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烧烤通告(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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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烧烤通告 篇1

各类露天烧烤经营活动,不仅烟熏火燎、污染环境,而且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和扰民现象,已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和当前“三城联创”工作的开展,影响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广大市民强烈要求整治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xx〕9号)等有关规定,为服从、服务于“三城联创”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建成区内集中整治露天烧烤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露天烧烤摊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露天烧烤通告(精选6篇)

一、市区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旅游景区及周边、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内或居民住宅区周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二、各类烧烤经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建成区内的非法露天烧烤摊点经营户要自行拆除烧烤用具,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四、8月5日之后,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建成区内未停止经营的非法露天烧烤摊点进行取缔,并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环保局 市城管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年8月2日

露天烧烤通告 篇2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城区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给广大市民创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解决占道经营、堵塞交通、污染环境、噪声扰民、食品安全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日起区政府将组织公安、环保、食品监督、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进行规范、取缔。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严禁店外炭火烧烤。

二、有固定烧烤门店的经营业户,炉具一律进店操作,且须配备油烟处理设备,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经营者应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经营,不得压占盲道、绿地,不得噪声扰民等。

三、城区内流动烧烤摊点一律取缔,确定河滨南路福山美食城为夏季烧烤啤酒广场,有意前往经营者可与福山美食城联系,第一个月免除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一个月后适当收取物业卫生费用,联系电话:0535-6989000。

四、对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进行露天烧烤的,各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予以扣押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阻扰、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xx区

环境保护局 分局

xx市福山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局

年5月23日

露天烧烤通告 篇3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安排,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建成区东至108国道、西至高速引线口、南至南内环、北至高河桥均属此次露天烧烤规范整治范围。

二、整治时间:5月12日至6月11日,集中整治一个月时间,从5月12日至5月15日各经营户自行整改,5月16日开始各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全面整治。

三、整治原则:此次专项整治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进店入市、规范管理”的二十四字方针,有序组织开展露天烧烤整治。

四、禁设区域和路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3个重点区域(平阳广场周边、鼓楼广场周边、古城公园周边)和13条重点街道(解放路段:立交桥——军分区;向阳路段:铁路医院——郭家庄十字;东大街段:东关大十字——鼓楼西中大街口;贡院街段:迎春街口——鼓楼南街;五一路段:迎春街口——秦蜀路口;市府巷全线;古城西路全线;广宣街全线;平阳街段:向阳路口——五一路口;景观大道段:滨河西路——站前广场;滨河东路段:锣鼓桥东口——迎宾大道;滨河西路段:锣鼓桥西口——迎宾大道;迎宾大道段:高速路口——秦蜀路三岔口)摆设露天烧烤摊点。

五、在非禁设区和路段设置烧烤摊点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摊贩登记证,经住建部门现场勘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六、凡从事烧烤的经营户,必须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或使用环保部门检测达标的用电、用气灶具,并按规定地点、时间和标准规范经营。

七、凡在禁设区域和路段设置的烧烤摊点或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烧烤摊点,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八、凡无照经营、非法占道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烧烤或自助烧烤的,分别由工商部门、城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在集中整治期间更换环保无烟烧烤灶具,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业户适当奖励补贴;对在集中整治期内未更换环保无烟烧烤炉具的,将坚决予以取缔。

十、广大市民和烧烤经营户应增强城市意识、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露天烧烤专项整治,顾全大局,服从管理。一旦发现非法烧烤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20xx798,20xx639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临汾市公安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5月12日

露天烧烤通告 篇4

为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解决露天烧烤污染大气、破坏城市环境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市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二、烧烤经营者要入室规范经营,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全部进店操作,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性经营期,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者必须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改造并确保正常使用。拒不整改的一律取缔。

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公安、环保、食药、工商、质监、规划城管等部门对露天烧烤进行专项整治;对于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望各烧烤经营者,自觉爱护城市环境,遵守管理规定,停止违规烧烤行为,并做好入室经营前的准备工作。

六、广大市民发现违规烧烤行为,可通过12345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9月26日

露天烧烤通告 篇5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环保、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或者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食药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城管、环保、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也要发布《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xx年5月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的通告》(唐政通字〔20xx〕9号)同时废止。

xx市人民政府

年5月22日

露天烧烤通告 篇6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烧烤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区域:世纪东路以西(含道路两侧)、世纪西路以东(含道路两侧)、经十东路以北(含道路两侧)、龙泉路以南区域内必须室内烧烤室内(院内)吃,严禁在大街小巷及人行道上占道经营、露天烧烤。

二、规范区域:世纪东路以东、世纪西路以西、经十东路以南、龙泉路以北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明水、双山办事处负责规范经营区域。为方便管理,规划区域时,尽量集中经营,必须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三、相关要求: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许可后依法经营。对无证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

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使用无烟环保烧烤炉具,20xx年4月10日以后禁止使用旧式炉具从事烧烤经营,严禁露天烧烤、占道经营;

②经营业主必须经过食药监管部门上岗培训;

③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查体,且达到上岗要求;

④严格落实原材料购进索证索票制度,杜绝非法添加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⑤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并认真做好餐饮具消毒,购进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必须具有相关资质且索证索票齐全;

⑥不得露天操作加工,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必须在操作间内完成;

⑦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符合《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⑧有上下水设施,且具备2个以上洗刷池;

⑨具备水冲式厕所。达到上述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食药等部门予以办理许可证件。

四、集中整治

4月10日后,六部门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达不到以上要求、规定和限期不整改继续从事烧烤经营的业户,集中进行整治取缔活动。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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