:讲师落实、学员的确定、场地器材准备、开展问卷调查等;课中的支持服务、监督;课后培训效果的评估。

公司非常重视培训效果的评估,目前评估的做法包括:课后的效果调查问卷的填写,对问卷进行分析总结;对学员掌握程度的考核,有必要时进行考试;一个月后与学员的直接主管进行访谈,了解学员该项技能掌握的情况及学员在岗位上产生的业绩情况。

4、岗位培训课程体系

该模块是整个培训体系的核心部分。目前国内的许多企业仅仅是根据员工提出的培训要求来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不足,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能准确地认识自身技能的不足进而提出合理的培训需求,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员工在其职业生涯的发展中得不到系统的训练,同时,公司花费了大量培训经费而实际的培训效果却不理想的局面。

有些公司还会根据市场上流行的培训课题临时组织培训,整个培训开展比较盲目。笔只有岗位培训课程体系构建起来后才能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柳州五菱汽车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构建岗位培训课程体系的思路以及该体系构建完成后的应用价值。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一个由公司人事经理、培训经理、培训讲师(来自公司各个部门)组成的项目小组。项目组开展工作的步骤如下:

1)首先编制了一本培训课程参考手册,在手册中对目前企业培训的常见课程进行了分类,归纳为:企业文化类、领导力类、管理技能类、专业技术类、精益生产类、从业资格类等六类课程。然后对每一类课程中的具体科目进行了详细描述,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大纲、合适对象、培训课时等内容。手册中课程信息的来源包括公司现有的课程以及从其他渠道(如互联网)获取的课程信息。

2)将该手册发到各级主管的手中,让他们了解公司的培训课程体系、课程的分类及每门课程中包含的知识点。

3)项目组花大量的时间与各部门的各级主管进行面谈,了解主管对其直接下属所需掌握的岗位技能以及这些技能对应的培训课程的意见,项目组要求主管在访谈前必须重新查阅下属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进一步明晰这些岗位的技能要求。

4)最后项目组对调查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再经过项目成员充分的讨论,最终确定每一个岗位所需的培训课程。

岗位培训课程体系构建完成后,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岗位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培训课程,这样一来就非常有利于培训发展科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活动,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培训实施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另外,培训发展科每年都会安排一些公开课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自主选择,这就使得员工有机会参加一些与自己岗位技能要求无紧密关系的培训课题,这样的做法对实施岗位培训体系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5、培训师资资源

培训师资资源是否完备是成功实施培训项目的关键,公司培训师资资源分为内部师资资源和外部师资资源。公司非常重视内部培训讲师队伍的建设,我们认为建立内部培训师资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一种小投入大收益的做法。目前柳州五菱汽车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有四十多位培训师,培训师团队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专业骨干人才组成,培训师主要讲授与自己业务相关的课程,公司只有少数的专职培训师,大部分的培训师都是兼职的。培训师接受培训发展科的统一管理,在授课前须经过严格的选拔、接受ttt(培训培训师)的培训及专业课程的培训;外部的培训师资也是开展培训工作必不可少的资源,公司与国内许多著名咨询公司、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学校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培训管理规定 篇11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对本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由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或教研组须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外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4.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同意一名教师每学期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学习的老师凭上级文件通知先到教务处,由主任登记签字,然后报校长审核。教科室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3.请假。外出学习的教师在校长审核同意后,自行安排好功课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将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电子稿)上传学校网站,必要时向教研组或学校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活动,可推荐一人主讲。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校长签字后,再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4.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培训管理规定 篇12

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各岗位的编制及定编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二)、员工的聘用

1、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3、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4、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

5、试用期的期限为一个月,实习人员应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开始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训中学习的各方面知识

6、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7、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5、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奖励

1、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2、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学校审核

3)校长批准

(四)、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培训管理规定 篇13

为了让全体职工正确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能够自觉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令,认真地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

一、充分利用工会职能,利用工会活动的机会,用标语、板报、图展、录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二、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选用不同工种、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入厂教育

1、新进员工需经过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安全教育﹔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朮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朮知识,企业安全生产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教学课时不少于40小时。

