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管理规定(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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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规定 篇1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党费管理规定(精选15篇)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20xx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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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规定 篇2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费

本规定中的党费是指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党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4.2 所属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4.2.1 负责统一管理党费;

4.2.2 负责管理、监督、培训党费管理人员;

4.2.3 负责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 所属各单位党委

4.3.1 负责将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党委组织部;

4.3.2 负责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3.3 负责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5 管理内容

5.1 党费收缴

5.1.1 党员每月应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5.1.2 缴费标准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a) 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

3000—5000元(含)的1%;

c) 5000—10000元(含)的1.5%;

d) 10000元以上的按2%。

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岗技)工资和工龄工资。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缴费比例执行条款。

企业内部退养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离退休员工中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各类不在岗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角。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1.3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1.4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向临时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5.1.5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1.6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1.7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1.8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1.9 所属各单位党委在次季度初十天内,将上季度所属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其中第四季度党费在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党费上缴比例仍为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5%。各单位党委要充分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上缴,不得少缴、拖延。

5.2 党费管理

5.2.1 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2.2 党费应当存入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国有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2.3 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2.4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5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12月10日前必须把全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a) 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c)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d)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5.3 党费使用

5.3.1 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3.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

a) 培训党员;

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c)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d)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3.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5.3.4 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3.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党费工作手册》

7.2.2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7.2.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8 记录

8.1 党费缴纳记录

党费管理规定 篇3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党费管理规定篇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13.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14. 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需提前向组织部打报告,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15.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组织部每年年初以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16.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7.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xx年10月7日

党费管理规定 篇4

根据《关于对20xx年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总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党委办对总公司20xx年党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织及党费收缴及支出的基本情况

1、党组织基本情况:总公司党委20xx年共有党支部6个,其中在职党支部4个,离退休党支部2个;党员117人,其中在岗党员44人,下岗党员21人,离退休党员52人。

2、党费收缴的情况:20xx年共收缴党费7552。4元,上缴总局党委组织部元,结余元。

二、主要做法

1、充分认识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重要性。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总公司党委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总公司党委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在党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总公司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负总责,各基层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办设专人负责,责任和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党委书记多次过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少数个别党支部重视该项工作,并要求年度支部评先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尺。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自始至终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扎实做好这一工作。

3、认真遵守党费收管用工作的具体要求。总公司党委认真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党费收缴严格按标准执行。对在岗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按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年党委办都会从人事科核对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严格按比例造表计算好每个党员的交费标准发到各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求各基层党支部将当年每个党员缴纳的党费情况详细登记,以便核对。广大党员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少数个别经常外出的党员也能积极督促其足额交纳党费,对一些身体条件不好,居住不在公司驻地的党员,党支部或党委办亲自到家里收取党费。(2)党费管理严格按要求规范。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我局党委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较好地做到了:一是统一管理。各党支部收缴完党费后及时如数上交到党委办,党委办再集中上缴公司财务部,由财务单独做帐;二是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了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做到了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三是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包括收缴、管理、使用审批等规定。

(3)党费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在单位规定留存的党费使用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严格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20xx年,用于购买党员教育资料和开展各种党员的活动经费主要从行政开支。从行政共划拨28848.20元。

三、充分查找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主要不足。通过此次自查,我们也发现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基层党支部未能及时收缴党费,往往是半年才收缴一次;二是极少数党员自觉主动缴纳党费的意识不够强等等。

今后,我们将在总局党委组织部的正确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加强党费管理,强化检查督促;进一步提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政工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费政策教育,增强党员自觉缴纳党费意识。努力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党费管理规定 篇5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学校正式在编职工按照按每月工资中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比例缴纳党费。

2.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5元。

3.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5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

并交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预备党员和党务干部,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和交通费;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接受党性教育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开展党建研究活动的评审费、版面费;聘用党校兼职教师的课酬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党报党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4)补助、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生病党员、购买慰问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费使用3000元以下,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主管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

三、党费管理

1.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根据所收缴党费的数额及年度党组织活动的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预留50%党费,其余上缴学校党委;总医院党委预留所收缴党费的数额的30%,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70%上缴学校党委。

2.学校党委将所收的党费按规定比例40%上缴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其余留存部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活动及党组织的其它专项活动支出等。

3. 党委组织部对党费设立独立帐户,经费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支部(党小组)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5.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党费年报,并向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公布。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并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xx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有关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管理规定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xx‟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员交纳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 交纳比例

第六条 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

(一)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二)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二)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分段计算。

