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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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最新修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述,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

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3.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5.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7.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14.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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