(二)、车间、岗位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工艺特点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案例技朮规程、车间案例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教学课时不少于32小时。

(三)、岗位(现场)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安排工作。教学课时不少于24小时。

五、全员安全教育

1、公司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技朮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内容﹔

2、对公司、车间内部岗位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始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七、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1999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技朮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八、事故教育

1、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九、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并根据不同的时期,进行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总结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应逐一解决的问题。

2、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3、分析查找部门、班组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

4、表扬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安委会主任定期对安全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会前有否安排,参加有否签到,发言有否记录,缺席有否补课,会后有否汇报。

培训管理规定 篇14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培养、培训的公正与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遵照教体局和纪委纪检组联席会议要求,现对大武口区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或教体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领导和学科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加。

5.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省内(市外)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体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级组、学科组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对年级组、学科组推荐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然后由学校上报教体局审批。校领导外出学习须由教体局推荐和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体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学校填写请假条。校领导外出学习需到教体局和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教研室备案,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避免重复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并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撰写30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并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研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和讲座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培训管理规定 篇15

为了进一步提高培训班的授课质量,完善培训班的管理体系,加强中心与各培训班之间的信息互通,现将培训班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培训班开课制度:

一、各培训班必须在中心统一的申报时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培训班必须要通过中心审核通过的才能予以开班,否则不予以认证;

三、校团委予以各培训班老师课时费的支持(考证类培训班除外),其他费用由相关学院自行解决;

四、中心统一招生结束后,各培训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开班;

五、各培训班必须及时地向中心反馈培训班信息;

六、各培训班必须严格组织考核,合格者方能顺利结业;

七、各培训班上课内容由各培训班负责人与培训班指导老师协商决定;

八、培训班负责人对其他培训班的观摩与交流由各培训班负责人自行商讨决定;

日常制度:

一、学员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争当先进,责任感强,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l遵纪守法,不铺张浪费,无不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目标明确,不浪费时间,学习重积累,不突击,不投机,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三、学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关心集体,维护荣誉;

四、学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校园清洁卫生;

五、爱护教学设备,无故损坏要赔偿;

六、关闭个人通讯工具,如有特殊情况应置于"振动"档;

七、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按时完成作业;

八、不迟到早退,不随便进出课堂,教室内不接打电话;

九、学员专心听讲,认真记录;

管理制度:

一、每个学员(包括旁听生)出勤率需达到培训班总学习课时的70%以上,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勤的需写请假条(假条需向学员本人所在学院辅导员处请),旷课一次以上(包括一次)当自动退学;

二、每个培训班一学期必须上交至少两篇通讯稿,开班时必须要上交一篇通讯稿,并附带照片等相关资料,培训班学习中旬或结束前必须上交第二篇通讯稿;

三、每个培训班一学期必须抽查4次以上;一旦被我们抽到没到课的(未请假),一律不予以结业;

四、自觉保持教室卫生整洁,一旦被中心成员抽查到有将垃圾遗留在教室或损坏公物的情况,则该同学将取消期末培训班评优资格;

五、各培训班负责人需严格地向学员们传达上课纪律,并严格把关;

六、每个学员必须通过最后考核才能予以结业;

七、每个培训班培训学员结业时必须上交一份学习心得(一式两份,一份电子版,一份手写版);

八、培训班负责人学期结束后必须要上交一篇工作总结;

九、每个学期结束后将评出5%的优秀学员,评出优秀的学员必须再上交一份对该培训班操作,管理上的感想。

培训管理规定 篇16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培训管理规定 篇17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年度安全施工生产需要,由劳人部根据安质部提报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各项目要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条对从业人员(含分包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公司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负责对公司领导、公司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和公司本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由项目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或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1项目部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2项目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通过学习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3新进场的工人,在接受公司安全培训合格,还必须接受本项目部进行项目、班组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是:工地安全实施标准的执行(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现场设施、过程施工特点、生产和生活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中的有关内容、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4项目部与各班组负责人必须针对施工作业和施工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操作。