(三) 流入到国有企业且转移了正式党组织关系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党委,再通过市国资委党委转交市

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节 交纳时间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组织上缴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党费实行逐级上缴。子公司党委或集团直属子公司党总支,按下管一级原则,对各所属的党支部党费进行收缴。子公司党委、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向集团党委缴纳党费;集团党委向市国资委党委缴纳党费。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按如下标准上缴党费:

(一)党支部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总支或党委并附党员交纳清单;

(二)党总支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委并附支部交纳清单。

(三)子公司党委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集团党委;

(四)集团党委按照市国资委党委规定比例上缴党费。

第二节 汇缴时间

第十四条 子公司党委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上缴当年党费;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分别上缴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上缴党费要在规定期限内汇入XX集团党委党费专用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交纳党费的党组织、缴费期间、金额,不得少缴或拖延。各交纳党组织凭汇款回单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具党费交款收据。

第四章 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节 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有关党费使用的其它规定

(一) 集团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 申请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组织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原则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纳入企业全年财务预算,在财务单列,由党委掌握使用。大型活动、专项工作要单独划拨经费。

第三节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数额较大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党费由各级党组织指定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子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组织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制度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子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集团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基层党组织通报。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

党费管理规定 篇7

一、党费上缴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企业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汇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账户)。其中党的关系属于双重管理的,每季度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10%上缴所在地方党委。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2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党员上年度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汇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账户)。

党费利息作为党费自留部分不必按比例上缴。

二、党费使用和下拨

党费使用和下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1、使用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2、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预算审批。每年3月底前,在上年党费决算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年度使用党费预算建议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党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上缴党费;(2)上级党组织拨款;(3)利息;(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上缴国资委党委党费;

(2)下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3)集团公司党务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列出项目)。

4、预算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的可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每年以一次为限,一般可在第三季度末以前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5、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预算内党费支出,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部长审批,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审核;预算外支出,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决定。

6、党费使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一般是:使用党费的单位和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用途和数量,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根据党费使用原则、范围,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党费使用后,经办人将发票等单据按要求粘贴在粘贴单上并签字,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党委工作部(组织部)负责人或党委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7、党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任意滥用党费,不得把党费作为其他费用的周转金或垫付款挪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凡是违反规定的一切开支,主管党费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党委反映。有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党费管理人员责任。

8、党员电化教育经费,按照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组通字19892号文件的规定,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费作为不足部分的补充。

三、党费管理

1、专人管理。党费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代集团公司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必须单立账户,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计负责账簿和凭证管理工作,出纳负责现金管理和办理银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重点核对单据凭证、日记账、银行账单、现金结存等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报表、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交接清单应一式三份,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2、账簿管理。严格按照会计账目管理规定,做好建账、记账、用账和账簿归档工作,做到月清、季核对、年决算,及时准确反映党费增、减、结存情况。

建立党费收支明细账,及时将每笔党费收入、支出金额登记入账。启用新账簿时,应在账簿内侧附启用表,并编印页码,不允许缺页跳号记账。

《党费日记账》由专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有关收、支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发生一笔收、支业务,都应及时结出余额。《党费现金日记账》由专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有关现金收、支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发生一笔收、支业务,都应及时结出余额。

记账前要严格审核凭证。党费的收入支出,应有原始凭证,支出报销应有规定的单据凭证(发票、收据、账单)。符合规定,方可记账列销。

党费对账一般每季度账证核对、账实核对,将《党费日记账》与党费会计凭证相互核对,确保账目数据准确无误。

党费管理人员要根据《党费日记账》、《年党费决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党费日记账》、《党费现金日记账》必须长期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销毁,用完后要及时审核、整理,按规定归档。《党费日记账》和各类会计凭证保存20xx年,《党费现金日记账》保存20xx年,保存期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毁。

3、现金管理。在银行设立党费账户,及时将收入或留存的党费存入银行,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配备专用保险柜,将按财务有关规定限额的少量现金妥善保管。

4、党费年度决算工作主要是对全年的收支结余进行分类计算,写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党费年度决算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检查报告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党委要在党代会(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集团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委会每年在审批当年党费预算时,要听取对上年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分别于次年2月底和3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按上级和集团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集团所属企业应注意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党费管理规定 篇8

公司考勤与售饭系统采用一卡通管理,共用员工目前的考勤卡。考勤采用刷卡进行上下班登记;食堂采用计次消费,每刷卡一次,扣除一次消费机预设金额,与公交卡类似。卡内金额采用月初预充,月底结算方式。充值金额仅代表消费起始基数,每月消费明细汇总为当月实际消费金额,用于公司财务结算。

