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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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全县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仪陇的长治久安,县委召开这次会议,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进行部署,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现就构建仪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这种调解体系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尽量采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纳入工作议程,进一步提高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大调解机制纳入平安创建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规格、高起点”,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努力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筑牢大调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为此,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下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与安置帮教股,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应尽快完善乡镇调委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乡镇调委会要至少有3人组成,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要健全村级民调会,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民调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人口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联村调委会。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会进行调整充实。要落实民调人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完善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要求,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形成体系。加强信息员、村(居)调委会、镇(街道)调处中心、县调处中心四级预警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动态,变被动为主动,为发现和解决普遍性、倾向性和政策性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料。

(二)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三)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相挂钩。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主动争取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调解的法律效力。积极探索利益协调机制,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与水平。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为努力压降民转刑案件、预防群体性事件打牢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大调解”工作保障体系

我们应抓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司法行政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在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今年,要全面完成56个司法所建设,要把

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新录用人员培养的学校,继续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中选派干部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要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待人和气、业务精通”的要求,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司法所要加强与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结合贯彻落实《xx省人民调解条例》,要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工作成绩、先进事迹,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表彰力度,并积极争取纳入党委政府维稳、综治工作表彰,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显,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劳动赢得尊重,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认同,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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