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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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制度 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执法管理制度十篇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xx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执法管理制度 篇2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3、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2)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3、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3)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严禁任何人对车辆改装。

4、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重点)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3、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盖章)签字:日期:

执法管理制度 篇3

水政监察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办案规范。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注重仪表,文明执法。

五、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时向领导请假。

六、每周五下午为固定集中学习时间。

七、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案件研讨活动。

八、水政科每年组织一次与各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交流活动。

九、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有关执法培训活动。

执法管理制度 篇4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执法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执法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汇总、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一)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二)进行现场勘验时;

(三)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四)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五)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九)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执法人员每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导出至指定存储器上,并根据音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在文件名中标注音视频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等。

连续工作或当日无法返回单位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资料。

第九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由各执法科室队自行保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执法人员整理完毕后,每月末随同已结案案卷一并报送办公室统一存储。

第十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应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剪接、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执法科室队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遇到设备问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由办公室联系设备供应商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队负责人参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管理制度 篇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xx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xx县安监局煤监股

xx年3月1日

执法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职责权限

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管理规定

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集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8.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8.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4.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4.9.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4.9.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9.4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执法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

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药品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管理制度 篇10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承办人员的过错,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一)执法过错属一般过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执法过错属严重过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执法过错属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九、执法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应设执法过错追究机构。

执法过错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成,具体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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