4、5项目部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6一般员工待岗、转岗、换岗,员工重新上岗前以及新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第五条职工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国家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审定的大纲和教材。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并实施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使用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培训管理规定 篇18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培训管理规定 篇19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节假日前后;

b)、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工作对象改变;

d)、工种交换;

e)、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检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培训管理规定 篇20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培训管理规定 篇21

1、 夜班值班时间每天晚上7:00至次日早上8:00;

2、 值班人员每日需按时到岗,逾期未到者,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第一次旷工扣罚50元,第二次旷工扣罚100元,第三次旷工遣回总公司人教处;

3、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

4、 值班人员当班期间严禁酗酒或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热力站;

5、 值班人员需保持站内卫生,不得在站内随意丢弃生活用品;

6、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调岗;

7、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第一时间联系热力站站长。

8、 值班人员每日需按时签到,每月最后一名值班人员需将签到表送回分公司管理所,并领取下月签到表。

培训管理规定 篇22

公司提供洗衣服务是为了内部方便员工清洗工作服、床单、被罩,创造一个整洁、文明、良好的环境以及良好的个人卫生,以便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特作以下规定,各位员工须严格遵守:

1、 衣服、床单、被罩统一收取时间为每月5日和20日,每月5日和每月20日早上8点之前统一交给洗衣工作人员,并根据上标识三天后来取个人衣物。

2、 单位提供床单、被罩免费清洗,工作服收取三元一身(上衣加裤子),棉背心收取三元一件,其他衣服不提供清洗服务。

3、 洗衣工作人员收取洗衣费用并登记,行政部定期检查。

4、 爱护使用洗衣设备,人为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操作各种机器过程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不准野蛮操作,对于在工作中故意野蛮使用机器者,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机器如发出异常声音,应当立即停止机器,定期检查洗衣机的好坏情况和使用登记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处理;

6、 用洗衣机洗衣服时,使用人员必须在现场看护,在未洗完之前不得离开现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7、 员工所有衣物必须在当天清洗完毕,不得过夜存放;并且晾晒在规定地方,叠好按照人名归类以便员工来取。

8、 员工着装不得有脏、污、破损等,冬天棉背心必须穿在里面;(帽子我建议可以不买)

9、 洗衣完毕后,应断开电源,拔下插座,关闭水龙头,洗衣完毕时及时清理洗衣设备脏物,收拾好相关设备方能离开。

10、 洗衣机应放置在干燥环境,晾晒内部水分,不得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不得在洗衣机盖板上堆放任何物品;

11、 对于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不得擅做主张,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培训管理规定 篇23

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进行处理或报。整理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理的推广方法:1,对工作场所进行全盘点检。2,对物品制定“需要”与“不需要”的标准。3,对不需要物品进行处置4,对需要物品进行使用频度调查。5,每日自我检查二,因不整理而发生的浪费,1,空间的浪费,2,使用货架或橱柜的浪费3,零件或产品变旧而不能使用的浪费4,使放置处变得炸小5,废品管理的浪费6,库存管理或盘点所花时间的浪。三,整理的重点:1,检查当前车间里,工作里或办阻力有无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设备,工装夹具是否进行了点检准备,作业是否规范,有无违章作业。3,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在规定的位置,各种警示牌是否齐全。

整顿:将需要品按照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对其做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整顿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顿的推广方法:1、落实整理工作。2、对需要的物品明确其放置场所。3、储存场所要实行地面画线定位。4、对场所、物品进行标记、标识。5、制订废弃物处理办法。二,整顿的重点:1、现场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装夹是否散乱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点有无标识。3、当你需要取用物品时,是否能迅速地拿到,并且不会拿错。半成品、存放柜、托盘、手推车等存放是否整齐、有序。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污染的发生。清扫的目的:消除脏污,保持现场干净、明亮,提高设备的性能,提高作业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清扫活动的重点:就是必须按照如下步骤实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正果,并对其事实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清洁的目的:维持前面“3s”的成果。清洁的推车方法:1、落实前“3s”工作。2、设法养成整洁的习惯。3、制订目视管理的标准。4、制订“6s”实施方法。5、制订考核方法。6、制订奖惩制度,加强执行。7、配合每日清扫做设备清洁点检。8、高层主管经常驻带关,带动全员重视“6s”活动。