1. 新员工注册

公司新进员工首先要到人力资源处进行信息登记,领取考勤卡。然后到财务处进行售饭系统登记、开卡与充值。

2. 考勤

员工进出公司应进行刷卡登记,公司进门处设置两台考勤机,公司就餐人员与非就餐人员应分别到相应的考勤机上刷卡,以便食堂根据员工就餐人数做饭,禁止乱刷。

3. 食堂

公司食堂每餐安排两个售饭窗口,分别按4元/餐与5元/餐售饭。售饭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设置好本窗口价格。食堂人员应根据公司考勤系统登记的当天就餐人数合理调整两个窗口的餐食比例。

4. 充值

公司每月为所有员工预充300元,余额不足可在食堂处进行现金充值。公司为员工充值的余额在次月充值时自动归零,员工自己充值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5. 结算

公司每月初为所有员工进行充值和费用统计,经各部门核实后报财务进行结算。

6. 公用卡

公司可另开几张公用卡,外来人员需在公司就餐时,可到特定部门领取公用卡。公用卡由办公室监管,需要领用的部门填写公用卡领用表及领导签字后领取,外来人员离开后由领用部门即时交回办公室。

7. 借用

公司消费卡没作次数限制,一餐可多次使用,刷卡时应间隔3秒以上,没带卡员工或朋友可借用刷卡消费。

8. 换卡与补卡

当卡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联系发卡人员进行挂失或换用新卡,否则所造成的冒刷自付。

9. 销卡

员工辞职,应到人力资源办理销卡及消费核算手续。

附:中、晚餐配置参照表

一荤二素:4元/餐

二荤一素:5元/餐

米饭及馒头按量自取,汤水免费。

党费管理规定 篇9

为规范公司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员工外出培训质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试用范围新管理岗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外派培训外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员工派遣参加公司外部培训、学习活动

2.培训费用

2.1培训费用指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总和。

2.2培训费用的报销应出具相应、有效的发票,并于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记备案。如遇以下情形,则不予报销费用:员工在外派培训期间因私人原因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员工在培训(理论)结束后没有通过考试或未获得相关证书,实际操作中没有达到独立操作上岗能力的

3.外派培训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3.1培训时间在工作日进行的,按正常出勤计算,培训时间在休息日(含下班后的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的,不计加班3.2受训人应遵守培训方的时间安排和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自动扣除工资3.3外派人员因重大事宜,无法参加培训时,因提前向培训方管理部门说明薪酬福利

3.4员工外派培训期间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计算,原有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3.5员工在参加理论培训期间出勤参照3.1执行;在实际岗位操作期间,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应保留出勤记录,公司根据出勤予以发放津贴

3.6员工培训期间由公司补贴伙食费(30元/天)

4.员工责任与义务

4.1员工需认真参加学习,顺利完成培训项目,定期上交培训小结;学成回公司后,负责整理相关培训资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档

4.2若培训项目有毕(结)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时受训结业证书由受训员工获得,在公司工作期间证书或证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实际进行操作的,培训结束后应有独立上岗能力

4.3员工培训完成回公司后应就受训内容给予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传授,不得借故推诿,认真负责公司该项工作,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4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方各项管理制度,应注意言行举止,形象妆容,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党费管理规定 篇10

为加强工厂安全的管理,保护员工福利设施合理使用,现就员工储物柜管理规定如下:

1、公司向每位员工提供储物柜。

2、员工的储物柜由行政部及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管理。

3、入职十天后,由行政部发放,离职时退还行政部。

4、员工需保持储物柜的清洁与整齐,储物柜只能放衣物、工作所需物品、餐具等,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食物、腐烂品、危险品等。

5、公司可随时指派保安人员及主管/经理检查储物柜的清洁和安全。

6、钥匙要妥善保管,如遇丢失及时与行政部联系。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私自加锁或换锁。

7、储物柜外面不得乱挂、乱贴其他杂物。不得故意损坏储物柜,故意损坏者,按破坏公共财物论处,必须照价赔偿,并予以纪律处分。

8、严禁私自调换储物柜,每人的储物柜编码与姓名相吻合,已在行政部登记备查。如特殊原因需更换,可到行政部申请。

9、物柜不得藏有任何属于公司的物品,否则公司有权没收,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10、严禁私撬他人储物柜,一经发现视为偷窃,按公司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当地公安机关。

