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怎么写(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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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怎么写 篇1

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上诉状怎么写(通用12篇)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市某北大街1号3-2-2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x市某街小学教师,现住x市某某路4号2-1101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xx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确实是向汪成欢借了20xx0元用于女儿曹小某学习花费,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书写证词的日期。所以,该20xx0元借款是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能补交品酒杂志20xx.1-2期是上诉人个人开办的证据就认定上诉人欠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为个人债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况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5000元债务为上诉人的个人债务。所以,上诉人该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债务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冰箱、彩电、洗衣机、电磁炉、消毒柜等五件电器为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以上五件电器实际上是上诉人婚前想买,但由于“非典”使上诉人拖延到婚后再买的。况且买以上电器的钱完全是上诉人用婚前个人财产所买,只不过是在婚后转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由“货币形式”变为了“家用电器形式”,所以以上财产从本质上应属于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为上诉人个人所有。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未等被上诉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仓促作出离婚判决,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作出判决,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一方为军人,这就谈不上第三十三条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也谈不上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了。所以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3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x年1月9日生,汉,住xx市路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原审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局长

原审第三人:xx省林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校长。

原审第三人:×××

……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榆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2、改判驳回一审周等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周等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在法院立案,应驳回周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查明,一审原告周等41人在向xx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得了立案。

在周等41人的《行政诉状》上,立案时已经有3人死亡,但周等人并没有向法院说明这种情况,欺骗了法院。周等人在欺骗被识破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一部分人撤诉的方式来掩盖立案时3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一审法院竟然下达《裁定书》同意三个死人撤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一审原告周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一审原告周等人不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xx市工商局核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林研中心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一审原告周等人如果认为林研中心的本次申请变更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状告林研中心,而不能直接状告xx市工商局。

2、本次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审原告周延礼你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核准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而一审原告周等人作为林研中心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如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分红权等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周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周等人要求撤销核准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周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林研中心在x年4月29日已经依法变更为xx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研中心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对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如何撤销?如何恢复?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应驳回一审原告周等人的诉讼请求。

四、一审法院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与事实不符

一审庭审已经查明:林研中心是由全部自然人出资的“假集体”企业,不能仅仅依据林研中心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就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毕竟连一审原告周等人认为的所谓上级主管部门—也不承认其为林研中心主管上级,这种情况下,如何得到一审法院要求的“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五、一审法院认定xx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超出了xx市工商局的举证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9页):以中共林业学校委员会作出的校发()外法01号“关于周免职的通知”文件,现已被确认系个人所为,属无效文件,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也均予以认可。所以,被告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行为已经失去了变更登记的基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条件,即证据不够充分。

请二审法院一定查清楚xx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的依据文件,看有没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外法01号“关于周免职的通知””。一审法院以为只要在工商档案里面有的资料就是工商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真是笑话!

六、工商局的核准行为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

本案工商局在核准林研中心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审查了林研中心递交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文件,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核准,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咋能认定为“违法”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忽视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不仅全面审查了被告xx市工商局的证据,还全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全部证据,将原告的个别证据当成了被告xx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了,以至于误认定xx市工商局没有基础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x年7月8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4

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 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货物价格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货物的恰当价值,可是法院也应当本着及时解决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则,及时依法主动行使相应的调查权,委托有关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收条当中的货物进行价格鉴定,以使本诉讼争议得以解决。现上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供的收条及出库单中载明的全部货物进行价格鉴定,维护合法债权的实现,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诉人的损失。

关于被上诉人货款没有即时给付而引发的货款利息问题,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买卖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货物货款的一方如果给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人有权随时主张其给付。收条、出库单中的货物,被上诉人已于 年12 月起相继全部收到,在收货的同时产生了即时给付上述货款的义务,但是虽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至今还未付过一分钱货款。被上诉人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应当知道收货付款的这一基本交易常识,却置公平交易于不顾,长期无故拖欠货款,说明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得到货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损失,客观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故上诉人要求被L 诉人给付相应的利息籍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法院应当支持。

一审判决法律认定部分的第四项,提到贷款一事,认为贷款是给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诉人认为这不客观,导致本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上诉人已于 年12 月3 日付货后向被上诉人口头要求支付货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讲的付货后未要款,此外,付货后不急于催要货款这有悖于客观常理,与销售交易惯例不符。由于被上诉人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致使上诉人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被上诉人理所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客观、公正保障债权人利益原则,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5

上诉人:黄 女 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城小区x栋x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刘 男 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组1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黄不服xx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

x年9月,黄生育儿子后,刘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还砸毁了黄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城小区1栋D 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2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6