素养(shtsuke)塑造人的品质,建立管理根基。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通过整理、整顿、清扫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面促进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养具有好习惯、遵守规定的员工,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营造良好的团队精神氛围。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既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目的: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杜绝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向事故为“零”挑战。

培训管理规定 篇24

1、专人使用。

2、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跟进维修。

3、持证上岗,非叉车司机禁止驾驶叉车。

4、严禁搭载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

5、按规定线路行驶,室内、转弯应缓慢行驶,室外行驶速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15km/小时)。

6、行驶时,车叉或卡板底部距地面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规定的高度(25cm—35cm);叉车行驶中禁止调整车叉;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先将车停稳后,再进行调整。

7、叉车装卸、运送货物时,必须保持视线的通畅;必要时,可以退行。

8、行驶时,应注意行驶速度、方向等,注意鸣笛,避免对设备、人员造成伤害。

9、出入仓库时,应固定车叉高度,以免碰撞库门。

10、作业时,应有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11、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2、使用完毕,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13、每天上班之前按时点检,记录点检表;每周一保养自行一次;每月两个月专业维保公司保养一次。

14、外请人员维修、保养时叉车司机全过程跟进,监督。

物流部

培训管理规定 篇25

一、 工作职责:

(一) 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二) 物资的保管

(三) 物资的盘点

二、技能要求:

1、熟悉仓库管理办法,并能按要求执行。

2、了解各类物资的保存方法、注意事项、有效期等。

3、清楚库内物资的存放地点、大致用途、使用部门等。

三、工作内容

(一) 入库管理

1、生产物资到货后,确认物资名称、型号规格、供方名称然后清点数量。

2、仓库根据《送货单》记录的数量清点无误后,将产品放置于待检区,由检验员进行检验。数量不准确的,物资名称型号不清楚的通知采购部处理。

3、上述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留存根。

4、协助质检人员将检验合格的物资按要求放置在合格区域,不合格的物资放置在不合格区域,并督促采购部及时处理不合格物资。

5、盘点检验合格的物资,并将物资放置到规定区域(货架或固定堆放区),然后将盘点结果录入计算机。

6、及时更新数据库库存数据。

(二)出库管理

同型号货物在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防老化损失。

1、工具:

1) 对借用件必须由借用人员填写《借用表》(签字,填写借用日期)

2) 仓库根据实际领用情况,保存各类单据,做好台帐管理,并及时更新数据库。

2、元器件:

1) 配料, “元件明细表”为发料大单。

2) 手工填写《领料单》为小单,是大单的补充,一般为必要、但设计疏漏的元件和设备。《领料单》上必须写明材料的用途、数量、规格。领料单一式两份,领料人与库管员各自留存备查对照。

3) 仓库管理员在发放物资时,应向收货人员当面点交清楚,同时必须在有关单据上填写实发数量,收货人与发货人(保管人员)双方认可。

4) 如果领料时发现元件不齐,仓库管理员要及时通知采购部门,不得拖延。物资的发放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5) 凡实行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收回旧物,且分区存放并作明显标识。

6) 委外加工物资的发放,需按相应入库半成品名称型号数量开领料单出库。

7) 仓库管理员根据每天的领料情况必须做好台帐管理,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三)保管

应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能和特点,合理划区存放并标识,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五五堆放”、“六防”。

1、“二齐”:库容整齐,堆放整齐。

2、“三清”:数量、规格、材质要清。

3、“四号定位”:区域、料架、层次、货位号实行定置管理,对号入位。

4、“五五堆放”:以五为基本单位,定量堆放,达到过目知数。

5、“六防”:防锈、腐、蛀、潮、混、漏。

6、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存放,应采取特殊防护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接受安全、环保部门的随时检查和监督。

7、对库存物资应做到帐、物相符,加强盘点工作,做到日清、月抽、年综合盘点。

8、加强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9、为确保仓库保管物资安全,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10、仓库保管区应明亮、通风、干燥。

