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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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的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企业退休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人员待遇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__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五、解聘条件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规定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企业退休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指导开展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对离退休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干部离退休后,均按照该原则,由本人行政关系所在的单位进行管理服务,各分行监管办的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就地安置,由所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代管。

第七条 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离退休干部处,按“管理本级,指导下级”的原则开展工作。分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分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工作。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中心支行和分行委托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老同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参与和做好本单位涉及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及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事宜;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管理使用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的处理和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六)指导检查本辖区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各单位要根据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市中心支行应在人事科有一名副科长主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条 干部离退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各级领导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老同志,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晚节。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单位党的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报告会、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组织生活会、读书班、政治理论讲座、谈心等,紧密联系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实际,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及唯物史观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对思想认识问题以正面引导、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经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个别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做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一定要耐心细致,启发诱导,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总行《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规划,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制度,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加强与老同志的.联系,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经常开展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要形成制度。各单位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在慰问中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对老同志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给以解决。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第十七条 重视做好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对老同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地予以解决;对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违背政策、要求过高的老同志,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不听劝导的要批评教育,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章 生活服务

第十八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确保老同志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时发放生活补贴费以及护理费。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应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条 按照老同志也应分享改革成果的精神,凡国家明文规定提高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要不折不扣兑现,各单位内部提高在职干部福利时,对离退休干部应同时考虑。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离退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参加房改。

第二十二条 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用车服务,配备必要的车辆,保证离退休干部因病及集体活动用车。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探亲待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干部离退休后按工会章程的规定,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工会的福利。工会对离退休老同志应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政策或当地政府规定条件,本人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对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主管部门应负责与其安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就被安置人员的住房、政治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党员组织生活等事宜签订协议,保证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

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必须坚持一次性安置的原则,按党中央、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已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不再重新安置。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对本单位安置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应保持联系,定期看望。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的门诊、住院待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按医疗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前往医院看望。重病期间主管领导应去医院慰问,对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多加关照。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提倡就近就地。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适当组织去外地健康休养。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应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的原则。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干部去世一样。

第三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其丧事由原单位主办,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安置所在地的代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共同处理好离退休干部逝世的善后事宜。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发挥作用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纪守法,提倡奉献精神,定期汇报在外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七章 文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鼓励老同志参加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老同志的兴趣和爱好,建立各类老年文体活动小组和活动制度,组织文体骨干培训,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老年文体活动的开展,搞好活动场所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为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设立离退休干部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离退休干部信息库的管理,配备专用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实行定期维护,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全面。

第三十九条 按时填报离退休干部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统计资料,做好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发挥信息统计数据资源的作用。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热爱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同志充实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注意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水平,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交流及其他待遇方面与其他部门干部一视同仁。离退休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奖励纳入单位表彰工作统一规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退休的管理制度 篇3

离退休职工之家是离退休人员开会、学习和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的场所。为充分发挥活动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到离退休职工之家参加活动的老同志,请主动出示活动证件,自觉遵守活动中心的各项规定,维护活动秩序,共同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年之家,使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

二、凡到离退休职工之家活动的同志,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举止文明,衣着得体,讲究礼貌,互谅互让。

三、保持室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禁止吸烟,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五、爱护活动中心的一切设施、设备、物品,不得带出室外,如有损坏请赔偿。

六、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七、请勿带领无证人员及儿童入内。

八、严禁利用离退休职工之家器材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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