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计划(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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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计划 篇1

为确保社区民政工作有效地实施,我社区按上级要求,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低保工作计划(精选10篇)

一、低保工作

1、认真按照上级民政要求做好社区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做好对低保对象及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工作,争取把工作做到细致、准确、周到,让居民对社区低保工作满意。

2、深入开展走访慰问工作,对申请低保户的家庭进行了解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正有效,要对他们的'资料了如指掌,从而对低保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提供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发现不属实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分进行清查。对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上报社区民政办,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使民政工作的扶贫扶困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让每个困难家庭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3、定期入户了解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认真做好动态管理。

4、组织低保对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各项服务工作做出贡献。

5、严格低保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审查。

6、积极开展慈善援助活动,努力做好民政各项工作安排和实施,切实为辖区困难家庭、低保户办实事、好事,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二、双拥工作

1、做好军属的优抚和慰问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走访,了解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给他们的关怀和帮助。

2、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自身素质,限度地为本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让上级领导放心,居民满意。

三、残疾人工作

1、做好元旦、春节走访慰问活动。

2、做好全国助残日、助残宣传活动。

3、搞好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我们一定要把民政工作做到实处、落实到实处,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低保工作计划 篇2

一、明确好申请时间:每月的1号至10号为受理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时间,11号至20号为入户调查阶段,21号至30号为审查阶段。

二、做好申请关、入户关、政策关、人情关

1、申请关:申请条件充分、各种证明齐全,

2、入户关:问清基本情况,查其生活质量(吃、住、穿等情况)访其左邻右舍,了解日常生活情况;

3、政策关: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全面核实其经济收入情况;

4、人情关: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不讲私情、做到该保就保、不该保坚决不保。

三、做好社区低保的听证评议会:建全低保听证会侯选人的组成,严格按照低保听证会的程序进行听证,对申请人做好听证记录。

四、组织好低保人员的动态管理,抓实家庭收入界定工作

1、组织低保人员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公益活动;

2、经常入户调查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五、按月、季、年审批做好分类管理

六、与其单位联系,为低保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七、做好基础台帐,报表、搞好低保人员的低保金发放

八、对社区的低保听证侯选人全年进行二次或三次的政策培训。

低保工作计划 篇3

一 、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政策,不断完善“听证会”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 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 、组织低保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铲除小广告,清理垃圾,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 、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 、社区要积极为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贡献。

低保工作计划 篇4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政策,不断完善“听证会”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社区要积极为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贡献。

六、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对人均收入增加,并超过保障金的,经与其核实后,也要及时提供调查报告,审核、低保办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

七、负责宣传并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低保工作计划 篇5

1、负责管理本社区居民的申请,并先行在申请人居所张榜公布并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无异的申请对象,社区居委会再收取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

2、组织调查小组成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生活水平与生活状况,走访知情人和左邻右舍并进行必要的外调,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协调人员、社区民警及居民代表等组成城市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讨论评议本社区保障对象资格等事宜。

3、认真负责地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镇民政所。

4、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镇民政所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对人均收入增加,并超过保障金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镇民政所提供调查报告,再经镇民政所审核、低保办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

5、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

6、负责宣传并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7、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低保工作计划 篇6

一、健全建立社区各种联系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的积极性和作用,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作为民政工作的切入点。

二、积极营造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12年继续开展孝星评选活动。

三、学习城市低保工作法规政策,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四、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空巢、高龄老人以及困难家庭(春节、元宵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并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子活动。

五、热心听取居民的来访,对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得及时解决,并给予满意答复。

六、针对社区老年人的情况,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活动,(例如:九九重阳节开展象棋比赛等)定期开展老年多发病、常见病健康知识讲座,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做好宣传工作,让老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欢度晚年生活。

七、发掘社区老年人才,发挥他们的特长,为社区老年人服务。

八、做好优抚工作(例如:今年是建军85周年)。定期上门走访慰问,解决实际问题。

九、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做好社会捐赠工作。

十、保障性住房工作资格审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十一、按照规定办理老年证、优待证、小帮手、老年卷、高龄老人津贴,按时上报各类表格。(表格见下表)

1、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发放签字表。

2、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检查表。

3、 每季度初上报高龄津贴复审表。

4、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复审表。

5、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死亡月报表。

6、 每季末上报老年卷死亡季报表。

7、 每季末上报老年卷发放统计表。

8、 每季末上报老年卷停止发放情况表。

9、 小帮手月报表。

10、 小帮手汇总表。

11、 每月15日前报60岁老年证、65岁老年优待证、80岁老年卷每月办理人员明细表。

十二、及时完成街道临时安排的任务。

低保工作计划 篇7

20xx 年在社区两委的领导和安排下,我社区的低保工作将更加严格按照《低保条例》要求规范社区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居民家中,并要努力帮助困难群体逐步脱贫。

新的一年社区的低保工作责任也随之加大,这就要求低保工作人员更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等各项工作的程序来开展工作,并时刻无微不至的关心这些弱视群体,在充分做好安抚、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再就业问题,把帮助困难群体尽快脱贫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

鉴于社区状况,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让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低保工作计划:

一 、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政策,不断完善“听证会”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 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 、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 、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 、社区要积极为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贡献。

六、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对人均收入增加,并超过保障金的,经与其核实后,也要及时提供调查报告,审核、低保办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

七,负责宣传并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 、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低保工作计划 篇8