11、仓库保管区严禁烟火。

12、库区内的水、电、气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物资的保管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并建立健全台帐,完善数据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失灵、腐烂、失效、流失、短少、锈蚀、报废时,仓库应及时隔离并报质检部鉴定后,将合格的放回原处;不合格的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再根据质检部所开的《不合格品处置单》处理,更新数据库。因保管不妥人为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四)物资的盘点

1、仓库可根据实际采用不同的盘点方式。盘点方式主要有定期盘点、不定期盘点、循环盘点、重点抽查盘点、永续盘点等。

2、库存物资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每月月底经过抽盘后,打印库存报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再将通过审核的报表发放至采购部、财务部及管理者代表处。必要时采购部可对库存物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报表有出入时,书面报告管理者代表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理。

3、对库存物资应经常进行盘点、清查,做到日查、月抽、年(季、半年度)盘点,年终盘点时采购部须派专人协助盘点,结果报至采购部及财务部。

4、库存物资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5、仓库对盘点情况,必须做好记录。对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必须将盘点情况上报采购部及财务部。

6、对盘点中发现的物资盘盈、盘亏,必须经过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处理方法后方可转帐,在批准前,仍按原帐面数列帐,严禁擅自调整。

培训管理规定 篇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第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单位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涉案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侦查部门调整时间,在48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受理。负责审查的部门在受理投诉后5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投诉人不服书面告知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二十条 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侦查人员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中止会见。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同时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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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规定 篇27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广州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行政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4《印章使用登记表》)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经理私章由法人或总监/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部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总经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见附件:表5《印章停用申请表》)

培训管理规定 篇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培训管理规定 篇29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使全体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树立企业整体形象,培养运作规范、文明高效的工作作风,确保日常业务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办公室秩序管理

(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规定,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脱岗、串岗、聊天、睡觉,严禁看电影、打游戏、吃东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打闹等,上班期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上情况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二)全体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证,未佩戴者罚款20元/次。

(三)进入他人办公室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四)员工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保持个人桌面整洁,爱护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挪用他人物品,翻看他人文件及资料。墙面上不得乱涂乱画。

(五)上班时间公共办公区域禁止吸烟。无公务性接待上班前不得饮酒、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公共办公区域就餐。

(六)员工离开办公区域,柜子、抽屉应及时上锁。废弃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销毁,重要文件不得放在桌面上,阅后及时归档。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翻看公司文件、资料,谈论涉及公司秘密的问题,机要传真内容及其他保密文件等不得随便传阅泄密。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八)午休时间员工不得占用会议室等公共区域,不得私自拔掉电话线。午休结束时,迅速恢复正常办公秩序。发现上班时间还在睡觉者罚款100元/次。

(九)公司员工上班时间禁止进行私人接待。确因家庭紧急情况而必须在上班时间进行私人接待的,统一安排至接待室。必须简短扼要,语音适度,严禁闲谈,高声喧哗。

(十)员工下班应及时关闭电源(电脑、电灯、空调、打印机、复印机)、

门窗等,整理好个人办公位的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下班未遵守规定关闭电源、门窗的,罚款100元/次。

三、仪表仪容规范

(一)员工上班应注意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稳重大方、衣裤平整、头发清洁、梳理整齐,不留奇怪的发型,不染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头发,上班时不准穿拖鞋(含拖鞋式凉鞋)。

(二)女员工不准穿奇装异服、背心装、露脐装、超短裙、吊带衫等。不准浓妆艳抹,佩戴过分夸张的首饰,不准涂色彩鲜艳和有图形的指甲,不准在公共区域化妆。男员工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穿短裤、背心等。

(三)前台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精神饱满、坐姿端正。接听电话语气亲切、口齿清楚,用语标准。接待客人要礼貌、周全,客人来访应及时通报,进入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通报,待领导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及时送上茶水。对推销员应礼貌拒绝,严禁其进入办公区域。

四、设备管理

(一)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写乱画,确保办公台面、墙壁、沙发、柜子、窗帘、门窗等不受污损,保持办公环境的清洁。

(二)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节约意识。节约使用纸张,提倡草稿打印使用单面废旧纸张,养成正反两面使用纸张的习惯,正式文件双面印制。按需复印、打印文件、资料,减少多余份数。禁止擅自打印、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环境卫生

