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造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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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有时会进行道路改造,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道路改造通告,供大家参考!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篇一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道州中路、月岩中路、潇水中路、濂溪南北路等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提质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改造项目:道州中路、月岩中路、潇水中路、濂溪南北路实施油化工程,铺设草砂路面;人行道铺设地板砖、路沿石,改造下水道;完善果皮箱、垃圾斗、公厕、候车亭、消防栓、纵横向综合管线沟等配套设施;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和亮化。

二、工程改造时间:20xx年10月6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改造期间,对下列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一)大中型货车、客车等车辆须按交通标识要求绕道通行;(二)各类商铺用大中型货车、客车进行进货、卸货的,必须在晚上12:00以后进行;(三)有白喜事出殡仪式的,必须在上午8:00以前完成;(四)施工路段严禁停放除公交车、施工车以外的其他社会车辆;严禁乱摆摊担、占道经营。

四、施工期间,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项目施工单位要指派专人在施工路段两端指挥交通,在开挖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发布交通管制通告,做好交通疏导、交通标识等交通安全工作;城管部门要抓好施工路段施工期间的市容市貌管理,对乱停乱摆影响交通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城区道路提质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五、改造期间,沿路各单位、门面经营户及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工程施工,不得阻挠施工。对干扰和阻碍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将对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些不便,请广大居民给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二〇xx年十月六日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篇二

因环城路地面道路改造工程(环城北路-环城南路)建设需要,为确保施工期间道路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20xx年11月3日起至20xx年1月25日止,环城路地面道路改造工程(环城北路-环城南路)将分阶段封闭施工,施工期间过往车辆请按交通导流提示慢速通行,高峰期间建议绕道香溪路、新科路、经发大道、西站大道等临近道路通行,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市民谅解。

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月31日

道路改造通告范文篇三

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方案,该方案包括:兴建盘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建设六马路、先烈南路、农林下路、环市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立交桥,扩宽德坭路立交桥,兴建府前路西段道路(连新路至解放北路段);兴建应元路东段道路(应元路至小北路段);兴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自行车天桥;扩宽改造部分东风路路面。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的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楼房用地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道路交通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二、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内已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归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的房屋,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拆迁完毕;其他居民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并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统一迁往广源东路清水塘或广州大道水荫四横路安置定居。

四、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给予补偿,如重新敷设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在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于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否则,施工损坏的管线不予赔偿。

五、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六、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行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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