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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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总经理批准。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

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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