(一)各办公室卫生由办公室人员自行打扫,要求做到地面无果皮纸屑、污渍,桌面干净整洁无灰尘,电脑键盘,主机、显示器等经常清扫。

(二)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室环境卫生,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垃圾桶内,严禁乱丢废纸等废物;不得随地吐痰。

五、办公通话

员工工作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时应简短扼要,用语礼貌,语音适度,严禁闲谈,高声喧哗。

六、餐厅秩序

(一)公司餐厅分为用餐区与员工休闲区。

(二)公司员工在公司就餐的,遵循先来后到的顺序,依次排队盛饭、菜、汤,在用餐区用餐。

(三)用餐期间不得大声喧哗,营造良好的用餐秩序。

(四)用餐完毕后清洗自用餐具,并及时放入消毒柜内。如是员工自带餐具的,清洗完毕后自行存放,但不得放置在办公桌上。

(五)公司员工在员工休闲区休息后,必须清洗好使用过的茶杯、茶盘等,清理好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茶水,废弃物。用后不清理的,负责清理当天全公司卫生。

七、监督检查

(一)行政部负责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秩序和环境卫生,有权指出和批评任何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按月将检查情况予以公示,如有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按本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培训管理规定 篇30

一.日常规章制度:

1.上班,下班员工必须遵守店铺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任何调班,调休者必须先征的店长的同意,否则将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3天以上报直属主管批准,店长请假需有直属主管批准,不得安排在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3.休息提前一天说好安排上班人员(节假日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休)

4.每天下早班的人等晚班人吃完饭后出来到时间才能下班,卖场一定保证有人,不能站在门外闲溜达。

5.每月排班表应于每月1日前有店长排定,未经店长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6.收银台不准任意放私人物品,不能再卖场吃东西。

7.自备喝水的杯子和纸巾,每天下班后穿自己的衣服,卖场衣服打玛扣,烫完后检查干净后挂回原处。

8.每天早班的人负责白天营业时间的地面卫生。

9.每天上午搞完卫生,没客人的导购去整理各自所分的区域(剪线头,修衣服,洗脏衣服,检查玛扣)

10.下一个接待顾客的导购必须站门,必须说欢迎光临,不管进来的是什么顾客,轮到谁就是谁,不存在挑客(除了换衣服,应聘)其余都算.

11.贵重物品自己保管好,丢了公司不负责任。

12.接待顾客时不准接电话,可以等顾客走后回电话过去,上班时间严禁在卖场玩手机。

13.按公司要求接待顾客,面带笑容不得与顾客发生争议,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14.在店内不得抽烟与喝酒。

15.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会客,带子女上班及存放他人物品。

16.服从上级分配,服从上级管理,不得损毁公司的形象,透露公司机密。(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17.遗失,损害,偷盗公物者按价赔偿。

二.关于跟客制度:

1.自己跟客要到位,如果客人一进门就是你接待,不管你多忙都要留意你的要试穿什么衣服,立刻去拿码子,别的导购上前跟,你就说我跟了,麻烦你帮我那一下码数给客人。

2.一定要有一杯水的服务,并且买与不买一个样。

3.当每个导购都有客人,又进来一批谁都可以去接,谁先接就算谁的。

4.回头客当天的客人才算回头客,隔天都不算,回头客进店自己一定要留意,如果另外一个导购接客很久,要买单的情况下你才认出来,都不算,(自己在卖场的情况下)

5.卖场一定互帮互助,没顾客的同事一定主动帮忙有顾客的同事。

6.不管进来的是这样的顾客,哪怕是老人家进来接个电话不买衣服都算一批客人,没有接与不接,不能挑客

三.货品

1.到货卖场前面一定留一个导购接客人,接完后去整理货品,下一个导购接待顾客。

2.每一件挂在卖场的而货品必须保证是熨烫,无线头,拉链是拉好的,有玛扣,干净。

3.每个导购如果是自己的订单,开手工票,贴在收银台,写上日期,牌子,款号,尺码,颜色,顾客电话,姓名和自己的姓名到货后自己联系顾客。

4.如果因为员工自身操作导致商品损坏,按7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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