11、离职时需到行政部办理退柜手续,并把钥匙交回,不及时交回的从工资中扣除20元赔偿金。

12、违规处罚细则:①私自更换储物柜,处罚xx元;②丢失钥匙,扣取配钥匙费xx元。③存入危险物品,按情节轻重处罚xx元-xx元;④私自加锁或换锁处罚xx元;⑤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规定,处罚xx元-xx元;⑥私藏公司物品处以xx元-xx元罚款;⑦故意损坏柜子处以-xx元罚款;⑧发现偷盗储物柜财物者,除赔偿财物损失额外,处以xx元-xx元罚款。

党费管理规定 篇11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多人出差。

3.公司采用在核准的标准内实报实销原则。

二、出差实施细则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内应该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部门主管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

3.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出差后必须每日向部门负责人以邮件形式汇报当日工作情况。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出差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

三、 出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当日的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属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3.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期间,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学习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4.陪同领导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5.出差人员提供的住宿票、餐票必须和出差车票、出差日期吻合,不能使用其他发票冲抵,经财务审核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6.公司同行两人同时出差的,须合住一个房间,出差住宿标准为公司核准住宿标准的50%。

7.出差人员需在公司指定酒店住宿(待定)。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标准:

1.外出办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在出差城市要首选公共交通,如有特殊情况需注明详实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批后,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的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车、船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xx年7月19日

看了

党费管理规定 篇12

公司各部室:

为完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现对《云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云电监财

[20xx]7号)文中的相关条款做了补充,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补充规定1

二○xx年六月十三日

党费管理规定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党费管理规定 篇14

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倡导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责任部门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统一归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到办公用品发放统一管理,统一配发。严控指标,厉行节约。

二、办公用品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为:办公耗材、易损配件、办公家具等。办公耗材包含:笔、刀、纸、墨水、笔记本、复写纸、胶水、钉书机(针)等;易损配件包含:墨盒、硒鼓、U盘、鼠标等;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三、办公用品领用标准

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个人所需用品和部门所需用品。

(一)个人所需用品

1、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橡皮、文具刀、尺子、墨水、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胶棒)、钉书钉、回形针、大头针、燕尾夹、双面夹、橡胶手套等。

2、个人所需用品的领用标准

各部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领用,如有所需,另行申报。

各部室工作人员物品领用时要求做到交旧领新;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坏,由个人负责。

(二)部室所需用品

1、部室所需用品包括:复印纸、打印纸、墨盒、硒鼓、鼠标、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2、部室领用标准

部室负责人每月按需要和规定标准领用向经理申报。

四、其它规定

1、部室使用的办公家具桌、椅、文件柜等应由个人负责保管,公用文件柜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单位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在用办公家具负责统一检查管理,统一登记、存档。每年核对1次。

2、职工如有调动,所领办公用品不可随身携带,由接替人使用或由综合办公室收回;新安排或新调入的管理人员,提交申请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党费管理规定 篇15

为了规范车间叉车的使用,特制定《关于叉车使用管理规定篇》。具体内容如下:

一、 责任人

叉车责任人为车间叉车司机,隶属于车间进行管理

二、 责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 服从车间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班长及调度安排的日常各项工作任务。

3、 维护车辆的清洁和完整,经常对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检查,并按规定进维修和保养。

4、 严禁酒后驾车。

三、 使用管理

1、 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载人,杜绝驾驶员以外的人随意动用车辆(叉车司机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当班班长及调度可临时顶岗);

2、 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急停、急刹车、急转弯,限速行驶;

3、 车辆开始作业前需检查制动情况,作业扣需将叉车在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生产线随意停车;

4、 行驶过程中调节好叉车臂高度,避免划伤地面。

四、 处 罚

1、 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叉坏物资将按公司材料原价赔偿损失。

2、 在作业过程中,不服从车间指挥,经核实第一次罚款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3、 在车间内超速行驶,第一次处罚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4、 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撞坏附属物及公共财产,视其情节罚款或按财产原价赔偿。

5、 上班时间,司机人员严禁脱岗、睡觉。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6、 下班后,需将叉车停放到指定地点,并将叉车臂降到地面高度,如违规处罚50元/次;

7、 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处罚100元/次;

8、 叉车司机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严禁载人,如违规处罚50元/次;

9、 叉车司机工作结束后,未将钥匙带走,或将叉车交由车间操作者作业,如违规处罚100元/次;

10、 严禁将车间各项标识牌、标识线等进行破坏,在加油后需检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况,在叉运作业中需将叉车臂提升到合适高度,避免将地面进行划伤,如违规处罚100元/次;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产部

20xx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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