社区低保工作一直是居民比较关心的热点工作,也是社区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20xx年我社区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辖区内积极开展低保工作。以下是我社区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认真按照民政局通知要求,做好社区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及不良事件的发生,并积极做好对低保对象及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工作,争取把工作做细致、准确、周到,让低保对象和居民对社区的低保工作满意。

二、加大低保对象详细资料的调查、审查工作,做到对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了如指掌,从而为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三、要做到上报数据准确、不出纰漏。

四、认真探讨研究实施低保的有关政策,最大限度的解决贫困家庭的生活问题。

五、大力宣传低保有关政策,并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国家有关低保政策及社区低保工作。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再就业,帮助低保对象通过劳动,再就业走出困境,并积极为低保对象探索、寻找就业机会。

六、组织低保对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各项服务

工作做出贡献。

以上是我社区20xx年低保工作计划,我社区将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监督下,积极进取,力争向上,弥补不足,把社区建设得更加完善,真正做到为社区百姓服务。

低保工作计划 篇9

根据州社会救助局的安排和我县实际情况,20xx年县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如下。

一、切实抓好城乡低保工作

(一)4月底前完成城乡低保保障线指导文件出台(县级文件)。

为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县低保保障标准每年发布一次,确定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3%为参考,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50%,切实做到救助保障真实、准确。

(二)4月底前完成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启用。

切实做好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系统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加强对县级、乡镇、社区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以使系统操作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系统基本功能,确保我县能全面实现使用全国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城乡低保信息在线办理和查询统计。

(三)争取5月底前出台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县级文件)。

针对我县当前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制度,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坚持应保尽保,应出尽出,提高保障水平,规范工作程序,推动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城市低保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农村低半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四)从9月份开始对农村低保进行一次动态管理调整,清退家庭条件好转的低保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例的农村困难家庭纳为低保对象,争取在9月底前在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同时将农村低保年检工作一并完成。

(五)从11月份开始对城市低保开始年检,争取在12中旬完成城市低保年检工作,以便低保对象办理水电优惠手续。

(六)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二、积极推进农村五保规范化管理和加强敬老院管理与建设

(一)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年检制度规范化管理。

规范五保对象年检流程,严格年检制度,逐一核对五保对象信息,确保100%的年检率,切实杜绝供养资金被虚报冒领现象。

(二)完成小章敬老院改扩建工作。

完善我县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小章敬老院的改扩建工程顺利完成。

(三)加强敬老院日常管理。

1、5月底前出台敬老院工作人员考勤及值班细则。

2、加强敬老院台账及资产管理。

3、在7月份前对所有敬老院工作人员分批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

三、继续探索完善医疗救助的运行管理方式

本着务实为民、高效便捷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继续探索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五保对象住院治疗的管理,防止小病大治的现象发生,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准确有效。

1、在2月底前完成我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工作,定点机构为我县各乡镇卫生院、州精神病医院、州肿瘤医院、州荣复医疗。

2、争取3月底前完成《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

作按新修订《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从4月份开始执行。

四、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及其他工作

(一)继续探索我县的临时救助方式和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完善申请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继续摸索科学规范的临时救助方式和操作规程。

(二)探索低保收入人群的认定制度

探索研究出一条可行的路子,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人保局、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公积金中心、地税局等多部门,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长效联动核对机制,定期核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对低保家庭拥有高档消费品、隐瞒收入骗保等情形也将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清退不符合救助标准的家庭。除现有的核查家庭收入外,将逐步扩大至对全部家庭财产的动态核查,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精确化管理,真正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以确保政府救助资金发放给真正的贫困居民。

(三)推动我县收入对比平台的前期建设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真正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低保工作计划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市区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㈠保证乡村居民基本生活;

㈡保证规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㈢最低生活保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㈣促使保证对象自食其力。

第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乡村居民。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确定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市、区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凡具有市区非农常住户口。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

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

第七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证:

㈠虽然能计算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㈡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㈢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㈣其他情况。

第三章保证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确认家庭成员。

㈠未成年的子女。

㈡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㈢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㈣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逾越十六周岁的由于患有严重残疾。无法就业的兄、弟、姐、妹;

㈤经法定手续确立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保证对象家庭收入总和:

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退休金及其他隐性收入;包括单位拖欠的工资、退休金、基本生活费等收入。

㈡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或当艺徒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

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养金收入;

㈣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

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

除要计算本办法所列的各种收入外,确认保证对象收入时。还要核实其实际生活水平。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单人户在最低生活保证线基础上月人均增加15元。

第四章保障资金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差额局部由市、区财政补足。计发公式为:

实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第十一条凡是非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保证。分担比例为市60%区40%区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区政府负责保证,保证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中央、省驻市企业和市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市政府负责保证,保证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一个家庭中的职人员既有区属单位的又有市属单位的其家庭最低生活保证按男性一方确定。

民政对象原享受的救济规范及资金渠道坚持不变。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他自食其力。

第五章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凡是非在职人员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签署补助金额报城关办事处审查复核,由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保证对象每月凭此证到城关办事处所属居委会领取补助金。

第十四条凡是职人员的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由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单位。签署补助金额,市属企业报主管部门,中央、省属企业报厂工会审查复核,市属、区属保证对象分别报市、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将区属保证对象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保证对象每月凭证到所在单位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在保证期间获得新收入。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象公开,补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乡村居民。共同搞好最低生活保证审核发放工作。对在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而继续享受待遇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冒领的款物,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乡村居民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证款的决定。

第十九条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按季(月)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及时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从事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㈠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证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㈡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证金或收受贿赂的

㈢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正常进行的送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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