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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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篇1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精选3篇)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篇2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篇3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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