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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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xx”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能力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状况逐步好转,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比较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有待提高,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XX〕46号)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XX〕19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综合治理,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多措并举,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坚决防控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总量;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XX年,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工作责任制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四)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的本质安全。强化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环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系统、行业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纳入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工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 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新型能源煤层气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如期整改。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执行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和导则,明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明确评估结果在单位信用评级和其他方面的效用。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XX—XX)》,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宣传活动室、宣传栏(橱窗)、公益广告牌等消防宣传设施建设,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消防宣传挂图和提示标识,提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对外开放的服务水平。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文物建筑工作。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教育、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评定工作,各类学校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不少于2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全市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XX年全市50%的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完成培训任务,XX年实现100%培训,以后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轮训,切实提升基层消防管理水平。社区、农村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社区平安使者”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重视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发动居民排查身边火灾隐患,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和1次消防安全培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以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利用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彩信、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拓宽消防宣传渠道。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强化基础建设,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以防火、灭火、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煤层气火灾等特殊火灾防控与扑救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广使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保温材料、固定灭火设备等,逐步推动消防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用于实战。“xx”期间,重点推广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尽快制定“消防物联网”建设规划,在消防物联网项目用地、资金保障、专项立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XX年,基本建成市消防支队“消防物联网”的二级数据中心,完成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入网,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XX年——XX年,完成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入网,可汇总和分析各地消防数据,为综合研判和评估消防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依据;XX年,完成全市的“消防物联网”建设。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配强信息化装备尤其是应急通信装备,强化信息化业务技能培训,促进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十)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加大在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中的监管力度,把好消防产品源头关。公安消防、质监、

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各自执法职责,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和举报查实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各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实施处罚。

(十一) 强化消防安全投入保障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投入,确保消防能力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XX〕330号)落实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消防经费,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医疗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XX年完成主城区2号消防站和金匠园区消防站建设,XX年完成沁水县嘉峰镇、阳城县北留镇、泽州县巴公镇三个化工园区和城区北石店镇、泽州县南村镇消防站建设。高平市、阳城县城市建成区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于XX年完成特勤站建设。凡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住建部门要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商业密集区设置消防水鹤等快速供水设施,加强维护保养,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十二) 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积极鼓励、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其在社会公共消防服务中的作用。要严格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要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监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遵守执业准则进行监督,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或投诉。收到举报或投诉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严重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和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惩处和通报

(十三)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严格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不断巩固和提高公安消防队伍战斗力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打造公安消防铁军”的要求,加强人员编配、器材装备购置,组织开展技战术训练,全面提高灭火救援攻坚能力。各地要将非现役消防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落实合同制消防员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各级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的检查指导。“xx”期间,XX年底前城区北石店镇,泽州县南村镇、巴公镇,高平市马村镇,阳城县北留镇,沁水县嘉峰镇、端氏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XX年底前高平市河西镇、米山镇,泽州县大阳镇、周村镇、高都镇,阳城县润城镇、町店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编配专职消防队员、车辆和器材。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XX年力争消防志愿者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的5%。村镇、社区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十五)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XX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成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特别是要配齐配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的人员和器材装备。人员方面按照特勤队站人数不低于45人,普通队站人数不低于30人的标准进行配备,现役人数不够的消防队站,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补齐。各县(市、区)“xx”期间主城区新建消防站按每站不低于30人的标准配备,乡镇专职队按照每队不低于15人的标准配备,XX年底前全市征招人数不少于300人。要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在XX年底前完成地震救援队、搜救犬队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设施建设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组建跨区域机动应急救援大队,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确保圆满完成影响大、处置难的应急增援任务。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关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中实行一票否决。XX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推动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行业系统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评优评先、星级评定内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行业部门资质年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特殊阶段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七)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明确部门消防工作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制度,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林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工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公路、铁路设施、森林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制订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疏通消防车通道,拓宽防火间距,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要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落实联防制度,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将消防巡防纳入治安工作内容,增强农村、社区灭火自救能力。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消防工作。

(十八)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各级政府或监察部门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防火重点时期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检查。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十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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