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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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xx〕10号),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xx〕115号)和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xx〕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xx〕36号)的要求,现就在市区辖区内(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下同)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通用19篇)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主要是指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符合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二、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或未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又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或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过渡期管理办法。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从20xx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市区辖区内道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二)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自行到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登记期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过渡期满,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识自动失效。

(三)驾驶人应持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的期限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申领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宣传教育为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提供便民服务。

(四)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2.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和临时通行标识,戴安全头盔;

5.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的其他通行规定。

(五)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三、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由质监、经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违反上述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

发现各销售企业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五、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

各县(市)参照本通告内容制定本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六、本通告(韶府规审〔20xx〕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12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2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未列入国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 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 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对在本市生产、销售上述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拼装、擅自改装上述车辆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五、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或者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不予发还;(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暂停对三轮摩托车销售、修理经营项目的审批登记。

特此通告。

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3

为加强城市管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机动三轮车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三、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行驶:东环城路—小南街—北亚泰大街—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光谷大街—国道102线—东南广场—南环城路—新城大街—世纪广场一世纪大街(除国道工。2线外,均含以上道路)。

四、为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机动三轮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

五、原以从事机动三轮车营运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本市居民,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六、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必须持购车发票和市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处办理车辆号牌和准驾证。持有合法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严禁载人、载货和转借他人使用。

七、在清理整顿中,凡无照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从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仍在禁行范围内行驶机动三轮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4

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现就电动三轮车禁止通行时段、区域的有关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

根据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xx)的有关规定,由电力驱动的,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并且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符合上述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

二、20xx年6月23日起,电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两个时段(6:30-9:00,16:30-18:30)内进入以下区域:以黄河路、新世纪大道、沙家浜路、琴湖路、阜湖路、环城南路、书院街、北门大街、虞山北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通行时段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5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不断改善,但是违法建筑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进行依法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6

公司全体员工:

近日来,就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既浪费了有限的伙食经费,又对公司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加强对就餐浪费现象的管理,一经发现,将给与严肃处理。请大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用餐量,避免浪费。积极营造“反对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综合办公室

201x年x月x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7

一、为避免人流过度拥挤,10月24日17时至10月25日18时,禁止全市各单位组织集体登白云山。

二、10月24日17时至10月26日7时,除执行任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上白云山。上山执行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规定地点停放。

三、重阳节期间,上白云山的游客只允许攀登摩星岭、山顶广场,其他山峰不得攀登,并要按指定的路线登山游览。禁止攀爬无路可走的山坡;要遵守秩序,不要争先恐后;不要在人多拥挤狭窄的地方聚集;不得滞留在道路两旁和进出口;要看管好携带的儿童和财物。

四、游客要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互让互爱;要讲究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或乱丢果皮杂物;要爱护公物,不得损毁公共设施,不得攀折树木或践踏花草。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上山;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氢气球、香烛、灯笼、荧光棒、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登山。

六、严禁登山时追逐打闹、起哄、滋事、斗殴;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七、除白云山管理局辖内的商店和摊档可在核定的场内营业外,其他商贩一律不得进入风景区和上山路口摆卖。一经发现,即予取缔。营业的商店和摊档要切实保证食品卫生和质量,搞好周边环境卫生。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物价和收费标准。

八、提高警惕,严防山火和各种破坏、捣乱事件发生。发现破坏捣乱者,应立即向公安执勤人员报告,或将其交由公安执勤人员处理。如发生意外事故,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23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8

我公司同事自20xx年3月28日进入公司以来,工作认真负责,自律自强,综合能力达到管理处副经理的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升任巫天明同事为管理处副经理,从20xx年月日起执行。望其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发挥自己的才干,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带领部门成员共同奋进,再创佳绩!

特此通告!

管理处

年6月23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9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xx年温州马拉松比赛定于12月4日(星期日)8时至14时在本市举行。届时,将有11759名运动员分别参加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和家庭跑等四项比赛。其中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和家庭跑的起点设置在世纪广场,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的终点设置在温州国际会展中心,迷你马拉松终点设置在世纪公园中轴处(规划路),家庭跑终点设置在世纪广场。

为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于20xx年12月3日-12月4日,对市区部分道路实施限制交通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比赛线路:

1.全程马拉松:温州世纪广场-市府路(右转)-汤家桥南路(左转)-瓯海大道北侧辅道-上江路口进入瓯海大道南侧辅道(右转)-文昌路(折返)-瓯海大道辅道(金色小镇折返)-上江路(右转)-温州大道(爱好笔业老厂区折返)-温州大道(右转)-文昌路-会展路(右转)-七都大桥辅道(右转)-瓯江路(蒲州桥中段折返)-望江路(郭公山折返)-瓯江路-温州国际会展中心终点。

2.半程马拉松:温州世纪广场-市府路(右转)-汤家桥南路(左转)-瓯海大道北侧辅道-上江路口进入瓯海大道南侧辅道(右转)-文昌路(折返)-瓯海大道辅道(金色小镇折返)-上江路(右转)-温州大道(爱好笔业老厂区折返)-温州大道(右转)-文昌路-会展路(右转)-七都大桥辅道(左转)-瓯江路南侧道路-温州国际会展中心终点。

3.迷你马拉松:温州世纪广场-市府路(右转)-汤家桥南路(右转)-瓯海大道辅道(右转)-世纪公园(规划路)终点。

4.家庭跑:温州世纪广场-市府路-万源路口折返-市府路-温州世纪广场终点。

二、12月3日22:00至12月4日14:00,上述比赛路段及马拉松赛起点世纪广场周边的市府路(惠民路至府东路段)、府西路(中西结合医院东门前至锦江路段)、府东路(绣山路至锦江路段)、绣山路(府西路至府东路段)、锦江路(惠民路至府东路段)等道路(含道路内停车泊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禁止堆放各种物品。