上诉人:,女,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师:邓,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男,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北京市 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x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 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 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 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2月8 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7

上诉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汉族,x银行职员,住x市xx区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 ,黑龙江律师。

被上诉人:陈,男,x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员,住x市xx区清滨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市xx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述,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及第五项。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双方财产数额的调查上存在瑕疵

1,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

(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财产情况进行分割的基础上应当坚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照顾女方进行分割,涉案房屋经过司法鉴定得知。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50700.00元。一审法院却仅仅判给上诉人房屋折价款350000.00元。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显失公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上诉人没有住所,考虑到目前的房价问题以及在婚姻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之考虑,上诉人要求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对此房产的处理上过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诉人未得到一丝关怀和照顾,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及婚姻法照顾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础之上,重新分割该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2,关于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应当公平分割。因为公积金的数额多少不同,所以简单的判决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是毫无道理且没有依据的。上诉人有公积金30544.18元,被上诉人的公积金有73402.74元,共计103946.92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诉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给上诉人。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情况,公平公正的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

二、关于双方子女陈抚养权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考虑离婚双方各自的生活习惯、品行、经济条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确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品行及生活习惯则更是应首先被考虑的因素。陈是马上进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妈妈抚养更为合适,如果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顾,这显然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相反,被上诉人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上诉人晚上经常参与各种应酬活动且有酗酒的恶习。如此品行不良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诉人于x年因为患病必须进行手术而丧失了生育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诉人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合情合理合法。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体谅理解一位母亲,特别是丧失生育能力的母亲对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上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8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20xx00元;

2、请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五项部分判决内容,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号XX0车位、xx市XX区林泉北街房、xx市xx区东路房、北京市朝阳区房归上诉人所有;xx市xx区房、xx市xx区天车位、北京市顺义区幢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上诉人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上诉人占80%、被上诉人占20%进行分割处理;

3、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抚养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xx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其次,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北京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XX区的房没有装修,无法立即居住;且地处北京六环远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现在花钱雇人装修,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巨大装修费,上诉人现在无力承担。由于这段不幸的婚姻发生在,上诉人在离婚后基本上考虑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而被上诉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孩子也在,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阳区的801房目的是作为市区房日后变卖转手较快。况且被上诉人在已经分得位于xx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1007房和车位,这对于其在工作和生活都绰绰有余。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原审法院会如此偏袒女方,还将位于xx区东路的1002房判决给被上诉人,这等于将位于和北京的市中心房产全部判决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全部分得偏远的房产。法律强调保护弱势,保护无过错方,可问题是被上诉人是无过错方?属于弱势方吗?

最后,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背叛导致今天的悲剧。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诉人饱受精神摧残和社会异样眼光看待,无法对自己尊严有个交待,无法面对周围同事和朋友。上诉人只想给自己找回一个属于自己的尊严,给年迈的父母一个交待,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故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看,法律也更应该站在上诉人这边,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还是坚持占80%份额,被上诉人占20%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0月 日

上诉状怎么写 篇9

上诉人:刘,男,汉族,x年5月1日,住x县中兴路x号x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

被上诉人: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市公和街x号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xx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3月3日

更多知识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交的法律文书。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20xx)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技巧二: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

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技巧三:明确上诉状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技巧四:学会确定上诉请求

实践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销”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发回

重审”,上诉人应当根据原审错误的特点及自己的上诉目的,确定上诉的具体请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却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进而可明确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要求发“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又无法调解的;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又无法调解的;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无法调解的。

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上诉状怎么写 篇10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大兴区号。

委托代理人:杨崴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牛,男,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女,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区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x年7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

二、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未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导致了在决定诉讼费承担上的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主张的利息从按月利率4%调整为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者相差近3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表述和裁决,造成上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但一审未对此进行全面的认定、说理和裁决

x年4月26日,两被上诉人由李担保借款*万元,并约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两被上诉人违约而致李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基于此,李对两被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x年10月28日,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并通知两被上诉人。基于此,本案产生了债权转让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只对债权转让关系进行认定、说理和裁决,但未对本案债权转让关系的前提即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追偿权进行相应的认定、说理、裁决,这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本案利息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裁判。

(三)一审在本案利息问题上的认定、裁决是十分错误的

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中,《借款协议》、《债权协议》都清楚地约定了利息;同时,李《情况说明》明确指出“第一年利息**万元”,这与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两被上诉人自认“利息**万元”,只不过他俩辩解该**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虽然这种辩解是毫无依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本案约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为**万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这么明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说,由于本案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基于借贷关系所形成的追偿权而产生的,而本案追偿权的范围除了李已为两被上诉人支付*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外,当然包括李因替两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损失——李不是民政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无偿地资助两被上诉人;何况,李之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是因为两被上诉人违约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来奖励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天下没有任何法律会是以奖励的方式而不是以惩罚的方式对待违约者的,任何正常的社会也不会奖赏和鼓励违约和失信行为的。