三、12月3日22:00至12月4日比赛结束,下列道路将按“滚动封闭、分段解除”的形式实施限制交通措施,除持有《20xx温州马拉松比赛专用证件》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和行人禁止通行:

1、12月3日22:00至12月4日11:00,对市府路(府西路至府东路路段)实施限制交通措施。

2、12月4日6:00起,对市府路(惠民路至汤家桥路段)、府西路(绣山路至锦江路路段)、府东路(绣山路至锦江路段)、锦江路(惠民路至府东路东侧100米处路段)实施限制交通措施。

3、12月4日7:00起,对汤家桥南路(市府路至瓯海大道)实施限制交通措施。

4、12月4日7:30起,对瓯海大道辅道(世纪公园至金色小镇路段)、文昌路(瓯海大道辅道以南路段)、上江路(瓯海大道辅道至温州大道路段)、温州大道(上江路至爱好笔业老厂区路段)、文昌路(温州大道至机场大道路段)实施限制交通措施。(瓯海大道高架的北侧汤家桥路进出口、上江路进出口、文昌路进出口匝道封闭)

5、12月4日8:00起,对会展路(机场大道至学院路段)七都大桥南侧辅道、瓯江路(蒲州桥至惠民路段)实施限制交通措施。

6、12月4日8:30起,对瓯江路(惠民路至环城路段)、望江路(环城路至郭公山路段)实施限制交通措施。

比赛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比赛情况适时逐段解除道路交通限制措施;12月4日14时比赛结束,所有交通限制措施的道路全部恢复通行。

四、比赛期间,途经交通限制区域的公交线路将临时调整,具体由温州市交运集团另行发布消息。

五、比赛期间,行经比赛沿线及外围分流管控的各交叉路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现场警察和工作人员指挥。

六、比赛沿线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请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出行,相关出行路线请及时关注发布的交通管理信息。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给予理解和支持,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xx年11月25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0

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区域内实施全员禁烟。违规者,第一次发现,给予50元/次的罚款处分,其直接上级领导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分;第二次发现,违规者直接予以辞退,其直接领导月薪扣除30%,连扣三个月。举报违规者,按照罚款总额的双倍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者保密。本通知总监督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直接监督部门为各部室。

望广大员工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共同塑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企业管理办公室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1

××先生/小姐:

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予以辞退。请于 年 月 日 点 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公司人力资源部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2

人员调动通知书NO:004 (第二联调入联)根据工作需要,现将由**车间位调至**部岗位。接到通知后,请本人做好转岗前的移交工作,于*年**月**日至调入部门报到。请调出、调入部门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科

*年**月**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3

近期,因个别教职工对犬只管理不善,引发几起犬只伤人、惊吓师生的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师生反映强烈。对此,我处将联合辖区公安机关,依据兰州市最新管理规定进行依法处置,对流浪犬只、未妥善管理的犬只及非法饲养的犬只进行有效清理。望广大师生积极配合并予以理解。

特此通告

武装保卫处

年9月6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4

关于某某同志调岗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因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讨论决定:将从XX部门调至XX部门,主要工作是负责协助XX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调岗后工资待遇不变。

请于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并于前持“调岗通知书”至XX部报到。

特此通知。

办公室

二X年X月X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5

各管区、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低碳节能工作,弘扬厉行节约风气,避免无谓浪费,建设环保节约型机关,经研究,现将加强节约工作通知如下:

1.强化用电节约。工作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不开“白昼灯”,杜绝“无人灯”、“长明灯”,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后,各单位要及时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

2.强化用水节约。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的行为,清洗拖把、抹布等做到不用大流量水;爱护用水设备和设施,对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长流水现象,确实无法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办公室,以便派人修理。

3.强化办公用品节约。充分利用街道电子办公系统,推行无纸化办公,文件材料打印前应认真校对,核对无误后印刷,减少纸张浪费,坚持双面打印,减少纸张消耗;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配备、领用制度,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切实做好办公用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工作,照相机等贵重设备要由专人保管,科学合理使用办公设备,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4.强化节约意识。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科学合理驾驶,努力降低油耗;有效控制办公电话费用,禁止上班时间电话聊天,禁止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机关工作人员就餐时要按需取饭,不剩饭菜,节约粮食,严禁食物外带。

年月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6

因公司近期新进人员较多,现将公司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人员,公司将延期结算工资或不给予结算工资。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部门主管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公司在人员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并立即结算工资。

3,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并发放工资。(重要岗位如跟单,纸样等必须提前1个月申请)接到可以离开的通知后方可不上班。但必须移交工作,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4,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5,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此通知一经贴出,立即生效,公司所有人员必须遵守。

行政部:

3-05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7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1995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8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区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管理局联合交警大队集中开展城区公共用地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综合整治,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了规范停车秩序和管理,经物价部门核定机动车收费标准,现在部分路段公共用地上设置停车位并实行收费管理。

二、工行十字路口至步行街十字路口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三轮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上首尾一致,整齐停放。

三、民政局十字路口至工行十字路口、步行街十字路口至王府一号十字路口公共用地上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点)有序停放。政府批准停车场(点)以外地段乱停乱放车辆或虽在停车场(点),但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联合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锁车加处罚的方式,按照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并将车辆拖移到执法部门指定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拖车及停车费用由车辆本人承担。

四、 此次整治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居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驾驶员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特此通告。

xx市政管理局

交警大队

9月24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篇19

各位工友们:

公司原定20xx年x月x日发放10月份工资,由于银行三季度吸储,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取现转账,工资要到12月3日才能正常发放,特此告知。

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谢 谢!

行政人事部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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