(四)一审将被上诉人已还款项从本金中扣除是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清偿给上诉人的款项全部用来抵充本金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存在着以下两个法律关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高炯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那么,本案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简直不知所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皆有严重的错误,同时很随意地决定诉讼费的承担,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 *

x年8月3日

附:

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20xx)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技巧二: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

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技巧三:明确上诉状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技巧四:学会确定上诉请求

实践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销”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发回重审”,上诉人应当根据原审错误的特点及自己的上诉目的,确定上诉的具体请求。

可以要求“依法改判”的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却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进而可明确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要求发“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又无法调解的;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又无法调解的;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无法调解的。

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上诉状怎么写 篇11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15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x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

二、请依法对于20xx年5月26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向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于97年结婚后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个人,我当时作为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夫妻双方不管是购买丈夫单位房屋还是妻子单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购买的是丈夫单位房屋而对妻子加以歧视对待,反过来也一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x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自愿原则。具有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城镇户口的职工,每户可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x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规定的购房户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1999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57588.19元,产权100%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20xx年初搬进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并将房屋判给所有,至少应判补偿我7.5万元,而原审法院却只判补偿给我5万元(房屋价值的1/3),而买房所欠债务却各承担一半即15000元,显失公平。如果是将双方原租赁房屋的价值确定为胡所有并从现住房价值中扣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从照顾抚养子女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则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原审法院对住房的处理方式,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3、争议房屋依法应判给上诉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原审法院既然已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就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否则,我带着刚刚五岁的女儿将无处安身。在拿一审判决时,问书记员:“如果我没钱给怎么办?”我真担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那样,我和女儿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原审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等诸多《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违法的,理应被纠正。

4、原审法院将住房判给胡所有于法无据,如果是竞价取得,又不符合竞价取得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取得”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准许,而原审法院并未告知竞价取得的规则,原审中双方也没有任何同意竞价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审庭审笔录第8页,当法官问我们房屋值多少钱时,我说大约值11、12万,胡说不低于15万,当法官继续问是否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原告说:“认可被告所说的价格但房子应该给我,我现在学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须住学校不能离开而且没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的价值双方并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原审判决第5页倒数第二行“双方确认该套住房现价值人民币15万元”跟一审庭审笔录不符。主张是“孩子归我,我不要付抚养费,房子归我”,我的主张是“孩子归我,应付抚养费,房子归我,我共补偿给××26692元”,这些并不是房屋竞价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谁对房子出价更高或对另一方补偿更高。

26692元是这样计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万元房价的一半55000元补给,补给我银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积金4108元、欠我母亲的钱15000元共计28308元,两者相减的差为26692元,并不是原审判决表达的“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补偿26692元”这样的意思,26692元是综合计算结果,并不是仅对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原审法院对于20xx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审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四行至第六行对我所举第11份证据的叙述为“11、银行取款单,欲证明:原告取出的现金7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质证后,认为取款是为了偿还因被告单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钱,现在尚欠8000元未还。”原审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五行至第八行这样叙述法院不支持我请求分割的理由:“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经取出的现金7000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认为,该款项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从银行支取的现金,现无证据表明该款仍然存在,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接着叙述:“关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因无证据充分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首先,于20xx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工资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该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按照当庭查证的事实,20xx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殴打,带女儿一起回了娘家,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全靠我母亲资助。以每月两千元的工资供自己一人生活应该绰绰有余。

辩解说是用于还债,但我们并未欠他哥哥钱(按我们的工资总收入也不需要借钱),法庭也未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既然7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又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该款项就仍然应在手中,就不应由我来举证该款项是否还存在,即使不存在,被偿还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债务,仍然应当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补偿给我。如果照原审法院的判法,在离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将存折上的钱取走据为己有,反正对方也很难举证“该款仍然存在”。

因此,在离婚前(20xx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应向我补偿35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给胡所有,却只判胡按住房价值的1/3即5万元补偿给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以我无法举证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7000元的主张,实在荒唐。上诉人不服,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诉请求,还我和孩子一个公道!

此 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日

附:《x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诉状怎么写 篇12

上诉人:,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xx室。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 中已经查明(第x页第三自然段)“1x年—1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x年至1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x3x5.2x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年至x2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x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自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x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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